特殊累犯是指因犯特定之罪而受过刑罚处罚,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又犯该特定之罪的犯罪分子。《刑法修正案(八)》扩大了特殊累犯的范围,将恐怖活动犯罪和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纳入其中,以加大对严重刑事犯罪的打击力度。《刑法修正案(八)》对特殊累犯制度进行的完善,表明我国加强对恐怖活动犯罪和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防范和惩治的立场,符合司法机关“反恐打黑”的实际需要。
特殊累犯是指因犯特定之罪而受过刑罚处罚,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又犯该特定之罪的犯罪分子。《刑法修正案(八)》扩大了特殊累犯的范围,将恐怖活动犯罪和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纳入其中,以加大对严重刑事犯罪的打击力度。本文略述这一规定的重要价值和司法贯彻问题。
扩大特殊累犯范围的重要价值
《刑法修正案(八)》扩大了特殊累犯的范围,具有三个方面的重要价值:
其一,符合惩治严重犯罪的实际需要。刑法根植于现实生活中,刑法修正也应尽可能及时地反映社会现实的变化。由于当前我国正处于经济转轨、社会转型的特殊时期,面临的犯罪态势也呈现新的特征:一方面,恐怖活动犯罪对我国造成了严重的现实威胁和长期的潜在威胁。以“东突”为代表的恐怖势力相继策划、指挥了多起暴力恐怖活动,包括暗杀、爆炸、破坏航空器等,甚至发展为煽动、裹挟群众的大规模打砸抢烧事件,严重威胁国家安全、社会稳定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危害国际社会的和平与安全。
另一方面,我国黑恶势力犯罪仍处于活跃期,仍然是严重破坏社会治安稳定、影响人民群众安全感、危害经济发展秩序、侵蚀国家基层政权的重要因素。犯罪分子利用开办经济实体为依托,通过威胁殴打商户、火拼异己、非法经营、偷逃税款等违法犯罪活动谋取巨额利润,并采取暴力、威胁或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实施故意伤害、聚众斗殴、敲诈勒索等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严重破坏了当地的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值得注意的是,随着全球化进程的加快,一些境外恐怖组织、黑社会性质组织采用渗透、招募等手段,入境发展成员并实施一系列违法犯罪活动,使这两类犯罪的国际化趋势日益明显。《刑法修正案(八)》对特殊累犯制度进行完善,表明我国加强对恐怖活动犯罪和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防范和惩治的立场,符合司法机关“反恐打黑”的实际需要。
其二,符合累犯制度的设立目的。从我国设立累犯制度的初衷和目的来考察,累犯主要是针对那些主观恶性深、人身危险性大的再犯人,通过较为严厉的法律后果予以打击,并预防其再次犯罪和初犯者变成累犯。考察犯罪手段和重犯规律可以发现,恐怖活动犯罪和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均具有较强的社会危害性、隐蔽性和较高的再犯率,都以惯犯累犯作为核心成员。从主观上看,这两类罪犯的犯意坚决,犯罪目标明确,是一种“理性化”的犯罪,犯罪分子通常具有较强的反社会心理,这种心理还因多次犯罪受到法律制裁而不断强化,他们仇视司法机关、藐视法律,将受到刑罚处罚作为树立个人“威望”或在犯罪组织中晋升的资本。从客观上看,这两类罪犯能够根据司法机关的打击重点,有意识地改变和提高犯罪手段、方法,自觉“优化”和“整合”组织结构形式,具有极强的社会危害性。《刑法修正案(八)》将恐怖活动犯罪和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纳入特殊累犯,说明犯罪人具有较强的主观恶性或者反社会的顽固性,应当适用更严厉的法律制裁措施,实现特殊预防和一般预防的目的。
其三,符合国际刑事法治的发展趋势。恐怖活动犯罪和黑社会组织犯罪是当今人类面临的一大公害,包括中国在内的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都依据自身的情况积极采取各种措施进行防范和惩治,其中通过刑事立法就成为不可或缺的有效途径。
近年来,国际社会通过了一系列公约,如《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制止为恐怖主义提供资助的国际公约》、《制止非法劫持航空器的国际公约》、《制止恐怖主义爆炸的国际公约》等,要求各缔约国采取刑法措施,确保其本国法律涵盖所有涉及有组织犯罪集团的严重犯罪,并使其受到与犯罪严重性相当的制裁。在国内刑法中确认和体现国际刑法规范是主权国家应尽的国际义务,也是有效惩治严重犯罪的需要。有很多国家或地区在刑法中已经作出了回应。
迄今为止,我国已签署或加入了绝大多数的“反恐打黑”的国际公约,根据“条约必须遵守”这一国际法原则,就必须对我国刑事立法进行修改完善,使其与国际公约的规定和要求协调一致。《刑法修正案(八)》使我国对恐怖活动犯罪和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惩治力度更加符合国际标准,有利于促进国际刑事司法合作的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