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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邢波律师介绍:

资深刑事律师,2010年开始专精刑事业务,2013年加盟盈科并创建济南盈科刑事部,十多年精办刑事案件近千件,多数取得良好效果,帮助众多被告人重新获得自由、尊严并恢复名誉,深得当事人好评。

山东大学刑法硕士,兼任山东省刑法学研究会理事、山东律协刑事诉讼委员会副主任、济南律协常务理事兼纪律委员会委员。

在刑事领域人脉资源广阔、深厚,办案经验丰富,在取保候审和争取缓刑方面有独特的方式和经验

宗旨:全力办好每个刑事案件,全力争取最佳办案效果

  电话:139-5319-1508 


      二、团队业务范围:

  监委调查的贪污贿赂、挪用、玩忽职守等职务案件、经济金融领域的吸收公众存款和非法集资、网络犯罪、银行卡犯罪、传销、诈骗等案件,毒品案件、杀人伤害强奸等人身案件、各类刑事案件的申诉业务。


       三、近年结案:

  东营某局长蒋某某省法院申诉改判无罪、滨州朱某骗取贷款案(15.3亿不起诉)、日照袁某贷款诈骗罪13亿不成立、枣庄王某非吸案1300万不起诉、潍坊王某某非吸案不起诉、淄博陈某虚开增值税专票9000万短刑、威海某局长郭某贪污受贿两罪短刑、德州警官邢某免予刑事处罚保留公职、济南武某恶性杀人案死缓保命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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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死刑保证书案:警方称不存在任何刑讯逼供

日期:2013/4/26  点击次数:1136

  昨天下午,曾两度对杀人嫌犯李怀亮作出死刑、死缓判决的河南省平顶山中级人民法院,在经历了一整天的庭审后,当庭宣告“李怀亮无罪,立即释放”。下午6点钟,当夕阳的余晖再次洒在李怀亮身上时,这个被关押了12年的农民站在叶县看守所门外,久久不愿移步。记者发现,尽管已迎来阔别久远的自由,李怀亮的脸上却没有丝毫的喜悦,眼神甚至有些呆滞。当然,此时的李怀亮更不会知道,自己的案子早已成了全国瞩目的“名案”,还有一个名字叫“死刑保证书案”。

  文/图京华时报记者孙思娅

  ■尘封旧案

  一纸死刑保证解封陈年积案

  2012年2月21日凌晨,一份被微博网友“新闻805”曝光的“死刑保证书”,令一桩10多年的杀人奸尸案暴露在公众的视野中。

  这个案件发生在2001年8月2日的平顶山市叶县邓李乡湾李村。当天晚上,13岁女孩郭小红(化名)去村北沙河堤上挖蝉蛹,此后再也没有回家。郭小红的家人四处寻找无果于当晚报警。8月4日下午,警方在沙河下游的庄头村发现了郭小红的尸体,尸体下身赤裸,警方认定其为遭他人杀害奸尸并抛下河。

  经过走访调查,警方了解到,事发当天,同村村民李怀亮曾经到过案发地,因此于8月7日将35岁的农民李怀亮拘留。

  2003年9月19日,叶县法院依据李怀亮的有罪供述与现场情形相吻合、村民看到李怀亮曾到过案发地,以及李怀亮的两名狱友曾听李怀亮自己说曾杀人为依据,认为基本证据充分,足以认定,因而一审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李怀亮有期徒刑15年,赔偿3000元。同年12月2日,平顶山中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撤销了一审判决,并将此案发回叶县法院重审。

  但此后,叶县法院并未重审此案,而是由平顶山中院作为一审法院对此案进行初审。而那份被网络曝光的“死刑保证书”也在这个期间诞生了。

  这份保证书写于2004年5月,写在一张“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信签纸上,保证人叫郭松章、杜玉花,是死者的父母,保证书落款处还有一名村干部作为见证人的签名。

  对此,平顶山中院承认这一保证书在判决前,已经归入卷宗。该法院在“死刑保证书”被曝光后发表声明称,网上微博公布的“保证书”,经核对与卷宗中的原件一致。该“保证书”从内容上看是被害人亲属请求将李怀亮案件提高审级的申请书。是被害人请求法院“对被告人李怀亮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最好判死刑”的单方诉求表达,不是平顶山中院与当事人达成的协议,上面也没有任何法院人员的签名。被害人亲属向法院提出提高审级的要求和请求判处被告人死刑的意见,是被害人亲属单方面的诉求,不是法院依法判决的任何条件。将该“保证书”说成是当事人与法院签订的死刑保证书是不符合客观事实的。

  两纸死刑判决均被发回重审

  然而,虽然称“死刑保证书”是被害人家属单方诉求,但是平顶山中院却依据与叶县法院判决时完全相同的证据,对案件作出了迥然不同的判决——判决死刑。

  当时此案件在平顶山中院第一次开庭时,李怀亮在法庭上翻供,称其之前所做的有罪供述完全是因为公安机关刑讯逼供所致,当时警察将他带到平顶山警犬基地,用链子锁打他,他扛不住了才承认杀人。而且他所说的情节,全部是按照公安机关的要求所讲述的。

  对此,平顶山中院认为,李怀亮的辩解没有证据证实,并于2004年8月31日,判决李怀亮死刑,赔偿3000元。

  2005年1月22日,河南省高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撤销该判决,将案件发回平顶山中院重审。

  2006年4月11日,还是依据相同证据,平顶山中院重审后判处李怀亮死缓,并赔偿5万余元。2006年9月27日,河南省高院再次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撤销该判决,将案件发回平顶山中院重审。

  此后,此案便被搁置。

  高院发回重审曾提三大疑问

  就在2013年1月18日,平顶山人民检察院向平顶山中院发出了《平顶山人民检察院关于李怀亮涉嫌故意杀人一案的起诉补充意见》,称“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建议你院尽快依法恢复审理,依法作出公正的裁判”。

  在这份补充意见书中,还回答了关于河南省高院连续将此案发回重审原因何在的疑问,明确写明了发回重审的三点原因。

  据《补充意见》记载,2006年9月27日,河南省高院经过二审程序审理后,裁定认为案件事实不清,将案件发回平顶山中院重新审理,并提出明确的三条意见:1.现场提取的血迹血型为O型,此血迹是如何形成的,是谁所留;2.尸体是不是被害人郭小红的,需要核实;3.现场勘察发现被害人裤头的情况与被告人供述不一致,需要进一步核实。

  在此基础上,2007年5月17日,河南省高院同平顶山市政法委、市中级法院、市检察院、市公安局相关部门及负责人召开了李怀亮案件处理协调会。会议研究意见为:李怀亮案件经市检察院就省高级法院提出的三条意见交由公安机关补充侦查。查清后,法院接受案件并进行审理。

  这一查就是6年,6年间李怀亮一直被继续羁押。

  记者了解到,今年1月1日,新刑诉法实施。2013年1月7日,李怀亮的辩护人王永杰和蔺文财,根据新刑诉法第96条和97条的规定,向9个部门致函,提出要求立即释放被超期羁押的李怀亮。此后不久,此案终于被重新纳入审理程序。2013年1月14日,叶县公安局终于将补充侦查报告书及建议书移送至平顶山检察院。

  ■现场直击

  律师直指刑讯逼供6名民警出庭阐述

  昨天上午,已被搁置6年的李怀亮涉嫌故意杀人案定于9点在平顶山中院开庭审理。当记者于7点50分来到法院门口时,这里已经聚集了几十名全副武装的法警,还停靠了一辆黑色特警车辆。

  此案因涉及到个人隐私,法庭采取了不公开审理。庭审结束后,律师向记者回述了开庭的主要内容。

  庭审开始后,由于李怀亮的律师提出,李怀亮的有罪供述是因曾遭刑讯逼供而做出,申请排除法庭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因此,法院找来了6名警员出庭,接受法庭质询。

  李怀亮的律师指出,李怀亮在被拘留后,最初的8月5日和6日白天所做的供述都是无罪供述,但是6日晚上突然变成有罪供述,毫无过渡,不符合逻辑。同时,所有的有罪供述,在对是否射精的关键问题上进行了多次更改,而且对于作案动机也没有明确供述,不能形成合理解释。

  随后,6名警察逐一出庭,对于刑讯逼供等问题进行了阐述。警方表示,在对李怀亮的审理过程中,不存在任何刑讯逼供的情况,李怀亮之所以承认,是其经过警方言语教育后良心发现。

  ■庭审交锋

  律师:现场发现第三血型

  法庭上,李怀亮的律师指出此案存在三大疑点,而且证据都指向此案与李怀亮无关。

  律师称,当时现场有一摊40×21mm面积的血泊,经鉴定是O型血。然而中山大学法医鉴定中心的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对郭小红的头发进行了检验,并据此得出郭小红的血型是A型。而李怀亮的血型是AB型,这就说明现场血型一定是第三人的,但是警方却没有对当晚出现在事发地点的其他人进行血型鉴定,这是当时侦查的失误,放纵了真凶。

  此外,李怀亮的律师还指出,除了O型血和李怀亮的血型不符这一重大疑点之外,当时现场还曾提取了一个38码的鞋印,而李怀亮的鞋是44码的。

  律师说,当时这一重要证据是由村民调主任赵木申发现的,他将脚印带着泥土整块挖了下来,并亲自送到了叶县公安局。而且开庭时,赵木申还曾出庭作证,陈述整个过程,但是这一重要证据,现在却下落不明,被警方弄丢了。

  另外,律师还指出,检察机关将此案定为杀人后奸尸,但是却没有找到任何精液。而且李怀亮对自己是否射精这个关键问题,几次的口供都不相同。

  检方:逐一回应辩方疑点

  法庭上,对于律师提出的三大疑点,检方进行了回答。

  检方表示,当初对郭小红的血型进行鉴定时,使用的是郭小红的毛发,但根据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专家的说法,用毛发做血型的准确率只有15%,因此郭小红被鉴定出的A型血很可能是错误的,地面上的O型血迹很可能就是属于郭小红。

  此外,对于当初的鞋印。检察机关表示,当初警方立案时曾提取了多个鞋印,但是由于鞋印底部纹路比较模糊,达不到鉴定标准,因此没有将这份证据纳入侦查。至于精液是否存在的问题,检察机关表示当时因为尸体入水,无法鉴定。

  据了解,庭审一直进行到下午3点半,此后法官宣布休庭。据律师介绍,当时法官表示,将与院长进行沟通,并随后作出判决

刑案流程: 侦查公诉审判  刑拘逮捕取保  自首立功缓刑  从轻减轻从重  附带民事诉讼  上诉抗诉复核
具体罪名: 侵犯财产犯罪  人身伤害犯罪  经济秩序犯罪  社会秩序犯罪  公共安全犯罪  贪污受贿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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