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王某落马前原系山东潍坊某县教育局局长,其在任职期间利用职务便利收受他人钱款,并为他人谋取利益。纪委找其谈话后,其向本地检察院自首,后来检察院以受贿罪向法院提起公诉。在2012年3月侦查阶段,其妻委托邢波律师担任其辩护律师,为其在侦查、起诉、审判阶段提供全程辩护。
了解案情后,邢波律师总结出本案应从降低犯罪金额和寻找减刑情节两个方面帮助嫌疑人减轻处罚。
第一,犯罪数额方面,邢律师认为侦查阶段认定王某的受贿数额中有多笔款项不属犯罪款项。侦查机关认定王某受贿数额为人民币37万余元,邢律师认真查阅卷宗、会见犯罪嫌疑人仔细询问收到这些款项的细节,包括时间、人物、背景以及是否为送款人牟利等,综合对比各款项是否符合受贿罪的犯罪要件,认定出其中多笔款项并不构成犯罪,而仅仅是朋友之间逢年过节的礼尚往来。邢律师将这些不构成犯罪的款项特别整理成详细的清单,附上书面意见提交给公诉机关,并积极沟通。经退卷补充侦查,公诉机关最终的起诉书指挥王某的受贿数额由37万元降低到13.6万元,这对王某最终得到减轻判处打下良好基础。
第二、减轻处罚方面,邢律师对其性质及减轻情节作出了较为正确的把握。经研究,根据《量刑指导意见》,律师提出了王某有四方面情节可减轻处罚:1、自首,王某尚未未被检察院采取强制措施时即主动自首并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2、立功,在归案后检举他人犯罪行为,并经查证属实;3、自愿认罪,王某在侦查、审理起诉、审判阶段均对自己受贿事实供认不讳;4、全部退还赃款,王某家属已将全部受贿赃款退至司法机关。上述四点均是《量刑指导意见》中规定的可以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
法院最终支持了邢律师的辩护意见,对王某在法定刑以下减轻处罚,判决王某有期徒刑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