贪污罪在量刑上的辩护技巧
刑事辩护是一个艰苦的工作,往往涉及到艰难的调查取证工作,然后根据调查取证的结果,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如何最大限度维护贪污罪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如何为贪污罪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有效的量刑辩护?
我们律师的职责就是尽量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找到减轻处罚的法律根据和事实理由,尽量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有效的辩护。在此基础上,根据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具体涉案事实,进行有针对性的分析和论证,提出具体的辩护方案。由一个强有力的辩护律师或者辩护律师团进行辩护,将最大可能地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对于贪污罪的量刑上的辩护,我们认为至少应该掌握关于行为人的贪污数额和贪污情节。
一、贪污罪数额的辩护技巧
立法精神:立法机关在制定贪污罪时,在贪污罪的量刑上要看行为人贪污的数额是否达到5干元,其中,贪污的数额按累计方法计算。所以说,我们就要对其进行严密的调查取证。对于行为人贪污的数额达到5千元的,无论其情节如何,均构成贪污罪;而对于贪污的数额尚未达到5千元的,一般应视为一般贪污违法行为。
辩护技巧:对于辩护律师,在对待这个问题上一定要仔细、谨慎,紧扣贪污犯的数额,专业的运用自己的专业知识评判出适合的数额。
计算贪污物品的价值,我们认为可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对被盗物品的数额计算方法。对贪污物品的价格,应以贪污物品价格的有效证明确定。如对单位的办公用品进行贪污的,应以单位采购这些物品的价格计算。如若贪污的是仓储物品,应以仓库库存物品的价格计算。对于不能确定价格的,可区别情况,根据作案当时、当地的同类物品价格,并按照规定核价方法,以人民币计算。
计算国家工作人员在国内公务和对外交往中收受的、应该交公而不交公的礼品数额,由于礼品来源的复杂性,如果以送礼方所在地或购买地的价额作为标准有时很难查清,我们认为,如果礼品是可以以价格计算的商品,可以受礼人所在地的、没收时的市场零售价的中等价格计算。属于国家定价的,按国家定价计算。如果礼品是不能以具体市场价格衡量的特殊物品,可商请有关部门进行估价,并参考其他情节。
在共同贪污案件中,“个人贪污数额”,是指参与数额而不是分赃数额。
二、行为人贪污情节的辩护技巧
立法精神:立法机关在制定贪污罪时,量刑情节主要针对贪污数额不满5千元的贪污行为。如果贪污数额不满5千元,贪污情节较轻时,对该贪污行为就应认定为一般贪污违法行为;如果贪污数额不满5千元,但贪污情节较重时,对该贪污行为就应认定为贪污罪。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刑法规定处罚。
辩护技巧:对于贪污情节的辩护,无疑是所有刑事辩护律师对贪污罪量刑都看重的辩护点,但也正是由于没有正确把握这个辩护点,致使很多辩护律师忽略了更好的、有利的主攻点,贻误了战机,最终没有得到很好的审判结果。
总结十几年办案经验,我一直坚持一点,那就是向来不把希望压在显而易见的辩护点上,也不会把希望寄托在学术上或司法实践中有争议的问题上,因为前者律师发现的辩护点,检察机关同样会发现,既然您的对手都已经事先知道了,那就不会是很好的辩护机会了;后者既然在学术上或司法实践中有争议,那作为检察官怎么诉或法官怎么判都不会说是错的。
所以有经验的律师会在贪污情节上来做文章,对于贪污情节是否属于较重或较轻范围,一般应从以下方面进行综合分析、界定:
(1)行为人的一贯表现;
(2)行为人贪污行为的动机和目的;
(3)行为人所贪污的公共(国有)财物或非国有单位财物的性质、用途;
(4)行为人贪污的手段;
(5)贪污行为所造成的后果;
(6)行为人的悔罪表现。
根据1999年9月1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施行的《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的规定,个人贪污数额不满5千元,但具有贪污救灾、抢险、防汛、防疫、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及募捐款物、赃款赃物、罚没款物、暂扣款物,以及贪污手段恶劣、毁灭证据、转移赃物等情节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