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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案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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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邢波律师介绍:

资深刑事律师,2010年开始专精刑事业务,2013年加盟盈科并创建济南盈科刑事部,十多年精办刑事案件近千件,多数取得良好效果,帮助众多被告人重新获得自由、尊严并恢复名誉,深得当事人好评。

山东大学刑法硕士,兼任山东省刑法学研究会理事、山东律协刑事诉讼委员会副主任、济南律协常务理事兼纪律委员会委员。

在刑事领域人脉资源广阔、深厚,办案经验丰富,在取保候审和争取缓刑方面有独特的方式和经验

宗旨:全力办好每个刑事案件,全力争取最佳办案效果

  电话:139-5319-1508 


      二、团队业务范围:

  监委调查的贪污贿赂、挪用、玩忽职守等职务案件、经济金融领域的吸收公众存款和非法集资、网络犯罪、银行卡犯罪、传销、诈骗等案件,毒品案件、杀人伤害强奸等人身案件、各类刑事案件的申诉业务。


       三、近年结案:

  东营某局长蒋某某省法院申诉改判无罪、滨州朱某骗取贷款案(15.3亿不起诉)、日照袁某贷款诈骗罪13亿不成立、枣庄王某非吸案1300万不起诉、潍坊王某某非吸案不起诉、淄博陈某虚开增值税专票9000万短刑、威海某局长郭某贪污受贿两罪短刑、德州警官邢某免予刑事处罚保留公职、济南武某恶性杀人案死缓保命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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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应增设危险犯

日期:2013/5/16  点击次数:1332

  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应增设危险犯

  《刑法》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按照该条规定,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属结果犯,只有在发生工程重大安全事故时,才能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如果没有发生重大安全事故,即便工程质量很差,已经危及到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的公私财产安全,也不能认定为犯罪行为。笔者认为该条规定存在以下不足:

  第一,工程质量事关老百姓的切身利益和生命安全,工程不出事故则罢,一旦出事,会损害不特定的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造成重大公私财产损失,以发生重大安全事故这一结果才能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容易给老百姓造成“马后炮”的感觉,认为政府机关一般都是事后处理,不能有效地起到防患于未然的作用。

  第二,以发生事故为前提,往往给一些人钻法律漏洞,存在侥幸心理,认为即使降低工程质量,只要不发生自然灾害,工程一般不可能出事。即使工程存在重大事故危险状态,也无法追究有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如其不采取有效措施加以防范,任其发展,会造成重大事故的发生。

  第三,由于工程发生重大事故往往是在完工几年甚至十几年后才显现,而那时当事人和有关证人已不一定存在,有关证据由于年代久远已不能如实反映工程完工时的实际情况,从而给侦查机关取证造成相当大的困难。

  第四,由于降低工程质量是当事人的故意行为,虽然发生重大事故这一后果可能出乎其意料,但其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较大,而这一行为往往导致大量的人员伤亡和重大财产损失,故应提高法定最高刑。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刑法》第一百三十七条中应当增加对降低工程质量标准,危害公共安全行为的有关处罚规定,据此应将《刑法》第一百三十七条修改为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危害公共安全行为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罚金;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

刑案流程: 侦查公诉审判  刑拘逮捕取保  自首立功缓刑  从轻减轻从重  附带民事诉讼  上诉抗诉复核
具体罪名: 侵犯财产犯罪  人身伤害犯罪  经济秩序犯罪  社会秩序犯罪  公共安全犯罪  贪污受贿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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