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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邢波律师介绍:

资深刑事律师,2010年开始专精刑事业务,2013年加盟盈科并创建济南盈科刑事部,十多年精办刑事案件近千件,多数取得良好效果,帮助众多被告人重新获得自由、尊严并恢复名誉,深得当事人好评。

山东大学刑法硕士,兼任山东省刑法学研究会理事、山东律协刑事诉讼委员会副主任、济南律协常务理事兼纪律委员会委员。

在刑事领域人脉资源广阔、深厚,办案经验丰富,在取保候审和争取缓刑方面有独特的方式和经验

宗旨:全力办好每个刑事案件,全力争取最佳办案效果

  电话:139-5319-1508 


      二、团队业务范围:

  监委调查的贪污贿赂、挪用、玩忽职守等职务案件、经济金融领域的吸收公众存款和非法集资、网络犯罪、银行卡犯罪、传销、诈骗等案件,毒品案件、杀人伤害强奸等人身案件、各类刑事案件的申诉业务。


       三、近年结案:

  东营某局长蒋某某省法院申诉改判无罪、滨州朱某骗取贷款案(15.3亿不起诉)、日照袁某贷款诈骗罪13亿不成立、枣庄王某非吸案1300万不起诉、潍坊王某某非吸案不起诉、淄博陈某虚开增值税专票9000万短刑、威海某局长郭某贪污受贿两罪短刑、德州警官邢某免予刑事处罚保留公职、济南武某恶性杀人案死缓保命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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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贿罪的构成及处罚

日期:2013/6/2  点击次数:2253

  根据刑法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罪论处。

  一、认定受贿罪,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1.受贿人必须是国家工作人员,不是国家工作人员不能构成本罪。

  2.受贿罪在实践中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行为人必须是利用了本人职务范围内的权力,即自己职务上主管、负责或者承办某种公共事务的职权所造成的便利条件。没有利用自己职务上的便利条件而替他人办事收取财物的,不能构成犯罪。行为人在职务活动中主动向他人索要财物的行为,就可构成受贿罪,不论其是否为他人谋取利益。行为人非法收受他人主动给予的财物,为他人办事谋取利益的,不论他人的利益是否正当,为他人谋取的利益是否实现,都可以构成受贿罪。需要注意的是,根据刑法的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中,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则限于谋取的利益是不正当的,才构成犯罪。

  刑法还规定对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以受贿罪论处。这种行为虽然不是典型的受贿行为,但其利用了国家工作人员的权力或者身份,违反了国家的有关规定,非法占有不应据为己有的财物,其危害是很大的,所以法律规定对这种行为以受贿罪论处。

  二、受贿罪的处罚:

  刑法规定,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刑法关于贪污罪的刑罚的规定处罚,即:(一)受贿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二)受贿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三)受贿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处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受贿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一万元,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四)受贿数额不满五千元,情节较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较轻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酌情给予行政处分。对于多次受贿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受贿数额处罚。对索贿的从重处罚。

刑案流程: 侦查公诉审判  刑拘逮捕取保  自首立功缓刑  从轻减轻从重  附带民事诉讼  上诉抗诉复核
具体罪名: 侵犯财产犯罪  人身伤害犯罪  经济秩序犯罪  社会秩序犯罪  公共安全犯罪  贪污受贿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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