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刑事诉讼法延长了刑事案件的审理期限
作者:邢波律师 日期:2013年6月2日
邢波律师核心提示:新刑事诉讼法,在法院的审理期限方面,做了较大的修改。修改的核心内容是延长了法院一审审理刑事案件的期限,简易程序由原来的二十日延长至一个半月,普通程序由原来的一个半月延长至三个月,且经过批准尚能再延长三个月。在目前刑事被告人普遍被超期羁押的大背景下,审理期限延长,无疑会对超期羁押起到推波助澜的作用。面对已经实施的法律,律师的意见是微弱的,嫌疑人的呼声更是无人理会,但全社会的力量聚焦在一起,再小的石子,也有可能砸破看似坚硬的大水缸。目前,我们唯一能做的,只能是认真依据现有的法律规定,督促各级办案机关,尽最大可能地保障嫌疑人的合法权利,尽最大可能地正确实施法律。
新刑事诉讼法的审理期限
一、一审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
原《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 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一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有本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一个月。人民法院改变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理期限。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2012年3月修正的新《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 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人民法院改变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理期限。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附:第一百五十六条 下列案件在本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的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一)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二)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三)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四)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
二、一审简易程序的案件:
原来《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八条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后二十日以内审结。
2012年3月新修正的《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后二十日以内审结;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三年的,可以延长至一个半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