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刑诉法之延期审理及其期限
作者:邢波律师 2013 6 2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延期审理的法定情形共有五种:
一、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重新鉴定或者勘验的;此情况下,延期的时间不得超过1个月,延长的期限不计入审限,)
二、检察人员发现提起公诉的案件需要补充侦查,提出建议的;此情况下,适用补充侦查的规定,重新计算审限。
三、由于当事人申请回避而不能进行审判的,只能延其审理,审限不得延长。
四、对于辩护人依照有关规定当庭拒绝继续为被告人进行辩护的,合议庭应当准许;同时被告人要求另行委托辩护人的,合议庭应当宣布延期审理;
被告人当庭拒绝辩护人为其辩护,要求另行委托辩护人的,应当同意,并宣布延期审理。
被告人要求人民法院另行指定辩护律师,合议庭同意的,应当宣布延期审理;
以上三种情况下,虽然须延期审理,但审限不得延长。
五、发现遗漏罪行或者遗漏同案犯罪嫌疑人,虽然不需要补充侦查和补充提供证据,但需要提出追加或者变更起诉的,公诉人向法庭提出延期审理的建议。其中,前三项是“可以”延期审理的情形,后两项是“应当”延期审理的情形。
六、准备辩护时间 (10天,不计入审限,解释165条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