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波律师按语:新刑事诉讼法确实给律师在侦查阶段会见嫌疑人带来了便利,这一点,所有辩护律师都能感受的到。但另一方面,新的法律实施,如果带给律师的仅是会见容易,这也未必不是新诉讼法的失败。法律的公正,本来就应当以老百姓看得见的方式实现,以前会见难,本身就是我国刑事诉讼制度落后造成的,故,新法在这方面做些改善,并不值得律师们欢呼雀跃。更值得深思的是,为什么我国的刑事辩护制度现在这么艰难。
新刑诉法缓解律师会见难 非法证据排除仍难
邢波律师转自云南法制报
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下称新刑诉法)生效半年来,这“看得见的正义”情况是怎样的呢?记者采访了几位云南刑辩律师,他们对新刑诉法“体检”过后可谓感受良多。立竿见影的是,困扰刑辩律师多年的会见、阅卷、调查取证“三难”问题得到缓解,而“三类案件”(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恐怖活动犯罪案件、特别重大贿赂案件)成了一些地方阻止律师在侦查阶段介入的挡箭牌,也极少有律师申请非法证据排除成功过。
持三证就能见嫌疑人
6分钟,查看三证(律师证、当事人授权委托书、律师事务所介绍信)办手续、民警提人、会见,云南震序律师事务所律师张振宇坐到了他的当事人面前。这是新刑诉法刚刚生效的2013年1月,昆明市看守所。
“很顺利,顺利得让人难以置信。”张律师发现,只要按照法律的规定带齐三证,办理完手续后就能非常顺利地见到当事人。而这在过去,几乎是无法想象的。
在过去,律师去看守所会见当事人,需要先去公安机关递交手续申请会见,之后等待批准,批准后再和警方一起去会见犯罪嫌疑人,这一过程需要一个多月的时间,
“而且一个单位一个规矩”,有时候能不能见到,还不一定。这让律师们非常头疼。
“我们在会见当事人时,案情不能谈,仅是成了当事人家属的带话人,带句话进去,旁边还有警察看着,就是一句话,不自由。”吴英的辩护律师云南里程律师事务所主任朱建伟对此感受深刻。
当然,两位办了多年刑案和大案的律师都有一个共同的感受,从2013年起,进步太大了。“今年4月去五华区看守所会见一个当事人,那个人刚被抓,我第二天就见到了,而且警方办事一点也不拖拉,很不错。”朱建伟说。
张振宇认为,在这近半年的时间,他办了好几起刑案,“昆明市辖区内的看守所不错,真正是把刑诉法落到了实处,会见不难了。”
过去提防着律师的看守所,现在没有了民警守在一旁,态度也越来越客气。朱建伟记得,过去会见当事人,大多隔着玻璃讲,“打电话打了十多分钟就断了,而且因为隔着玻璃,回音比较大,听不清,电话断了还要去申请,搞不好就只有十几分钟的会见时间”。而且有的看守所不打电话的会见室,一早就有律师排长队,“早早去了,队排到你了会见时间也结束了”。
而现在,会见时隔着铁栅栏,但会见至少不限时间了,也没有民警在一旁守着,这让律师们颇感欣慰。当然,说到看守所的设施和会见室的多少,3位律师均称,因为这是条件所限,如果看守所能增加会见室,那么律师们的办事效率肯定更高。
据公安部监管局统计,在新法实施之后,全国律师会见量猛增,每个月均达10万(人次)以上,而云南的看守所特别是昆明市辖区内的看守所,平均每天接待律师的人数也比过去多多了。
“三类案件”成了挡箭牌
虽然会见难有所改观,律师们仍然觉得问题还不少。一些看守所设置了三证之外的各种“附加条件”,比如,必须两名律师才能会见,某些工作时间不安排会见,男律师不能只身会见女犯罪嫌疑人,案件属“三类案件”不能会见等等。
张振宇把“三类案件”形容为“口袋”,什么都能装下,存在被任意解释的风险。
“部分案件说涉密,不让会见!实际上根本不涉密,就是推诿了!”师伟律师也遇到过这样的事,“三类案件”成了一些地方阻止律师在侦查阶段介入的挡箭牌。在修订刑诉法时,应侦查机关的要求,刑诉法留下了一个尾巴,即“三类案件”的会见,须侦查机关的允许。
朱建伟在今年4月办了一起勐海县公安局侦破的朱某某等走私武器、弹药案,2013年1月21日朱某被拘留,他接受委托后于3月4日、4月9日两次到勐海看守所、公安局递交辩护手续、要求会见,均被拒绝。直到今天都没有会见到当事人,而该案也已经进入了审查起诉阶段。
朱建伟说,看守所拒绝会见给了他一个铁的理由:“局领导答复,因朱某某案件涉黑,所以不准会见。”朱建伟据理力争:“你们的拘留通知书上没有写涉黑,再说涉黑案件也不属于不准会见的范围呀?”之后他得到的回复是:“此案因涉枪犯罪,又是在侦查阶段,领导不准见,我们也没办法。”
而对于走私武器、弹药这一罪名,朱建伟认为根据刑法规定,“根本就不在‘三类案件’之中,他们在偷换概念,”朱建伟说,“更何况按照刑诉法的规定,‘三类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应由侦查机关许可,但你无权拒绝会见啊!”
当然,因为没有能够会见到当事人,最近,当事人家属已经解除了朱建伟的委托。“律师的委屈到哪里去诉呢?乱解释法律就是对法律的极不尊重。”
张振宇说,重大贿赂案件,何为重大,不同地方有不同解释,有的地方直接以嫌疑人行政级别作为标准,基层一个副科级干部犯罪,都有可能被认为具有重大社会影响。
非法证据很少被排除
在新法实施之后,律师被逐出法庭乃至被司法拘留的现象继续出现。在新法实施后,凸显的也是诉辩关系,而导火索就在于非法证据排除程序。
今年备受瞩目的多起被平反错案,都是由刑讯逼供及由此产生的非法证据铸成。尽管多地宣告非法证据排除第一案出现,并有浙江叔侄杀人案这类大要案的实践,但是3位律师都认为非法证据排除程序启动没那么乐观。
“几乎很少对犯罪嫌疑人实施刑讯逼供的证据进行申请非法证据排除,也极少有律师成功启动过。”朱建伟说,因为这是制度所限。刑讯逼供都是发生在看守所,但是这个机构并不独立,它隶属于公安机关,不能只向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负责。所以如果说获取刑讯逼供的取证,几乎是难上加难。
“非法证据排除在现在的法律体系下很难操作。”师伟说,对审讯监控是能有效地避免刑讯逼供的,也就是非法证据排除,但是这个似乎很难。比如对自首,取决于律师与检察院、公安的沟通,有时检察院觉得是自首,但证据材料上又不是,经常与律师是对立关系。法院不会采纳律师的辩护意见,因为自首由公安或检察院来认定,明明是传唤到案的,在证据材料中说是抓获到案。
“法官应该客观、中立、独立,检察官应主要对公权力进行法律监督,而公检法应该互相配合又要制约,再是亲兄弟还有个明算账的时候。”朱建伟说。
“我曾经就建议云南应该出台一个统一的规定,不能各唱各的戏,各打各的擂。”张振宇说,如今五部门将联合出台一个《规定》,公检法形成合力是好事,但他们更希望统一的标准能够细化,而更为重要的一点是落到实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