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波律师按语:人民大学律师研究所副所长写的这篇文章,确实道出了目前律师在刑事辩护中的现状。特别欣赏其最后一段,特别是“保障律师的权利,是大势所趋。这既是维护和实现正义的需要,也是尊重和保障人权的需要。由于每个人都有可能成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以保障辩护律师的权利,不仅仅是保障所谓“坏人”的权利,其实也是保障我们每个公民的权利。”。尊敬的警官法官检察官,某一时刻,假如你或你的家人成了犯罪嫌疑人,你要不要聘请律师为你们辩护呢?
保障律师权利就是保障每个人的权利
邢波律师转载于2013年6月2日
由云南省司法厅起草并组织修订的《关于规范和保障辩护律师依法执业有关问题的规定》(下称《规定》)近日印发执行。修订后的《规定》明确指出,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再受时间和次数的限制,羁押机关不得监听,不得派员在场。
随着冤假错案的频频曝光,越来越多的法律职业人士已逐步认识到,辩护律师的作用没有得到充分地发挥是很多冤假错案得以形成的关键因素。或许,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最高人民法院常务副院长沈德咏才在最近的刑事审判工作调研座谈会上指出,要高度重视、充分发挥辩护律师在防范冤假错案上的重要作用,充分认识到律师是法律职业共同体的重要一员,充分尊重和保护律师依法履职的权利。
我们知道,无论是“佘祥林案”,还是“杜培武案”,抑或是“张氏叔侄案”,辩护律师当时都做了无罪辩护。但是,令人遗憾的是,他们的正确意见,都没有得到司法机关的认可。不仅如此,律师对刑事诉讼的参与率还很低,律师的诸多诉讼权利仍面临着实现上的难题,以至于不少律师视刑事辩护为畏途。相关调研表明,近年全国刑事案件律师参与的比例不足30%,有的省甚至仅为12%。虽然全国律师现已超过22万人,但2010年人均办理刑事案件却不足3件,且其中还包括法律援助案件。
2007年12月28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对律师法进行了修改。修改后的律师法对刑事诉讼中律师的会见权、阅卷权、调查取证权、法庭言论豁免权等都作了不同于以往的规定。客观地说,该法在律师权利的保障问题上有了明显的进步。但是,由于律师法与刑事诉讼法在律师权利的规定上存在明显冲突,致使有关部门与辩护律师在如何理解和执行法律上存在不同的认识,律师法也因此未能得到很好的落实。
2012年修正后的刑事诉讼法对刑事辩护制度做了重大修改,在很大程度上消除了旧刑事诉讼法与律师法的冲突,明确了侦查阶段律师的辩护人身份,从而使律师在侦查阶段取得了调查取证权,强调了公安司法机关在批准逮捕、侦查终结、审查起诉、庭前会议等程序中对律师意见的听取。与此同时,新法第47条还对律师权利的救济问题作了明确的规定,即辩护人认为公安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阻碍其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有权向同级或者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或者控告。人民检察院对申诉或者控告应当及时进行审查,情况属实的,通知有关机关予以纠正。上述修改,对于保障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执业权利,无疑有着较为积极的意义。
但是,这些新的规定有的还比较抽象和笼统。要使律师的权利真正在司法实践中得到有效保障,除了应通过司法解释进行必要的补充和完善外,也需要由各地执法部门(尤其是省级的执法部门)结合立法的宗旨和相关司法解释作出更为细致的操作规范。只有这样,才能最大限度地防止办案人员任意地解释法律。以往的司法实践告诉我们,那种任意解释法律的情况并不鲜见。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于1998年联合发布的《关于刑事诉讼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1条规定:“……律师提出会见犯罪嫌疑人的,应当在48小时内安排会见。”但是,到了实际操作中,该条竟然被人作了这样的理解在收到律师会见申请后,应在48小时内安排会见的“具体时间”。如果照此理解,哪怕在48小时内安排律师半年后会见,也无不可。
云南的《规定》,无疑是一个进步。保障律师的权利,是大势所趋。这既是维护和实现正义的需要,也是尊重和保障人权的需要。由于每个人都有可能成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以保障辩护律师的权利,不仅仅是保障所谓“坏人”的权利,其实也是保障我们每个公民的权利。
(作者系中国人民大学律师业务研究所副所长、副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