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波律师按语:对于公检法机关在办理案件中某些新制度的偿试,本能地感觉这又是在迎合上级或突出政绩而在走形式,但下文这一新的机制,如果在实践能得到好的发扬和实行,必将极大的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取保候审权利的实现,值得各检察院全面实行。不过如果每一案件都实行,检察机关的工作量能否承受,是实践中的一大难题。不妨一阅。
四川阆中市检察院试行逮捕必要性辩论机制
正义网四川5月28日电(记者刘德华 通讯员陈鉴 孔兵)
2013年5月22日上午,四川省阆中市检察院侦监科办公室内,侦查人员与律师就王健铭涉嫌贩卖毒品案是否符合逮捕条件问题,进行激烈争辩。双方在该院案件承办人的主持下,从案件事实、主客观原因及逮捕必要性等方面进行辩论说理。通过辩论,该院采纳侦查机关意见,依法决定对犯罪嫌疑人王健铭批准逮捕。而在此前的一起交通肇事案中,检察机关在听取民警和律师的辩论后,采纳了律师的意见,对犯罪嫌疑人不批准逮捕。
根据修改后刑诉法规定,检察机关应对犯罪嫌疑人的社会危险性进行审查。如何进行审查,阆中市检察院进行了大量尝试和探索。一方面,他们与公安机关达成共识,要求对提请审查逮捕的案件,同时移送有关社会危险性证据材料;一方面也征求犯罪嫌疑人辩护律师的意见。
在实践和调研的基础上,5月1日,该院与公、法、司等机关达成共识,明确了逮捕必要性辩论的案件范围和具体操作程序。对于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嫌疑人,采取取保候审不足以发生社会危险的案件,检察机关可以启动逮捕必要性辩论。辩论中,公安机关侦查人员应当将主要案情、涉嫌罪名等情况作出说明和阐述报捕理由;辩护律师可以就犯罪嫌疑人无罪、罪轻提供法律依据和阐述不捕理由,并可以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提出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