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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邢波律师介绍:

资深刑事律师,2010年开始专精刑事业务,2013年加盟盈科并创建济南盈科刑事部,十多年精办刑事案件近千件,多数取得良好效果,帮助众多被告人重新获得自由、尊严并恢复名誉,深得当事人好评。

山东大学刑法硕士,兼任山东省刑法学研究会理事、山东律协刑事诉讼委员会副主任、济南律协常务理事兼纪律委员会委员。

在刑事领域人脉资源广阔、深厚,办案经验丰富,在取保候审和争取缓刑方面有独特的方式和经验

宗旨:全力办好每个刑事案件,全力争取最佳办案效果

  电话:139-5319-1508 


      二、团队业务范围:

  监委调查的贪污贿赂、挪用、玩忽职守等职务案件、经济金融领域的吸收公众存款和非法集资、网络犯罪、银行卡犯罪、传销、诈骗等案件,毒品案件、杀人伤害强奸等人身案件、各类刑事案件的申诉业务。


       三、近年结案:

  东营某局长蒋某某省法院申诉改判无罪、滨州朱某骗取贷款案(15.3亿不起诉)、日照袁某贷款诈骗罪13亿不成立、枣庄王某非吸案1300万不起诉、潍坊王某某非吸案不起诉、淄博陈某虚开增值税专票9000万短刑、威海某局长郭某贪污受贿两罪短刑、德州警官邢某免予刑事处罚保留公职、济南武某恶性杀人案死缓保命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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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火行为未必构成放火罪

日期:2013/6/15  点击次数:1911

          放火行为未必就是放火罪

         作者/刘建民  转发:邢波律师

  前些日,友人与我探讨一刑事案件的定性问题,产生了对本文观点进行评说的想法。

  案情是,一男子,因其做教师的亲戚与校长有些矛盾,产生了报复的念头,欲使其丢人现眼,名誉扫地。于是,在一晚上,伙同另一男子,跳墙翻入该校校园。在得知校长不在校内的情况下,将一块含有汽油的棉布塞入校长办公室防盗门上部的金属窗棂中,点燃后离开。

  事后,该案引起强烈反响。镇政府、教育局、市政府高度关注,公安局遂抽调力量,多警种配合,全力侦破。不日,犯罪嫌疑人被抓获。

  据了解,校长办公室系砖混结构的排房,左右分别为教师办公室。房屋损害状况为,防盗门上部毁损,玻璃破碎,火焰熏黑了办公室房门上部的内外墙壁。另外,火焰系自动熄灭。

  由于影响重大,公安机关以放火罪立案侦查,并对犯罪嫌疑人进行了刑事拘留。

  对此,我认为:放火行为未必就是放火罪,本案认定故意毁坏财物罪更为合适。理由如下:

  一、使用放火的方法实施的犯罪很多,应根据案情,慎重决定,罚当其罪。

  在我国现行刑法中,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破坏交通工具、破坏交通设施、故意毁坏财物、破坏生产经营等等,都可以放火的方法实施,但不一定构成放火罪。因此,要区分界限,全面分析。

  二、放火罪有严格的犯罪构成要件,其行为特征是危害公共安全。

  放火罪是危害公共安全行为,是一种极为严重的犯罪。因此,不管是从保证办案质量,还是从保护人权的角度,都是应该慎之又慎的。对于该罪,应重点把握两点:

  1、行为人必须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故意。

  本案中,据犯罪嫌疑人供述,其行为动机是为了让校长“败兴”,名誉扫地,显然,不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直接故意。那么,是不是间接故意,“放任”危害公共安全的结果发生呢?这就要结合客观方面来分析。

  2、行为人必须有危害公共安全或者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通过对本案放火焚烧的对象、时间、地点、环境等综合考察和全面分析,我们会发现,其行为确实不足以危害公共安全,不存在危害公共安全的危险性。

  使用的工具是一块棉布和少量汽油,办公室的房子是砖混结构,作案时间是晚上,该火苗系自动熄灭,且未造成重大财产损失,等等,这是犯罪嫌疑人事前能够预料到的,也在一般人的认知范围之内,那就是:这种行为不会发生重大火灾,不会造成重大损失,当然,没有也不可能危害公共安全。

  正因为有了这种客观情况,也同时排除了其“放任”结果发生的“间接故意”的存在。

  三、本案系典型的故意毁坏财物行为。

  由于该罪常见,且犯罪构成易于判断,在此不再详述。需要说明的是,该罪的构成是由毁坏财物的数额决定的。

  鉴于该案社会影响大,重视程度高,对于本案的侦查定性,我们是理解的。但是,随着调查勘验的全面深入以及相关刑法理论的研究探讨,我们相信公安机关会对案件性质作出更为准确的认定。毕竟,依法办案,公正办案是我们共同的目标。

刑案流程: 侦查公诉审判  刑拘逮捕取保  自首立功缓刑  从轻减轻从重  附带民事诉讼  上诉抗诉复核
具体罪名: 侵犯财产犯罪  人身伤害犯罪  经济秩序犯罪  社会秩序犯罪  公共安全犯罪  贪污受贿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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