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董事长会因重大责任事故罪被逮捕
作者:邢波律师 2013年6月16日
邢波律师手头有两件重大责任事故罪的刑事辩护案件,一系江苏某化工企业气体泄露死伤多人,一系济南历城某集体企业员工无证驾驶工程作业车辆致他人死亡。该两起案件,单位法定代表人,也就是董事长,都触犯了重大责任事故罪,区别是后一案件,董事长在事故中不幸遇难,刑事责任已无从追究。当事人不明白,事故发生,并不是法定代表人的直接原因,为什么法律会追究他们的责任?
要分析上述现象的原因,还要从该罪本身找根源。重大责任事故罪条文表述中的“生产、作业”是关键词,从形式上看,生产作业一般包括三种形式:一是普通职工的直接操作活动;二是科技人员的设计、实验、化验活动;三是指挥、管理人员对工人的生产、作业的指挥、管理活动。
鉴于刑法修正案六未对本罪的主体作出明确规定,分析该罪的主体要件就非常具有必要性。根据刑法规定,下列两种行为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一是不服从管理,违反规章制度。“不服管理”,主要是指企事业单位的职工不服从本单位管理人员的管理,或者不服从单位领导出于安全生产考虑对工作的安排;“违反规章制度”,是指违反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规章制度,既包括国家有关主管部门制定的安全法规和规章,也包括本单位根据行业管理的特点而制定的各种安全规则。二是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主要是指在本单位中负责管理生产、施工、作业等工作的管理人员,明知自己的决定是违反规章制度,可能会出现危险,造成安全事故,却抱着侥幸心理,自认为不会出事,强行命令工人违章作业。必须注意的是,上述两种行为构成犯罪还要符合以下条件:
1.上述行为必须导致发生了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了严重后果。只要行为人“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强令工人冒险作业”的行为导致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中的一个结果发生就构成犯罪。“造成其他严重后果”,是指除重大伤亡事故以外的其他重大事故,也包括重大财产损失等。
2.行为人主观上有过失。这种过失主要表现在对待危害后果发生的主观意愿上,并不希望其发生。
3.行为人是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其他人不能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事业单位”,既包括全民、集体性质的企业、事业单位,也包括私营企业。“职工”,主要是指直接从事生产等工作的人员和管理人员。既包括从事生产经营的工人,也包括管理者。
根据以上分析,公司企业中,上至董事长、总经理,下至普通职工,构成该罪都有可能,故,单位发生突发事故的公司的董事长、总经理被刑拘,就不足为奇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