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   律师简介   |   经典案例   |   取保候审   |   不予起诉   |   免予处罚   |   判处缓刑   |   联系我们
刑案流程:
具体罪名:

16088666859491575副本.jpg

关于我们>> 更多

一、邢波律师介绍:

资深刑事律师,2010年开始专精刑事业务,2013年加盟盈科并创建济南盈科刑事部,十多年精办刑事案件近千件,多数取得良好效果,帮助众多被告人重新获得自由、尊严并恢复名誉,深得当事人好评。

山东大学刑法硕士,兼任山东省刑法学研究会理事、山东律协刑事诉讼委员会副主任、济南律协常务理事兼纪律委员会委员。

在刑事领域人脉资源广阔、深厚,办案经验丰富,在取保候审和争取缓刑方面有独特的方式和经验

宗旨:全力办好每个刑事案件,全力争取最佳办案效果

  电话:139-5319-1508 


      二、团队业务范围:

  监委调查的贪污贿赂、挪用、玩忽职守等职务案件、经济金融领域的吸收公众存款和非法集资、网络犯罪、银行卡犯罪、传销、诈骗等案件,毒品案件、杀人伤害强奸等人身案件、各类刑事案件的申诉业务。


       三、近年结案:

  东营某局长蒋某某省法院申诉改判无罪、滨州朱某骗取贷款案(15.3亿不起诉)、日照袁某贷款诈骗罪13亿不成立、枣庄王某非吸案1300万不起诉、潍坊王某某非吸案不起诉、淄博陈某虚开增值税专票9000万短刑、威海某局长郭某贪污受贿两罪短刑、德州警官邢某免予刑事处罚保留公职、济南武某恶性杀人案死缓保命等等。

免费咨询电话

具体罪名您的位置:刑事辩护律师网 > 具体罪名 > 贪污贿赂犯罪

为什么董事长会因重大责任事故罪被逮捕

日期:2013/6/16  点击次数:1828

为什么董事长会因重大责任事故罪被逮捕

        作者:邢波律师 2013年6月16日

  邢波律师手头有两件重大责任事故罪的刑事辩护案件,一系江苏某化工企业气体泄露死伤多人,一系济南历城某集体企业员工无证驾驶工程作业车辆致他人死亡。该两起案件,单位法定代表人,也就是董事长,都触犯了重大责任事故罪,区别是后一案件,董事长在事故中不幸遇难,刑事责任已无从追究。当事人不明白,事故发生,并不是法定代表人的直接原因,为什么法律会追究他们的责任?

  要分析上述现象的原因,还要从该罪本身找根源。重大责任事故罪条文表述中的“生产、作业”是关键词,从形式上看,生产作业一般包括三种形式:一是普通职工的直接操作活动;二是科技人员的设计、实验、化验活动;三是指挥、管理人员对工人的生产、作业的指挥、管理活动。

  鉴于刑法修正案六未对本罪的主体作出明确规定,分析该罪的主体要件就非常具有必要性。根据刑法规定,下列两种行为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一是不服从管理,违反规章制度。“不服管理”,主要是指企事业单位的职工不服从本单位管理人员的管理,或者不服从单位领导出于安全生产考虑对工作的安排;“违反规章制度”,是指违反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规章制度,既包括国家有关主管部门制定的安全法规和规章,也包括本单位根据行业管理的特点而制定的各种安全规则。二是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主要是指在本单位中负责管理生产、施工、作业等工作的管理人员,明知自己的决定是违反规章制度,可能会出现危险,造成安全事故,却抱着侥幸心理,自认为不会出事,强行命令工人违章作业。必须注意的是,上述两种行为构成犯罪还要符合以下条件:

  1.上述行为必须导致发生了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了严重后果。只要行为人“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强令工人冒险作业”的行为导致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中的一个结果发生就构成犯罪。“造成其他严重后果”,是指除重大伤亡事故以外的其他重大事故,也包括重大财产损失等。

  2.行为人主观上有过失。这种过失主要表现在对待危害后果发生的主观意愿上,并不希望其发生。

  3.行为人是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其他人不能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事业单位”,既包括全民、集体性质的企业、事业单位,也包括私营企业。“职工”,主要是指直接从事生产等工作的人员和管理人员。既包括从事生产经营的工人,也包括管理者。

  根据以上分析,公司企业中,上至董事长、总经理,下至普通职工,构成该罪都有可能,故,单位发生突发事故的公司的董事长、总经理被刑拘,就不足为奇了。

刑案流程: 侦查公诉审判  刑拘逮捕取保  自首立功缓刑  从轻减轻从重  附带民事诉讼  上诉抗诉复核
具体罪名: 侵犯财产犯罪  人身伤害犯罪  经济秩序犯罪  社会秩序犯罪  公共安全犯罪  贪污受贿犯罪
Copyright by 2012-2020 北京市盈科(济南)律师事务所 鲁ICP备14012398号-5 ALL Rights Reserved
盈科律师   律师执业证号:13701201010155935  电话:13953191508   QQ:1269258450
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经十路11111号济南华润中心38-39层  鲁ICP备14012398号-5
您是本站第 4845975 位访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