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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邢波律师介绍:

资深刑事律师,2010年开始专精刑事业务,2013年加盟盈科并创建济南盈科刑事部,十多年精办刑事案件近千件,多数取得良好效果,帮助众多被告人重新获得自由、尊严并恢复名誉,深得当事人好评。

山东大学刑法硕士,兼任山东省刑法学研究会理事、山东律协刑事诉讼委员会副主任、济南律协常务理事兼纪律委员会委员。

在刑事领域人脉资源广阔、深厚,办案经验丰富,在取保候审和争取缓刑方面有独特的方式和经验

宗旨:全力办好每个刑事案件,全力争取最佳办案效果

  电话:139-5319-1508 


      二、团队业务范围:

  监委调查的贪污贿赂、挪用、玩忽职守等职务案件、经济金融领域的吸收公众存款和非法集资、网络犯罪、银行卡犯罪、传销、诈骗等案件,毒品案件、杀人伤害强奸等人身案件、各类刑事案件的申诉业务。


       三、近年结案:

  东营某局长蒋某某省法院申诉改判无罪、滨州朱某骗取贷款案(15.3亿不起诉)、日照袁某贷款诈骗罪13亿不成立、枣庄王某非吸案1300万不起诉、潍坊王某某非吸案不起诉、淄博陈某虚开增值税专票9000万短刑、威海某局长郭某贪污受贿两罪短刑、德州警官邢某免予刑事处罚保留公职、济南武某恶性杀人案死缓保命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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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占案应采用公诉和自诉两种方式

日期:2013/6/28  点击次数:1467

侵占案应采用公诉和自诉两种方式

          作者:邢波律师 时间:2013年6月27日

  同是侵占案件,目前出现了有的地区可以公诉,有的地区则不能公诉的情况。出现此情况,多是由于各地方法院对于如何理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和相关法律解释的理解有偏差形成的。

  高法《解释》第一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诉案件包括:

  (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1、侮辱、诽谤案(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的,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2、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刑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

  3、虐待案(刑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规定的);

  4、侵占案(刑法第二百七十条规定的)。

  由以上规定可见,最高人民法院在此《解释》第一条第(一)项4中确把侵占案明确规定为自诉案件。各级法院对侵占案件不受理也是有法律依据的。而且刑法第二百七十条也明确规定侵占案件,告诉才处理。

  但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刑事诉讼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公安、检察和法院对侵占案件也都有受理权。下面请看该《规定》在案件管辖一项中第4条的规定。

  该《规定》第4条是这样的: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项规定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是指下列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刑事案件:

  (一)故意伤害案(轻伤);

  (二)重婚案;

  (三)遗弃案;

  (四)侵犯通讯自由案;

  (五)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案;

  (六)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件(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七)侵犯知识产权案(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八)属于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以下刑罚的其他轻微刑事案件。

  上述所列八项案件中,被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对于其中证据不足、可由公安机关受理的,应当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被害人向公安机关控告的,公安机关应当受理。

  笔者以为:这个《规定》虽然没有明确指出侵占案可以由公安侦查、检察机关提起公诉,但实际上已赋于公安、检察机关受理此类案件的权力。

  其理由是:《规定》一方面明确规定了上述八类案件可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但又规定对上述八类案件,证据不足的,可由公安机关侦查;被害人直接向公安机关控告的,公安机关应当受理。在这八类案件中,虽然没有明确说有侵占案,但该规定第(八)项中说:“属于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以下刑罚的其他轻微刑事案件。”而侵占案就属于刑法分则第五章的侵犯财产罪之列。

  那么经公安机关受理和侦查的案件,对涉嫌犯罪的,不论是批准逮捕,还是审查起诉,都要经过检察机关。岂有公安机关侦查后,再交给被害人自己起诉之理?

  据此,笔者建议,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应当进一步明确规定,对于侵占案件,可以以自诉和公诉两种方式进行诉讼。

  但由于侵占案刑法明确规定是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因此到底走那种诉讼方式,应当由被害人自行选择,以利于充分保护被害人的诉权。

刑案流程: 侦查公诉审判  刑拘逮捕取保  自首立功缓刑  从轻减轻从重  附带民事诉讼  上诉抗诉复核
具体罪名: 侵犯财产犯罪  人身伤害犯罪  经济秩序犯罪  社会秩序犯罪  公共安全犯罪  贪污受贿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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