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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案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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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邢波律师介绍:

资深刑事律师,2010年开始专精刑事业务,2013年加盟盈科并创建济南盈科刑事部,十多年精办刑事案件近千件,多数取得良好效果,帮助众多被告人重新获得自由、尊严并恢复名誉,深得当事人好评。

山东大学刑法硕士,兼任山东省刑法学研究会理事、山东律协刑事诉讼委员会副主任、济南律协常务理事兼纪律委员会委员。

在刑事领域人脉资源广阔、深厚,办案经验丰富,在取保候审和争取缓刑方面有独特的方式和经验

宗旨:全力办好每个刑事案件,全力争取最佳办案效果

  电话:139-5319-1508 


      二、团队业务范围:

  监委调查的贪污贿赂、挪用、玩忽职守等职务案件、经济金融领域的吸收公众存款和非法集资、网络犯罪、银行卡犯罪、传销、诈骗等案件,毒品案件、杀人伤害强奸等人身案件、各类刑事案件的申诉业务。


       三、近年结案:

  东营某局长蒋某某省法院申诉改判无罪、滨州朱某骗取贷款案(15.3亿不起诉)、日照袁某贷款诈骗罪13亿不成立、枣庄王某非吸案1300万不起诉、潍坊王某某非吸案不起诉、淄博陈某虚开增值税专票9000万短刑、威海某局长郭某贪污受贿两罪短刑、德州警官邢某免予刑事处罚保留公职、济南武某恶性杀人案死缓保命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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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缓复核案件实践中存在的两个问题

日期:2013/6/30  点击次数:1042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201条规定:“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案件,由高级人民法院核准。”这一规定说明,对判处死刑缓期执行案件(以下简称死缓)行使核准权的,是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高级人民法院和解放军军事法院。

  对于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死缓,当事人上诉或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由高级人民法院进行第二审审判的案件,要不要再经过一次死缓复核程序,法律未做出规定。司法实践中,多数法院是将二审程序和死缓复核程序合二为一。我们认为,二审程序与死刑复核程序在审理对象、侧重点以及审理的方式、方法上均有不同,故不宜将其合二为一。在这种情况下,高级人民法院应当先组成一个合议庭,按照第二审程序对案件进行审判,然后再组成另一个合议庭,或者在高级人民法院内部设立一个专门的死缓复核庭,依死刑复核程序对案件进行复核,以确保死缓判决、裁定的正确性。

  司法实践中,高级人民法院审结的第一审死缓案件,在过了上诉、抗诉期限后当事人 未提出上诉、人民检察院也未提出抗诉的,要不要再依死刑复核程序对案件进行复核?人们的观点也不一致。我们认为,高级人民法院对于一审判处被告人死缓的案件,在上诉、抗诉期满,当事人不上诉、人民检察院不抗诉的情况下,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案件进行复核或者将案件移交给专门的死缓复核庭进行复核。

刑案流程: 侦查公诉审判  刑拘逮捕取保  自首立功缓刑  从轻减轻从重  附带民事诉讼  上诉抗诉复核
具体罪名: 侵犯财产犯罪  人身伤害犯罪  经济秩序犯罪  社会秩序犯罪  公共安全犯罪  贪污受贿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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