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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邢波律师介绍:

资深刑事律师,2010年开始专精刑事业务,2013年加盟盈科并创建济南盈科刑事部,十多年精办刑事案件近千件,多数取得良好效果,帮助众多被告人重新获得自由、尊严并恢复名誉,深得当事人好评。

山东大学刑法硕士,兼任山东省刑法学研究会理事、山东律协刑事诉讼委员会副主任、济南律协常务理事兼纪律委员会委员。

在刑事领域人脉资源广阔、深厚,办案经验丰富,在取保候审和争取缓刑方面有独特的方式和经验

宗旨:全力办好每个刑事案件,全力争取最佳办案效果

  电话:139-5319-1508 


      二、团队业务范围:

  监委调查的贪污贿赂、挪用、玩忽职守等职务案件、经济金融领域的吸收公众存款和非法集资、网络犯罪、银行卡犯罪、传销、诈骗等案件,毒品案件、杀人伤害强奸等人身案件、各类刑事案件的申诉业务。


       三、近年结案:

  东营某局长蒋某某省法院申诉改判无罪、滨州朱某骗取贷款案(15.3亿不起诉)、日照袁某贷款诈骗罪13亿不成立、枣庄王某非吸案1300万不起诉、潍坊王某某非吸案不起诉、淄博陈某虚开增值税专票9000万短刑、威海某局长郭某贪污受贿两罪短刑、德州警官邢某免予刑事处罚保留公职、济南武某恶性杀人案死缓保命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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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立功和重大立功如何区分

日期:2013/6/30  点击次数:1343

  一般立功与重大立功如何区分

  《解释》第7条对重大立功的认定标准作了具体规定。一般情况下,二者之间的界限并不难区分。有疑问的主要是这样一类案件:犯罪人检举、揭发的本来是他人所犯的可能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重大犯罪事实(或者协助抓捕了原本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其他重大犯罪嫌疑人等等),但是,当该他犯被抓获归案后,也实施了重大立功行为,导致其实际判处的刑罚降到无期徒刑以下的,对犯罪人是应当认定有一般立功表现,还是应当认定有重大立功表现?

  笔者认为,对此类案件中的犯罪人,应当认定为有重大立功表现,理由是:首先,《解释》之所以规定以是否属于“重大犯罪”、“重大案件”、“重大案件犯罪嫌疑人”(以下简称“重大案件”)作为区分一般立功和重大立功的标准,主要是因为从主、客观两方面看,在重大案件上的立功行为对社会的积极意义更大。具体而言:从客观方面看,重大案件往往会给社会造成更大的不安定因素,其侦破通常要耗费更多的司法资源。因此,在重大案件上有立功表现,有利于在更大程度上减少社会的不安定因素,有利于在更大程度上节约司法资源。从主观方面看,犯罪人若能在重大案件上有立功表现,往往更能表明其有悔过自新、改过向善的诚意。

  而以上主、客观两方面的积极意义,均是在犯罪人实施立功行为之当时就已确定。换言之,即使被其检举、协助抓捕的其他重大案件的犯罪人归案后,也实施了立功行为,导致实际判处的刑罚有所降低,也并不能因此改变犯罪人当初的立功行为对社会的积极意义的程度,不应因此降低对其立功行为重要程度的刑法评价,否则便有失公平。

刑案流程: 侦查公诉审判  刑拘逮捕取保  自首立功缓刑  从轻减轻从重  附带民事诉讼  上诉抗诉复核
具体罪名: 侵犯财产犯罪  人身伤害犯罪  经济秩序犯罪  社会秩序犯罪  公共安全犯罪  贪污受贿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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