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孝清:发现领导决定可能产生冤假错案可越级报告
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朱孝清要求执法办案人员———
本报讯昨天,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朱孝清在《检察日报》发表署名文章《对“坚守防止冤假错案底线”的几点认识》。他说,每一个执法办案人员都要敢于依法发表并坚持正确意见,发现领导的决定可能产生冤假错案的,要向上级甚至越级报告,以防悲剧的酿成。
防止冤假错案被非法证据遮蔽
朱孝清说,最近披露的几起冤假错案虽然都是若干年前办理的,发生冤假错案的也仅是极少数地方,但目前没有发现不等于客观上肯定没有,现在没有发现不等于今后不会发生。
他认为,确保办案质量,坚守防止冤假错案底线,是每一个执法办案人员终生的追求和重大的责任。
朱孝清指出,执法办案人员要着力发现并坚决排除非法证据,以防冤假错案被非法证据的表象所遮蔽。要敢于依法发表并坚持正确意见,明知上级的决定会产生冤假错案仍予执行,也不向上级报告的,要依法追究责任。
守住“不把疑案当犯罪”这个底线
对于冤案和假案的共同点,朱孝清分析,两者都把没有犯罪事实的人当作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来追究,通俗地说,就是“把人搞错了”。
如果把疑案作为犯罪处理,就会使部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蒙冤。他举例,100个疑案中,即使只有5%是冤的,如果都作为犯罪处理,就会使5个人蒙冤,这就没有守住防止冤案假案的底线。
“为了守住防止冤案假案(把人搞错了)这个底线,就必须坚持疑罪从无,守住不把疑案当作犯罪来处理这个底线。”他说。
重大冤假错案嫌疑人都遭逼供
能不能要求凡是检察机关批捕、起诉的案件都要做到100%判决有罪?朱孝清认为,不能提“100%判决有罪”的要求。
他表示,我国检察机关应当严格按照法定起诉条件即“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来决定起诉或不起诉。因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就能排除合理怀疑,从而就能防止冤假错案。
朱孝清强调,这里的事实和证据是“在案的事实和证据”,而不仅仅是“在卷的事实和证据”。当前披露的重大冤假错案,如凭当时在卷的事实和证据,估计多数都符合逮捕条件,但这些案件的犯罪嫌疑人都因遭到刑讯逼供而作了有罪供述。
因此,他解释,“在案的事实和证据”,除了案卷里的事实、证据外,还应包括犯罪嫌疑人等所知道的事实和证据。
表态
“现在我们看到的一些案件,包括河南赵作海杀人案、浙江张氏叔侄强奸案,审判法院在当时是立了功的,至少可以说是功大于过的,否则人头早已落地了……同时我们也应当清醒地认识到,法院虽在防止错杀上是有功的,但客观而言在错判上又是有过的,毕竟这种留有余地的判决,不仅严重违背罪刑法定、程序公正原则,而且经不起事实与法律的检验,最终使法院陷入十分被动的地位。”
——5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常务副院长沈德咏撰文指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