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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邢波律师介绍:

资深刑事律师,2010年开始专精刑事业务,2013年加盟盈科并创建济南盈科刑事部,十多年精办刑事案件近千件,多数取得良好效果,帮助众多被告人重新获得自由、尊严并恢复名誉,深得当事人好评。

山东大学刑法硕士,兼任山东省刑法学研究会理事、山东律协刑事诉讼委员会副主任、济南律协常务理事兼纪律委员会委员。

在刑事领域人脉资源广阔、深厚,办案经验丰富,在取保候审和争取缓刑方面有独特的方式和经验

宗旨:全力办好每个刑事案件,全力争取最佳办案效果

  电话:139-5319-1508 


      二、团队业务范围:

  监委调查的贪污贿赂、挪用、玩忽职守等职务案件、经济金融领域的吸收公众存款和非法集资、网络犯罪、银行卡犯罪、传销、诈骗等案件,毒品案件、杀人伤害强奸等人身案件、各类刑事案件的申诉业务。


       三、近年结案:

  东营某局长蒋某某省法院申诉改判无罪、滨州朱某骗取贷款案(15.3亿不起诉)、日照袁某贷款诈骗罪13亿不成立、枣庄王某非吸案1300万不起诉、潍坊王某某非吸案不起诉、淄博陈某虚开增值税专票9000万短刑、威海某局长郭某贪污受贿两罪短刑、德州警官邢某免予刑事处罚保留公职、济南武某恶性杀人案死缓保命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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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检副检察长:领导决定可能产生冤假错案可越级报告

日期:2013/7/9  点击次数:1004

  朱孝清:发现领导决定可能产生冤假错案可越级报告

  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朱孝清要求执法办案人员———

  本报讯昨天,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朱孝清在《检察日报》发表署名文章《对“坚守防止冤假错案底线”的几点认识》。他说,每一个执法办案人员都要敢于依法发表并坚持正确意见,发现领导的决定可能产生冤假错案的,要向上级甚至越级报告,以防悲剧的酿成。

  防止冤假错案被非法证据遮蔽

  朱孝清说,最近披露的几起冤假错案虽然都是若干年前办理的,发生冤假错案的也仅是极少数地方,但目前没有发现不等于客观上肯定没有,现在没有发现不等于今后不会发生。

  他认为,确保办案质量,坚守防止冤假错案底线,是每一个执法办案人员终生的追求和重大的责任。

  朱孝清指出,执法办案人员要着力发现并坚决排除非法证据,以防冤假错案被非法证据的表象所遮蔽。要敢于依法发表并坚持正确意见,明知上级的决定会产生冤假错案仍予执行,也不向上级报告的,要依法追究责任。

  守住“不把疑案当犯罪”这个底线

  对于冤案和假案的共同点,朱孝清分析,两者都把没有犯罪事实的人当作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来追究,通俗地说,就是“把人搞错了”。

  如果把疑案作为犯罪处理,就会使部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蒙冤。他举例,100个疑案中,即使只有5%是冤的,如果都作为犯罪处理,就会使5个人蒙冤,这就没有守住防止冤案假案的底线。

  “为了守住防止冤案假案(把人搞错了)这个底线,就必须坚持疑罪从无,守住不把疑案当作犯罪来处理这个底线。”他说。

  重大冤假错案嫌疑人都遭逼供

  能不能要求凡是检察机关批捕、起诉的案件都要做到100%判决有罪?朱孝清认为,不能提“100%判决有罪”的要求。

  他表示,我国检察机关应当严格按照法定起诉条件即“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来决定起诉或不起诉。因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就能排除合理怀疑,从而就能防止冤假错案。

  朱孝清强调,这里的事实和证据是“在案的事实和证据”,而不仅仅是“在卷的事实和证据”。当前披露的重大冤假错案,如凭当时在卷的事实和证据,估计多数都符合逮捕条件,但这些案件的犯罪嫌疑人都因遭到刑讯逼供而作了有罪供述。

  因此,他解释,“在案的事实和证据”,除了案卷里的事实、证据外,还应包括犯罪嫌疑人等所知道的事实和证据。

  表态

  “现在我们看到的一些案件,包括河南赵作海杀人案、浙江张氏叔侄强奸案,审判法院在当时是立了功的,至少可以说是功大于过的,否则人头早已落地了……同时我们也应当清醒地认识到,法院虽在防止错杀上是有功的,但客观而言在错判上又是有过的,毕竟这种留有余地的判决,不仅严重违背罪刑法定、程序公正原则,而且经不起事实与法律的检验,最终使法院陷入十分被动的地位。”

  ——5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常务副院长沈德咏撰文指出

刑案流程: 侦查公诉审判  刑拘逮捕取保  自首立功缓刑  从轻减轻从重  附带民事诉讼  上诉抗诉复核
具体罪名: 侵犯财产犯罪  人身伤害犯罪  经济秩序犯罪  社会秩序犯罪  公共安全犯罪  贪污受贿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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