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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邢波律师介绍:

资深刑事律师,2010年开始专精刑事业务,2013年加盟盈科并创建济南盈科刑事部,十多年精办刑事案件近千件,多数取得良好效果,帮助众多被告人重新获得自由、尊严并恢复名誉,深得当事人好评。

山东大学刑法硕士,兼任山东省刑法学研究会理事、山东律协刑事诉讼委员会副主任、济南律协常务理事兼纪律委员会委员。

在刑事领域人脉资源广阔、深厚,办案经验丰富,在取保候审和争取缓刑方面有独特的方式和经验

宗旨:全力办好每个刑事案件,全力争取最佳办案效果

  电话:139-5319-1508 


      二、团队业务范围:

  监委调查的贪污贿赂、挪用、玩忽职守等职务案件、经济金融领域的吸收公众存款和非法集资、网络犯罪、银行卡犯罪、传销、诈骗等案件,毒品案件、杀人伤害强奸等人身案件、各类刑事案件的申诉业务。


       三、近年结案:

  东营某局长蒋某某省法院申诉改判无罪、滨州朱某骗取贷款案(15.3亿不起诉)、日照袁某贷款诈骗罪13亿不成立、枣庄王某非吸案1300万不起诉、潍坊王某某非吸案不起诉、淄博陈某虚开增值税专票9000万短刑、威海某局长郭某贪污受贿两罪短刑、德州警官邢某免予刑事处罚保留公职、济南武某恶性杀人案死缓保命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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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钟为谁而鸣?

日期:2013/7/23  点击次数:1032

  冀中星爆炸案,警钟为谁而鸣?

  2013-07-23 11:00:00 来源: 金羊网(广州)  作者:黄国胜

  20日晚18时24分,一残疾男子在北京首都机场T3航站楼B出口外引爆自制炸药,经确认,该男子为山东菏泽人冀中星。昨日,广东东莞方面及冀中星原籍山东鄄城方面分别对外通报,确认2005年6月冀中星在东莞打工期间受伤致残、并因此多年上访一事。然而就冀中星受伤原因及东莞方面曾向冀中星支付的10万元钱,两方通报有出入。(新京报2013年7月22日)

  我们在谴责冀中星暴力行为同时,事实上,民众却都在同情其暴力上访的行为,其背后的根源足以让人警醒。

  认真研究山东鄄城县政府和广东东莞市政府的通报,可以确认的一个事实是,冀中星曾在广东东莞市以开“摩的”为业,其间和新塘村治安队队员有了冲突,是冀中星遭治安队队员殴打,还是冀中星与在路上巡逻的治安队员陈汉华、陈梅庄发生碰撞,其实民众心中明白着呢。

  冀中星曾两次在东莞市当地法院起诉,关于致残的过程和原因一直是争议焦点。由于没有充足的人证物证,当地法院判冀中星败诉。这个判决愚以为肯定是有问题,首先,不管冀有没有受到治安队员暴力殴打,何以警车追车却被轻轻带过(警车追车是相关部门不允许的)?有无这个事实呢?再说,如果不是警车追车,又不是治安队员在前方阻挡,何以冀中星就会与在路上巡逻的治安队员陈汉华、陈梅庄发生碰撞呢?

  回过头来看,冀中星脊椎粉碎性骨折、下肢瘫痪,如果是冀中星与在路上巡逻的治安队员陈汉华、陈梅庄发生碰撞,那么应该分清事故责任,是按照交通事故处理呢?还是按照其他什么来处理的呢?如果是交通事故,不管是谁的责任,保险公司会给付大部分的赔偿,为什么东莞方面不朝这个方向努力呢?

  事实上,据鄄城通报称,富春乡党委、政府得知冀中星上访事件后,派出专人赶赴东莞,了解情况并协助调查。后经多方协商,2010年,东莞市公安局给了冀中星10万元。

  如果说东莞方面没有过错,何以要出这10万元给冀中星呢?虽然这个款项由厚街镇公安分局支付,东莞方面也坚称是“救助款”,不过,不管怎么绕,也说不通,治安队和此事脱不了干系!东莞的厚街镇公安分局也是够仁慈的,出手也很大方,一笔救助款就是十万元,是公安分局的钱吗?公安分局有此款项的支出预算吗?

  其实,这并非一起扑朔迷离、错综复杂的刑事案件,也不需要缉拿其他犯罪嫌疑人,相关方面调查清楚就好,北京首都机场的爆炸声,难道还不能炸醒相关人员吗?也再次提醒相关政府,掩盖了问题,不是治理有方,掩盖了一时,而掩盖不了一世,恃强凌弱会让有些人退让,但并不是所有人都会退让。

  微博上,民众质疑拷问着政府:2008年7月1日,北京青年杨佳怒杀六名上海警察;2009年5月16日,沈阳小贩夏俊峰怒杀两名城管队员;2012年12月4日,讨薪未果的职工刘双云汕头工厂纵火烧死14名花季少女;2013年6月7日,厦门人陈水总公交车纵火,导致47人身亡;同年7月20日,山东农民工冀中星制造首都机场爆炸案。警钟为谁而鸣?

  期待东莞方面对待冀中星事件,不能回避,更不能轻轻放过。当前,各级政府如何公正处理涉及官方的事务,已经成为衡量执政水平、检验执政理念的重要标杆。我们的地方官员不能无动于衷,必须从根源上、机制上认识到此次事件的真正隐患,避免类似悲剧一而再、再而三地发生,从善如流、知错即改,善莫大焉。

刑案流程: 侦查公诉审判  刑拘逮捕取保  自首立功缓刑  从轻减轻从重  附带民事诉讼  上诉抗诉复核
具体罪名: 侵犯财产犯罪  人身伤害犯罪  经济秩序犯罪  社会秩序犯罪  公共安全犯罪  贪污受贿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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