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众淫乱是个什么罪——谈薛蛮子一案
来源:法制网 作者:王锐园 时间:2013-8-30
经警方查明,今年5月中旬以来,薛至少与10名以上卖淫女频繁进行卖淫嫖娼、聚众淫乱活动。“薛蛮子”不仅嫖娼,还涉嫌聚众淫乱。
在我国嫖娼行为属于违法行为,行为人会被治安处罚、只需承担行政责任;但聚众淫乱行为则属于犯罪行为,对于首要分子或者多次参加者,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从相关法律规定中能够看出两种行为的区别:《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66条的规定:卖淫、嫖娼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在公共场所拉客招嫖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而我国《刑法》第301条规定,聚众进行淫乱活动的,对首要分子或者多次参加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引诱未成年人参加聚众淫乱活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警方查明网络红人薛蛮子涉嫌聚众淫乱,那么薛蛮子很有可能承担一定的刑事责任。那么聚众淫乱罪在刑法理论中是个什么样的罪名呢?
聚众淫乱罪,是指作为首要分子聚集3人以上进行集体淫乱或者多次参加3人以上的集体淫乱活动的行为。从犯罪构成上来讲:其主观方面为故意,即明知是淫乱行为而参加,行为人多具有藐视社会伦理,寻求变态精神刺激的心理特征;客观方面为聚众集体淫乱的行为。本罪处罚的主体是聚众淫乱活动的首要分子和多次参加聚众淫乱活动的人员;所侵犯的社会利益主要是公共秩序,以及不特定他人的性感情。
聚众淫乱罪认定过程中有几点需要特别注意:
1、并非3人以上共同发生性行为的情形都为聚众淫乱,只有行为具有淫乱性,为不特定他人所知晓,才可以视为犯罪;
2、刑法中只惩罚聚众淫乱活动的首要分子和多次参加的人。
3、参与聚众淫乱的人都是自愿的,如果存在强迫,则涉嫌构成强奸等犯罪。
清华大学张明楷教授认为,三个以上的成年人,基于同意所秘密实施的性行为,因为没有侵害公众对性的感情,不属于刑法规定的聚众淫乱行为。只有当三人以上以不特定人或者多数人可能认识到的方式实施淫乱行为时,才宜以本罪论处。(参见张明楷《刑法学》第三版776页)
司法实践中,以聚众淫乱罪受罚的行为人少之又少。2010年5月南京某大学副教授马尧海等22人“聚众淫乱案”是研究聚众淫乱罪的典型案例。法院查明,马尧海多次组织和参加“换妻游戏”,对其以聚众淫乱罪追究刑事责任。据悉,他们成为了20年来第一批因为“聚众淫乱罪”获实刑的人。
聚众淫乱罪在刑法中也是个有争议的罪名。对于其存废问题一直争论不休。中国著名社会学家、性学研究者李银河表示,换偶是公民个人自由权的表现,受宪法的保护,并呼吁修改现行《刑法》,建议废除聚众淫乱罪。相反也有律师撰文声称废除聚众淫乱罪“后果很严重”。主张支持法院的判决。
回到薛蛮子一案,据央视报道,薛蛮子嫖娼所在的这个小区,淫乱活动频繁,周围居民生活大受影响,这足以认定淫乱行为已经对于他人造成损害,有伤风化。另外,薛蛮子至少与10名以上卖淫女频繁进行卖淫嫖娼、聚众淫乱活动,先后有几次同时与多名女子发生性关系,符合聚众淫乱罪的客观构成要素。综上来看,其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可能性非常大。
本案中还有一个法律知识点,就是薛蛮子为美籍华人,不是中国公民,那么中国警方能否追究其刑事责任呢?答案是肯定的。刑法第六条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这是刑法适用的属地原则,只要在我国领土范围内犯罪(包括我国的船舶或航空器),那么我国刑法对其就有管辖权。
一名“微博大V”,掌握着强大的话语权,在其微博上常常会看到其所提倡的人生准则和道德标准。而现实中,薛蛮子却并未严于律己,反而痴迷女色,以身试法。这的确让我们感到意外,也是我们不愿看到的。这也警示我们,任何一个人,无论何种背景身份、必须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行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