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阻拦拆迁,驾货车冲撞人群,致4人死亡,15人受伤。10月17日上午,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宣判,驳回郑州市管城区南刘庄村民刘大孬的上诉,维持原判。即认定其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赔偿16名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70.95万余元。
2010年6月1日8时许,郑州市管城回族区宇通汽车产业园建设指挥部公开招标的拆迁公司,计划拆除南刘庄党支部书记刘书立及部分自愿带头拆迁党员的房屋。管城回族区政府组织工作人员到现场维持秩序。被告人刘大孬听到消息后,即驾驶车牌号为豫A6Q195的白色厢式货车,阻拦拆迁公司工作人员及维护现场秩序人员进入施工现场,并驾车冲向人群,将朱晓博、刘浩杰、蔡卫宾、海帅等人撞倒,后左转弯向东开出200多米,掉头向西再次冲向人群,将刘建礼、刘国民、庞会莲等人撞倒。接着,刘大孬又驾车冲向村委会所在地,因村支书刘书立及时躲闪,撞上停在路边车牌号为豫A2Q733的轿车后,刘大孬逃离现场。当日16时许,刘大孬到郑州市公安局投案。该案致4人死亡、2人重伤、5人轻伤、8人受伤。
2012年11月21日,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刘大孬不服,提出上诉。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7月3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该案。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南刘庄位于宇通公司5万台客车产能提升项目规划区域内,需整体搬迁。该项目经郑州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制订了拆迁补偿方案。至2010年6月1日,南刘庄320户村民已有302户村民在空房验收单上签字搬家并自行拆卸门窗(包括刘大孬家),虽未开工建设,但拆迁安置过渡费已发放。
刘大孬具有多年驾龄,具备正常驾驶能力,对于驾车冲击人群会造成人员伤亡的结果是明知的,仍不计后果的驾驶货车反复冲撞人群,主观上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故意,其行为造成包括现场维持秩序人员和群众等在内的19人死伤及一辆轿车被撞坏的严重后果,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刘大孬投案后,一直否认第二次冲撞人群及之后再次撞向村干部的客观事实,与现场录像、监控资料及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证实的事实不符,且其第二次冲撞人群的行为直接导致2人死亡、多人受伤的严重后果,其行为依法不构成自首。遂依法维持一审判决。
据悉,二审宣判后,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五条之规定,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