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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案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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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邢波律师介绍:

资深刑事律师,2010年开始专精刑事业务,2013年加盟盈科并创建济南盈科刑事部,十多年精办刑事案件近千件,多数取得良好效果,帮助众多被告人重新获得自由、尊严并恢复名誉,深得当事人好评。

山东大学刑法硕士,兼任山东省刑法学研究会理事、山东律协刑事诉讼委员会副主任、济南律协常务理事兼纪律委员会委员。

在刑事领域人脉资源广阔、深厚,办案经验丰富,在取保候审和争取缓刑方面有独特的方式和经验

宗旨:全力办好每个刑事案件,全力争取最佳办案效果

  电话:139-5319-1508 


      二、团队业务范围:

  监委调查的贪污贿赂、挪用、玩忽职守等职务案件、经济金融领域的吸收公众存款和非法集资、网络犯罪、银行卡犯罪、传销、诈骗等案件,毒品案件、杀人伤害强奸等人身案件、各类刑事案件的申诉业务。


       三、近年结案:

  东营某局长蒋某某省法院申诉改判无罪、滨州朱某骗取贷款案(15.3亿不起诉)、日照袁某贷款诈骗罪13亿不成立、枣庄王某非吸案1300万不起诉、潍坊王某某非吸案不起诉、淄博陈某虚开增值税专票9000万短刑、威海某局长郭某贪污受贿两罪短刑、德州警官邢某免予刑事处罚保留公职、济南武某恶性杀人案死缓保命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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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一村民开车阻拦拆迁撞死人被判死刑

日期:2013/10/17  点击次数:941

  为阻拦拆迁,驾货车冲撞人群,致4人死亡,15人受伤。10月17日上午,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宣判,驳回郑州市管城区南刘庄村民刘大孬的上诉,维持原判。即认定其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赔偿16名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70.95万余元。

  2010年6月1日8时许,郑州市管城回族区宇通汽车产业园建设指挥部公开招标的拆迁公司,计划拆除南刘庄党支部书记刘书立及部分自愿带头拆迁党员的房屋。管城回族区政府组织工作人员到现场维持秩序。被告人刘大孬听到消息后,即驾驶车牌号为豫A6Q195的白色厢式货车,阻拦拆迁公司工作人员及维护现场秩序人员进入施工现场,并驾车冲向人群,将朱晓博、刘浩杰、蔡卫宾、海帅等人撞倒,后左转弯向东开出200多米,掉头向西再次冲向人群,将刘建礼、刘国民、庞会莲等人撞倒。接着,刘大孬又驾车冲向村委会所在地,因村支书刘书立及时躲闪,撞上停在路边车牌号为豫A2Q733的轿车后,刘大孬逃离现场。当日16时许,刘大孬到郑州市公安局投案。该案致4人死亡、2人重伤、5人轻伤、8人受伤。

  2012年11月21日,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刘大孬不服,提出上诉。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7月3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该案。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南刘庄位于宇通公司5万台客车产能提升项目规划区域内,需整体搬迁。该项目经郑州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制订了拆迁补偿方案。至2010年6月1日,南刘庄320户村民已有302户村民在空房验收单上签字搬家并自行拆卸门窗(包括刘大孬家),虽未开工建设,但拆迁安置过渡费已发放。

  刘大孬具有多年驾龄,具备正常驾驶能力,对于驾车冲击人群会造成人员伤亡的结果是明知的,仍不计后果的驾驶货车反复冲撞人群,主观上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故意,其行为造成包括现场维持秩序人员和群众等在内的19人死伤及一辆轿车被撞坏的严重后果,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刘大孬投案后,一直否认第二次冲撞人群及之后再次撞向村干部的客观事实,与现场录像、监控资料及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证实的事实不符,且其第二次冲撞人群的行为直接导致2人死亡、多人受伤的严重后果,其行为依法不构成自首。遂依法维持一审判决。

  据悉,二审宣判后,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五条之规定,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刑案流程: 侦查公诉审判  刑拘逮捕取保  自首立功缓刑  从轻减轻从重  附带民事诉讼  上诉抗诉复核
具体罪名: 侵犯财产犯罪  人身伤害犯罪  经济秩序犯罪  社会秩序犯罪  公共安全犯罪  贪污受贿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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