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月28日上午,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法院对“河南林州警察摔婴案”一审宣判,法院认为公诉机关指定故意伤害罪名成立,被告人郭增喜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被告人当庭表示不再上诉。
河南省林州市公安局民警郭增喜故意伤害案,21日在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
公诉方指控,2013年7月18日21时45分许,林州市李某夫妇怀抱7个月大的女婴散步到长安大道皇冠娱乐会所附近时,被酒后准备去歌厅唱歌的林州市公安局民警郭增喜突然抢走,摔在地上致使其头部受伤。经鉴定,女婴的损伤已构成轻伤。
此事在隐瞒了近一个月后,经媒体曝光公之于众。2013年8月17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林州市公安局对郭增喜实施刑事拘留。8月22日正式逮捕。同年11月11日,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检察院受理该案,并依法提起公诉。
在当日的庭审中,被告人郭增喜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也没有自行辩护。
郭增喜的辩护律师认为,被告人郭增喜系自动投案,并能如实供述罪行;郭增喜摔伤女婴系酒后失控行为,主观恶性相对较小;郭增喜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真诚悔罪,并且已经得到被害人的谅解,应酌定从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