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   律师简介   |   经典案例   |   取保候审   |   不予起诉   |   免予处罚   |   判处缓刑   |   联系我们
刑案流程:
具体罪名:

16088666859491575副本.jpg

关于我们>> 更多

一、邢波律师介绍:

资深刑事律师,2010年开始专精刑事业务,2013年加盟盈科并创建济南盈科刑事部,十多年精办刑事案件近千件,多数取得良好效果,帮助众多被告人重新获得自由、尊严并恢复名誉,深得当事人好评。

山东大学刑法硕士,兼任山东省刑法学研究会理事、山东律协刑事诉讼委员会副主任、济南律协常务理事兼纪律委员会委员。

在刑事领域人脉资源广阔、深厚,办案经验丰富,在取保候审和争取缓刑方面有独特的方式和经验

宗旨:全力办好每个刑事案件,全力争取最佳办案效果

  电话:139-5319-1508 


      二、团队业务范围:

  监委调查的贪污贿赂、挪用、玩忽职守等职务案件、经济金融领域的吸收公众存款和非法集资、网络犯罪、银行卡犯罪、传销、诈骗等案件,毒品案件、杀人伤害强奸等人身案件、各类刑事案件的申诉业务。


       三、近年结案:

  东营某局长蒋某某省法院申诉改判无罪、滨州朱某骗取贷款案(15.3亿不起诉)、日照袁某贷款诈骗罪13亿不成立、枣庄王某非吸案1300万不起诉、潍坊王某某非吸案不起诉、淄博陈某虚开增值税专票9000万短刑、威海某局长郭某贪污受贿两罪短刑、德州警官邢某免予刑事处罚保留公职、济南武某恶性杀人案死缓保命等等。

免费咨询电话

免予处罚您的位置:刑事辩护律师网 > 免予处罚

女司机连轧两次碰瓷男子或构成故意伤害罪

日期:2014/7/23  点击次数:892

  前天起,一段名为《碰瓷男惨遭女司机径直碾轧》的视频在网上热传,一名男子在路口找车碰瓷,假装倒地,结果被面前的一辆车碾轧过去。该视频引发网友热议,认为该碰瓷男其遭遇“大快人心”。有关人士表示,此事件中,因女司机有二次碾轧,需承担一定责任。

  男子碰瓷被连轧两次

  该视频是由另一辆的行车记录仪上拍下的,根据视频显示,事发7月17日晚9点10分左右。一名女司机驾车行驶到十字路口后停下,画面中可以看到女司机在左右张望,准备左转。此时一名男子从女司机车的左后方出现,并走到车的左前方,朝女司机招了下右手,便顺势倒在车前。视频中可以看到,男子并没有碰到车身,倒下时也距离车有一段距离。

  而男子倒下后约几秒钟,女司机左转弯行驶,其左前轮径直碾轧该男子。此时,女司机可能感到不对,但她并未下车,继续向前行驶,第二次碾轧了该男子。此后她才打开车门,张望了几秒钟。

  专家称女司机也有责任

  该视频发出后,众多网友的评论几乎一边倒地偏向女司机,认为碰瓷男的遭遇“活该”。也有网友认为即便男子碰瓷,女司机碾轧男子也需要负责。厦门市公安局集美分局灌口派出所教导员(原交警中队长)陈清洲在其实名认证的微博中,对此事进行了分析。

  陈清洲认为,碰瓷男被碾轧有两点原因:一,碰瓷男倒下的同时,女司机目光向右侧,是男子的反方向,也是女司机的观察盲区。二,男子倒下时与车辆并无接触,致使女司机没有察觉。陈清洲表示,如果在这次事故中,女司机发现碰瓷男而又故意碾轧过去的话,便构成故意伤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第3款规定: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而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资深合伙人唐红新律师认为,根据视频,在该起事故中,虽然被撞男子在没有与车辆发生碰触的情况下主动倒地,致使第一次碾轧发生,但驾车女司机在发现事故后,并未马上停车,且“采取措施不当,致使第二次碾轧发生,加重了损害结果,一般会认定女司机要负一定的责任”。

  对此,陈清洲也认为“女司机二次碾轧,对事故负有次要责任”。首先司机出路口时,观察了路口道路正常,其次当司机发现车轮下有异物,必须下车查看,“这是一些女司机的交通弱点”。

  开车如何有效防止被“碰瓷”

  唐红新律师和交警陈清洲提醒大家,开车时如何有效地防止被“碰瓷”

  1.文明、守法驾驶,不要有交通违法行为,防止“授人以柄”。尤其是转弯或交通混乱路段,更要集中精力、细致观察,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通行。

  2.一旦发现疑似碰瓷,立即报警求助。碰瓷者的特点是碰了又碰,警方一般都会有记录。

  3.安装行车记录仪,同时用相机、DV、手机等设备对现场情景进行拍摄,尽可能对证据进行保存。

刑案流程: 侦查公诉审判  刑拘逮捕取保  自首立功缓刑  从轻减轻从重  附带民事诉讼  上诉抗诉复核
具体罪名: 侵犯财产犯罪  人身伤害犯罪  经济秩序犯罪  社会秩序犯罪  公共安全犯罪  贪污受贿犯罪
Copyright by 2012-2020 北京市盈科(济南)律师事务所 鲁ICP备14012398号-5 ALL Rights Reserved
盈科律师   律师执业证号:13701201010155935  电话:13953191508   QQ:1269258450
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经十路11111号济南华润中心38-39层  鲁ICP备14012398号-5
您是本站第 4814199 位访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