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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案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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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邢波律师介绍:

资深刑事律师,2010年开始专精刑事业务,2013年加盟盈科并创建济南盈科刑事部,十多年精办刑事案件近千件,多数取得良好效果,帮助众多被告人重新获得自由、尊严并恢复名誉,深得当事人好评。

山东大学刑法硕士,兼任山东省刑法学研究会理事、山东律协刑事诉讼委员会副主任、济南律协常务理事兼纪律委员会委员。

在刑事领域人脉资源广阔、深厚,办案经验丰富,在取保候审和争取缓刑方面有独特的方式和经验

宗旨:全力办好每个刑事案件,全力争取最佳办案效果

  电话:139-5319-1508 


      二、团队业务范围:

  监委调查的贪污贿赂、挪用、玩忽职守等职务案件、经济金融领域的吸收公众存款和非法集资、网络犯罪、银行卡犯罪、传销、诈骗等案件,毒品案件、杀人伤害强奸等人身案件、各类刑事案件的申诉业务。


       三、近年结案:

  东营某局长蒋某某省法院申诉改判无罪、滨州朱某骗取贷款案(15.3亿不起诉)、日照袁某贷款诈骗罪13亿不成立、枣庄王某非吸案1300万不起诉、潍坊王某某非吸案不起诉、淄博陈某虚开增值税专票9000万短刑、威海某局长郭某贪污受贿两罪短刑、德州警官邢某免予刑事处罚保留公职、济南武某恶性杀人案死缓保命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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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英代理人蔺文财不可能构成诬告陷害罪

日期:2014/8/1  点击次数:1786

  2014年7月29日,吴英的代理人蔺文财被东阳市公安局以涉嫌诬告陷害罪刑事拘留,引起各界高度关注,作为一名专业刑辩律师,笔者根据当前通过媒体报道所能掌握的相关情况和法律规定,从自己的角度对本案整理分析如下:

  一、基本案情整理

  根据当前媒体报道,对相关案情整理如下:

  2007年3月16日,吴英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逮捕。在看守所被羁押期间,吴英曾通过书面方式举报14名领导干部涉嫌受贿,其中包括举报时任东阳市财政局副局长的陈军向其索贿十几万元。

  2012年5月21日,吴英因集资诈骗罪被浙江高院终审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2014年6月5日,由东阳市政府曾牵头组成了“吴英案资产处置小组”,由东阳市副市长陈军担任组长。

  2014年7月11日,浙江高院作出裁定,吴英从死缓减刑至无期徒刑。

  2014年7月22日,吴英的代理人蔺文财到浙江女子监狱会见吴英,告知其由东阳市政府曾牵头组成了“吴英案资产处置小组”并由东阳市副市长陈军担任组长的相关情况。当蔺文财提到陈军时,吴英回忆说,其曾向纪委举报的官员中有陈军,接着吴英请示监狱管理人员后写了一个“情况说明”,称 “我以前向看守所递交过检举材料,其中被举报人有财政局副局长陈军,理由是他向我要过约十几万元,他不应该作为处理我公司财产的负责人。”

  2014年7月23日,吴英通过其委托代理人蔺文财向浙江省高院和东阳市委、市政府递交了“要求组长陈军回避”的申请。

  2014年7月26日中午,由浙江省东阳市市委市政府新闻办公室运营的“东阳发布”官方微博发布微博称,“日前,吴英的代理人蔺文财在媒体上公开说:吴英曾向上级纪监部门举报东阳市副市长陈军涉嫌受贿。东阳市对此高度重视,立即进行深入调查,并向吴英本人核实。现已确认:吴英案中,东阳市副市长陈军未涉及受贿问题。陈军已就吴英、蔺文财诬告一事向公安部门报案,有关部门已着手调查”。

  2014年7月29日,吴英的代理人蔺文财被东阳市公安局以涉嫌诬告陷害罪刑事拘留。

  二、从当前媒体报道的情况来分析,吴英代理人蔺文财的行为不可能构成诬告陷害罪。

  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不是有意诬陷,而是错告,或者检举失实的,不适用前两款的规定”。可见,要构成诬告陷害罪,主观上要有“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的故意,客观上要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的行为,根据当前媒体报道的情况来看,蔺文财无论从主观上还是从客观上,都不构成诬告陷害罪。

  1、蔺文财主观上没有“意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的故意。

  就本案来说,蔺文财只是代理吴英向浙江省高院和东阳市委、市政府递交了“要求组长陈军回避”的申请,其代理意图很明显,就是让陈军回避,不再担任吴英案资产处置小组组长,其最终的目的是保护吴英的合法财产不受非法侵害,而并不是要控告陈军的受贿行为,追究其刑事责任。稍有法律常识的人都知道,若蔺文财意图使陈军的受贿行为受到刑事追究,则他应当向相关的纪委或者检察机关提出检举或者控告,而不是仅仅向浙江省高院和东阳市委、市政府递交回避申请。

  至于蔺文财在媒体上披露吴英曾向有关部门举报东阳市副市长陈军涉嫌受贿的情况,一是为了解释吴英要求陈军回避的原因,二是想借助媒体的力量来促使有关部门让陈军回避,而不是为了使陈军受到刑事追究。

  因此,可以初步判断,蔺文财在主观上并不存在“意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的故意,不可能构成诬告陷害罪。

  2、蔺文财客观上没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的行为。

  从相关报道以及东阳市市委市政府新闻办公室运营的“东阳发布”官方微博发布的微博信息可知,蔺文财的行为除了代理吴英提交回避申请以外,仅限于在媒体上披露吴英曾向上级纪监部门举报东阳市副市长陈军涉嫌受贿的情况。

  显然,吴英在看守所羁押期间曾向纪委举报陈军受贿应是事实,吴英在监狱中书写情况说明,提到其在看守所羁押期间曾向纪委举报陈军受贿一事,也是事实。那么,即便蔺文财在媒体上披露吴英曾向上级纪监部门举报东阳市副市长陈军涉嫌受贿的情况,也绝不是“捏造事实”,而只是陈述一种客观存在的事实,如此,所谓的“诬告陷害”又从何谈起?

  另外,吴英的举报是否属实,也即陈军到底是否存在受贿问题,这些到目前为止并没有任何合法、权威的结论。仅仅是如东阳市官方微博所说的“东阳市对此高度重视,立即进行深入调查,并向吴英本人核实。现已确认:吴英案中,东阳市副市长陈军未涉及受贿问题”,就真的可以确认陈军未涉及受贿问题?具体的调查工作是由哪个部门进行的?最终的结论又是哪个部门作出的?是纪委还是检察院?有关部门去向吴英本人核实,是核实陈军有没有受贿,还是核实吴英有没有举报陈军受贿?核实的结果是什么?对此,官方皆未予披露。

  本案中,即便是吴英存在诬告陷害犯罪行为,作为代理人的蔺文财也不可能与其构成共同犯罪,为什么?因为:第一,蔺文财并没有代理吴英对陈军涉嫌受贿一事进行举报或者控告;第二,蔺文财只是向媒体披露吴英曾经举报过东阳市副市长陈军涉嫌受贿的事实,而不是直接披露陈军涉嫌受贿的事实,二者具有本质区别。

  值得一提的是,蔺文财与吴英之间是一种民事代理关系,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代理人的代理行为都由被代理人承担责任,只有代理人知道被委托代理的事项违法仍然进行代理活动的,才与被代理人一起承担连带责任。本案中,蔺文财作为代理人,接受吴英的委托,向浙江省高院和东阳市委、市政府递交“要求组长陈军回避”的申请,这样的代理事项并不违法。至于吴英对陈军受贿一事的举报,最早发生在吴英因涉嫌刑事犯罪被羁押在看守所期间,而此时蔺文财并不是吴英的辩护人,所以基本可以排除二人串通诬陷的嫌疑。

  因此,从当前可以掌握的信息来分析,蔺文财客观上不存在“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的行为,也不可能构成诬告陷害罪。

  综上所述,基于当前媒体报道的案件情况,无论从主观上看,还是从客观上看,吴英的代理人蔺文财都不可能构成诬告陷害罪,希望侦查机关依法查明事实,正确适用法律,若无充分的证据证明蔺文财与吴英串通诬告陷害陈军,则应尽快撤销案件并释放蔺文财。

刑案流程: 侦查公诉审判  刑拘逮捕取保  自首立功缓刑  从轻减轻从重  附带民事诉讼  上诉抗诉复核
具体罪名: 侵犯财产犯罪  人身伤害犯罪  经济秩序犯罪  社会秩序犯罪  公共安全犯罪  贪污受贿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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