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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案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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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邢波律师介绍:

资深刑事律师,2010年开始专精刑事业务,2013年加盟盈科并创建济南盈科刑事部,十多年精办刑事案件近千件,多数取得良好效果,帮助众多被告人重新获得自由、尊严并恢复名誉,深得当事人好评。

山东大学刑法硕士,兼任山东省刑法学研究会理事、山东律协刑事诉讼委员会副主任、济南律协常务理事兼纪律委员会委员。

在刑事领域人脉资源广阔、深厚,办案经验丰富,在取保候审和争取缓刑方面有独特的方式和经验

宗旨:全力办好每个刑事案件,全力争取最佳办案效果

  电话:139-5319-1508 


      二、团队业务范围:

  监委调查的贪污贿赂、挪用、玩忽职守等职务案件、经济金融领域的吸收公众存款和非法集资、网络犯罪、银行卡犯罪、传销、诈骗等案件,毒品案件、杀人伤害强奸等人身案件、各类刑事案件的申诉业务。


       三、近年结案:

  东营某局长蒋某某省法院申诉改判无罪、滨州朱某骗取贷款案(15.3亿不起诉)、日照袁某贷款诈骗罪13亿不成立、枣庄王某非吸案1300万不起诉、潍坊王某某非吸案不起诉、淄博陈某虚开增值税专票9000万短刑、威海某局长郭某贪污受贿两罪短刑、德州警官邢某免予刑事处罚保留公职、济南武某恶性杀人案死缓保命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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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企干部挪用6千余万公款 称为单位创收求减刑

日期:2014/8/4  点击次数:835

  私下把公款借给朋友收点“好处费”不说,有时还“抠出”点钱供自己“理财”。2009年至2011年12月间,宿迁市泗阳棉花原种场原党工委书记、管委会主任兼宿迁市农科院副院长胡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累计挪用公款6180万元,谋取个人利益。目前,胡某因犯挪用公款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7年。

  最初挪用只为买房优惠

  作为单位“一把手”,很多事情是胡某一个人说了算。2009年,一房地产开发公司负责人周某开发建设了一个住宅小区。巧的是,胡某在这个小区订购了一套住房,并付了两万元定金。

  周某因为公司资金紧张,就找到了胡某,想从他那借款200万元,并承诺其购房时可以优惠。胡某同意了。他私下决定,从原种场账上支了200万元借给周某。周某很守信,很快就将钱还上了。到了当年11月,周某又向胡某提出想借150万元用于公司的短期周转。这一次,周某直接出具了一张两万的收据给胡某,并说该收据在购房的时候可以冲抵两万元。胡某再次拿了150万元给周某。

  不过,这一次周某没能按时还款。胡某觉得不妥,便找到周某退房,并归还了两万元的收据。后来,胡某不仅顺利办理了退房手续,拿回定金,其银行卡上也收到了额外的两万元。

  为掩人耳目伪造财务记录

  原种场资金充裕,成为不少企业觊觎的目标。2010年底,另一家公司负责人赵某找到胡某,想从原种场借款用于经营。正巧胡某自己也需要钱,于是他在没有集体研究借款的情况下,“大笔一挥”又借出去150万元。而事实上,赵某只需要借100万元,拿到150万元后,便按照约定,将其中的50万元打到了胡某账上。

  按照胡某和赵某的约定,这150万元借期为1年,月利率为5厘。胡某拿回其中50万元后,又将这笔钱借给了一家典当公司,收取的利息为月利率1分5。就这样一年到期后,胡某从典当公司拿回50万,以及11个月的利息8.25万元。然后,他以月利率5厘来计算,将50万元加上3万元利息又还给赵某,让赵某将本金连同利息共159万元,还给了原种场。这场倒手赚利差的把戏,让5.25万元落入了胡某的腰包。当然,为了掩人耳目,胡某还帮自己伪造了财务记录等文件。

  5000万借给自己持股公司

  其实,给胡某高额利息的典当公司,本身就和胡某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早在2010年2月该公司成立时,公司负责人戴某等人就拉胡某入股,胡某先后出资40万元入了“暗股”。后来,典当公司提出想从原种场长期借款,胡某就在没有经过集体研究的情况下,个人决定原种场与典当公司签订一份长期借款合同。在这份合同签订后,典当公司就通过胡某向原种场多次借款,累计高达2660万元。

  2011年底,胡某又以原种场下属企业的名义,和典当公司重新签订了一份内容相同的长期借款合同。之后,典当公司又多次向原种场借款,累计达到3020万元。在屡次借款中,当然少不了胡某的好处。2010年到2011年之间,典当公司负责人先后四次送给胡某7万元,胡某也从典当公司的分红款中获得了17万元。

  上诉称为单位创收求减刑

  胡某屡次挪用公款并为自己谋取利益的行为最终败露,江苏省宿迁市人民法院审理后,认定胡某累计挪用公款6180万元,并谋取个人利益,依法判处胡某7年有期徒刑,并处以罚款。然而,胡某对这样的判决并不服气,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胡某认为,自己虽然挪用了公款,但自己并没有造成国有资产损失,还为自己所在的原种场带来了400多万元的利息,自己没有从这些公款中谋利,依法可从轻处罚。

  近日,江苏省高院经过审查后,认定胡某挪用公款并谋取个人利益毋庸置疑。最终,江苏省高院认为一审法院判决,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量刑适当,驳回胡某上诉,维持原判。

刑案流程: 侦查公诉审判  刑拘逮捕取保  自首立功缓刑  从轻减轻从重  附带民事诉讼  上诉抗诉复核
具体罪名: 侵犯财产犯罪  人身伤害犯罪  经济秩序犯罪  社会秩序犯罪  公共安全犯罪  贪污受贿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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