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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案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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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邢波律师介绍:

资深刑事律师,2010年开始专精刑事业务,2013年加盟盈科并创建济南盈科刑事部,十多年精办刑事案件近千件,多数取得良好效果,帮助众多被告人重新获得自由、尊严并恢复名誉,深得当事人好评。

山东大学刑法硕士,兼任山东省刑法学研究会理事、山东律协刑事诉讼委员会副主任、济南律协常务理事兼纪律委员会委员。

在刑事领域人脉资源广阔、深厚,办案经验丰富,在取保候审和争取缓刑方面有独特的方式和经验

宗旨:全力办好每个刑事案件,全力争取最佳办案效果

  电话:139-5319-1508 


      二、团队业务范围:

  监委调查的贪污贿赂、挪用、玩忽职守等职务案件、经济金融领域的吸收公众存款和非法集资、网络犯罪、银行卡犯罪、传销、诈骗等案件,毒品案件、杀人伤害强奸等人身案件、各类刑事案件的申诉业务。


       三、近年结案:

  东营某局长蒋某某省法院申诉改判无罪、滨州朱某骗取贷款案(15.3亿不起诉)、日照袁某贷款诈骗罪13亿不成立、枣庄王某非吸案1300万不起诉、潍坊王某某非吸案不起诉、淄博陈某虚开增值税专票9000万短刑、威海某局长郭某贪污受贿两罪短刑、德州警官邢某免予刑事处罚保留公职、济南武某恶性杀人案死缓保命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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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受油品承运商好处费 重庆中石化总助获刑

日期:2014/8/5  点击次数:933

  原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重庆石油分公司总经理助理向仕铭非法收受油品承运商好处费14.2万元,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2014年8月4日,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审结该案,并依法改判其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

  重庆市渝中区法院一审认定,2011年至2013年的春节,被告人向仕铭在担任中石化重庆分公司经营管理处处长、总经理助理的过程中,利用其负责或领导经营管理处全面工作及对成品油公路承运商进行监督、指导等管理工作的职权,先后在重庆市渝中区解放碑国贸中心32楼、33楼办公室等地,三次收受油品承运商高某某以过节费等名义给予的好处费港币5万元、人民币5万元及面值5万元港币的中国银盛商旅卡一张,另收受油品承运商赵某给予的好处费人民币1万元。其中,向仕铭对2013年春节前收受的商旅卡,在更改商旅卡使用密码将其占为己有后并未使用;同年8月,向仕铭得知高某某被检察机关带走调查,即主动将该卡退还给行贿人高某某。一审中,向仕铭的家属代为退清全部赃款。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向仕铭无视国法,身为国家出资企业分支机构中的管理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折合人民币共计14.2万余元,为他人牟利,其行为已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且数额巨大。鉴于被告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应予从轻处罚,且在案发前退清部分赃款,案发后积极退还全部赃款,依法可予酌情从轻处罚。遂判决:被告人向仕铭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三万元;对被告人向仕铭违法所得贿赂款予以追缴,由扣押机关上交国库。

  二审审理期间,向仕铭检举他人犯罪事实,经查证属实,具有立功情节,依法可减轻处罚。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对其依法予以改判。

刑案流程: 侦查公诉审判  刑拘逮捕取保  自首立功缓刑  从轻减轻从重  附带民事诉讼  上诉抗诉复核
具体罪名: 侵犯财产犯罪  人身伤害犯罪  经济秩序犯罪  社会秩序犯罪  公共安全犯罪  贪污受贿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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