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   律师简介   |   经典案例   |   取保候审   |   不予起诉   |   免予处罚   |   判处缓刑   |   联系我们
刑案流程:
具体罪名:

16088666859491575副本.jpg

关于我们>> 更多

一、邢波律师介绍:

资深刑事律师,2010年开始专精刑事业务,2013年加盟盈科并创建济南盈科刑事部,十多年精办刑事案件近千件,多数取得良好效果,帮助众多被告人重新获得自由、尊严并恢复名誉,深得当事人好评。

山东大学刑法硕士,兼任山东省刑法学研究会理事、山东律协刑事诉讼委员会副主任、济南律协常务理事兼纪律委员会委员。

在刑事领域人脉资源广阔、深厚,办案经验丰富,在取保候审和争取缓刑方面有独特的方式和经验

宗旨:全力办好每个刑事案件,全力争取最佳办案效果

  电话:139-5319-1508 


      二、团队业务范围:

  监委调查的贪污贿赂、挪用、玩忽职守等职务案件、经济金融领域的吸收公众存款和非法集资、网络犯罪、银行卡犯罪、传销、诈骗等案件,毒品案件、杀人伤害强奸等人身案件、各类刑事案件的申诉业务。


       三、近年结案:

  东营某局长蒋某某省法院申诉改判无罪、滨州朱某骗取贷款案(15.3亿不起诉)、日照袁某贷款诈骗罪13亿不成立、枣庄王某非吸案1300万不起诉、潍坊王某某非吸案不起诉、淄博陈某虚开增值税专票9000万短刑、威海某局长郭某贪污受贿两罪短刑、德州警官邢某免予刑事处罚保留公职、济南武某恶性杀人案死缓保命等等。

免费咨询电话

免予处罚您的位置:刑事辩护律师网 > 免予处罚

张默穿T恤受审面无表情认错 张国立没来见儿子

日期:2015/1/29  点击次数:2429

  今天上午10:30分,知名演员张国立之子张默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在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受审。法庭坐满了记者和人大代表等旁听人员,但其父母都没有到场。

  上庭:张默穿T恤上庭 表情严肃

  上午,张默身着穿红色长袖T恤被两名法警押上法庭,从身形上看,张默比文弱的房祖名高大,皮肤也黝黑一些。与房祖名一上庭就“微笑点头”不同,张默走上法庭时,表情很严肃。在庭审过程中,张默多次低头,回答法庭提问或公诉人提问时,他主动向话筒探身,态度恭敬,但是面无表情。张默的声音很轻,一口纯正的北京话,语速也很快。

  “我曾经在2012年,因吸食毒品大麻被行政拘留13天。”在谈起自己被行政处罚的经历时,张默的声音明显小了。他说,这一次和他一起吸毒被抓的两个朋友都是做音乐的。但是在回答公诉人提问时,张默提高声音强调了“容留他人吸毒的事情,是我主动向警察坦白的。”张默说,他是在朋友家被抓获的,并主动向警方说了自己曾经在家里和朋友吸毒的事情。

  检方指控称,2014年7月底,因群众举报某小区有人吸毒,警方出动将正在吸食大麻的张默等人抓获。张默和他的朋友们交代,在2014年4月、6月,张默两次容留朋友吸毒,第一次毒品是朋友吴某带过来的,第二次毒品是张默从冰箱里拿出来的。

  庭审:低声认错 不辩解

  在庭审中,公诉人在公诉意见中,对张默进行了教育。公诉人说,张默在公安机关尚未掌握其容留他人吸毒的情节,能坦白,应以自首论,另外,张默因吸食大麻而被行政处罚,在被抓获时,仍在吸食大麻,请法庭综合考虑以上情节。

  审判长询问张默是否有自行辩护的意见,张默轻声说“没有辩护。”在最后陈述时,张默说“我从被抓到现在,一直在反省这个错误,我不会再犯了,我以后会弥补这个错误对家人对社会对关心我的人造成的伤害。我错了!”在说“我错了”时,张默加重了语气。

  辩护人说,张默有主动坦白、犯罪情节轻微等情节。而且张默“已经认识到容留他人的危害性,而且已经感到懊悔。”建议对被告人从轻处罚。

  宣判:与房祖名刑期一样

  北京市海淀法院对此案当庭做出了判决,认定了张默有自首情节,张默被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罚金5000元。今年1月9日,房祖名在北京市东城法院同样被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但罚金是2000元。

  根据以往报道,张默是2014年7月29日被抓获,如按“羁押一日,折抵一日”的法律规定,张默将于本月底刑满释放。

刑案流程: 侦查公诉审判  刑拘逮捕取保  自首立功缓刑  从轻减轻从重  附带民事诉讼  上诉抗诉复核
具体罪名: 侵犯财产犯罪  人身伤害犯罪  经济秩序犯罪  社会秩序犯罪  公共安全犯罪  贪污受贿犯罪
Copyright by 2012-2020 北京市盈科(济南)律师事务所 鲁ICP备14012398号-5 ALL Rights Reserved
盈科律师   律师执业证号:13701201010155935  电话:13953191508   QQ:1269258450
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经十路11111号济南华润中心38-39层  鲁ICP备14012398号-5
您是本站第 4844886 位访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