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越南拐卖婴儿偷渡送入中国境内贩卖,甚至将越南孕妇接到中国生产后将婴儿卖掉……26日,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在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一起特大跨国拐卖儿童案进行二审宣判,维持一审法院对主犯黄清恒的死刑判决。
越南拐婴广东贩卖
从法院了解到,二审法院审理查明,上诉人黄清恒在得知广东揭阳等地少数家庭有收养婴儿的愿望后,产生从越南组织婴儿到中国广东省揭阳等地出卖或组织越南籍孕妇到中国待产,分娩后再将婴儿卖出的想法。自2010年起,黄清恒和被告人黄曼丽、阮氏军等人逐渐组织了一个拐卖儿童的犯罪团伙,从越南经中国广西东兴市向广东省揭阳市、汕头市等地接送、中转或贩卖儿童,甚至组织越南籍孕妇到中国待产,产后再将婴儿卖出。
案件中,黄清恒主要负责联系越南籍妇女“阿中”等人在越南境内组织婴儿来源,并安排团伙成员在越南境内以及中国广西东兴市至广东省揭阳市、汕尾市之间的接送。成员黄曼丽主要负责安排人手到东兴市接送携带婴儿偷渡入境的越南籍妇女。成员阮氏军则负责将婴儿从广西东兴市运送到广东省汕尾市交给其他被告人出售。从2010年至案发,该团伙共出卖儿童20余名,其中,公安机关解救出11名涉案婴儿(儿童)。
24人获刑主犯死刑
一审中共有24名被告因拐卖儿童罪获刑,其中主犯黄清恒被判处死刑。黄清恒等7名被告对一审判决不服,提起上诉。7名上诉人中,阮氏雪贞、阮氏碧秋为越南籍,黄清恒、阮黄玲等国籍不明,但自称为越南籍。
二审中,黄清恒认为自己只卖不拐,社会危害性较小,且在拐卖行为中只起中间作用,不是主犯,一审对其量刑过重,“这些小孩是一个叫‘阿中’的越南妇女给我的,她说这些小孩的父母太穷,养不活他们,所以送给中国人养。”其他被告人的上诉意见主要集中在认定的被拐卖人数与实际有出入、一审量刑过重、请求二审法院减轻处罚等。
二审法院认为,黄清恒是罪责最为严重的主犯,属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危害性极大,所犯罪行极其严重,依法应予严惩。阮氏雪贞犯罪时是已满十六岁未满十八岁的未成年人,且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决定对阮氏雪贞予以减轻处罚。原判对黄清恒、黄曼丽、阮氏军等被告人的量刑适当,诉讼程序合法。
法院还依法对黄清恒的死刑判决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