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   律师简介   |   经典案例   |   取保候审   |   不予起诉   |   免予处罚   |   判处缓刑   |   联系我们
刑案流程:
具体罪名:

16088666859491575副本.jpg

关于我们>> 更多

一、邢波律师介绍:

资深刑事律师,2010年开始专精刑事业务,2013年加盟盈科并创建济南盈科刑事部,十多年精办刑事案件近千件,多数取得良好效果,帮助众多被告人重新获得自由、尊严并恢复名誉,深得当事人好评。

山东大学刑法硕士,兼任山东省刑法学研究会理事、山东律协刑事诉讼委员会副主任、济南律协常务理事兼纪律委员会委员。

在刑事领域人脉资源广阔、深厚,办案经验丰富,在取保候审和争取缓刑方面有独特的方式和经验

宗旨:全力办好每个刑事案件,全力争取最佳办案效果

  电话:139-5319-1508 


      二、团队业务范围:

  监委调查的贪污贿赂、挪用、玩忽职守等职务案件、经济金融领域的吸收公众存款和非法集资、网络犯罪、银行卡犯罪、传销、诈骗等案件,毒品案件、杀人伤害强奸等人身案件、各类刑事案件的申诉业务。


       三、近年结案:

  东营某局长蒋某某省法院申诉改判无罪、滨州朱某骗取贷款案(15.3亿不起诉)、日照袁某贷款诈骗罪13亿不成立、枣庄王某非吸案1300万不起诉、潍坊王某某非吸案不起诉、淄博陈某虚开增值税专票9000万短刑、威海某局长郭某贪污受贿两罪短刑、德州警官邢某免予刑事处罚保留公职、济南武某恶性杀人案死缓保命等等。

免费咨询电话

免予处罚您的位置:刑事辩护律师网 > 免予处罚

邮储银行主管挪用公款2075万 获刑20年

日期:2015/2/2  点击次数:2441

  邮政储蓄银行支局营销主管利用职务之便,伙同另外两人非法挪用北京体育大学公款2075万余元牟利。案发后,三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到20年不等。近日,记者获悉,一中院二审宣布维持原判。

  挪用公款完成储蓄任务

  现年50岁的女子马文平自2009年3月开始任海淀区邮电局清华支局营销主管。31岁的李冉是某公司派遣到邮电局的劳务人员,担任支局理财经理。李冉的丈夫金蓬也牵扯到此案中。

  2010年,马文平利用体育大学计划财务处处长的帮助,承揽到体育大学代发工资的业务。

  同年12月4日,北京体育大学将390万元人民币打入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代发工资账户,准备年终考核结束后,用于发放职工奖金。仅4天后,马文平便利用职务之便,以为体育大学代发房补的名义,指使体育学院邮电所的工作人员将390万元转存入她冒用他人名义开的80个邮储银行个人账户中。

  12月31日,体育大学再次向代发工资账户转入675万元,不料,2011年1月25日,马文平又用同样的方法将其中的285万元转到80个个人账户上。至此,马文平总共从体育大学的代发工资账户上转走675万元。

  2011年1月7日至2月14日,马文平伙同李冉、李冉的丈夫金蓬等人,陆续将80个邮储银行个人账户中的675万元以现金的方式取出。

  马文平用其中大部分钱帮助其他银行工作人员完成了储蓄增额任务,李冉、金蓬夫妇还将部分公款存入银行用于申办大额信用卡和购买金融理财产品。2011年6月17日,三人将公款又全部归还到体育大学的账户上。

  3人再次犯案侵吞497万

  见无人发觉,此后,三人的胆子更大了。2011年12月,体育大学分三次将职工工资、奖金合计1400余万元转到邮储银行代发工资账户,准备年终考核结束后再进行发放。马文平等三人再次以同样的手法在两个多月的时间内将这笔公款陆续取出。又在体育大学发放工资、奖金前,往代发工资账户转入903万余元,但剩下的497万余元,被三人占为己有。

  2011年6月,为了感谢马文平,李冉、金蓬夫妇邀请马文平夫妇到香港、澳门旅游,为两人各买了一块名表,总价值9万余元。之后,两人还送给马文平的女儿一块价值9900元的手表。

  另据了解,承揽体育大学代发工资业务的马文平,为感谢体育大学计划财务处处长石玉田(另案处理)的帮助以及为继续保持合作,马文平在石玉田办公室给了他4万元现金。

  一审分别获刑15至20年

  去年9月5日,海淀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法院认为被告人马文平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伙同被告人李冉、金蓬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或归个人使用超过三个月,且数额巨大不退还,三人的行为均已构成挪用公款罪。此外,被告人马文平、李冉、金蓬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其行为亦均构成行贿罪。

  最终,法院判处马文平犯挪用公款罪、受贿罪、行贿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20年。李冉犯挪用公款罪、行贿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15年。金蓬犯挪用公款罪、行贿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15年。同时,三人共同退赔497万余元,发还海淀区邮电局。

  三人均不服判决,向一中院提起上诉。

  3人上诉后均维持原判

  马文平上诉称,她未指使亦不知道李冉、金蓬将体育大学的存款挪作他用,所以自己的行为不构成挪用公款罪;她认为李冉送她的手表是为了偿还债务,也不构成受贿罪;而自己向石玉田行贿属于单位行为,所以自己不应该承担责任。

  李冉的上诉理由则是,其挪用公款的数额有误。金蓬则认为自己不知道马文平给他使用的钱款性质为公款,所以不构成挪用公款罪。

  法院经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一审相同。证据显示,马文平将涉案存折交予李冉后授意李冉、金蓬将存折内的公款转出并借予他人使用和进行营利活动,其行为存在主观故意。李冉、金蓬作为获益人,直接参与了犯罪实施过程。故法院对三人的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均没有采纳。

  近日,一中院作出二审判决,驳回马文平、李冉、金蓬的上诉,维持原判。

刑案流程: 侦查公诉审判  刑拘逮捕取保  自首立功缓刑  从轻减轻从重  附带民事诉讼  上诉抗诉复核
具体罪名: 侵犯财产犯罪  人身伤害犯罪  经济秩序犯罪  社会秩序犯罪  公共安全犯罪  贪污受贿犯罪
Copyright by 2012-2020 北京市盈科(济南)律师事务所 鲁ICP备14012398号-5 ALL Rights Reserved
盈科律师   律师执业证号:13701201010155935  电话:13953191508   QQ:1269258450
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经十路11111号济南华润中心38-39层  鲁ICP备14012398号-5
您是本站第 4813628 位访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