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3月16日讯,试图从直行车道违法转入左转待转区,被正在执勤的民警茆盛泉阻止,犯罪嫌疑人孙浩杰随后强行左转,导致民警被拖行后带倒,后脑勺着地当场昏迷不醒,最终抢救无效因公殉职。
孙浩杰的行为,到底是属于交通肇事、妨害公务,还是故意伤害?其所作所为一旦定罪,又可能怎样量刑?
“他的行为,肯定已经不属于交通肇事了。”上海广庭律师事务所律师潘轶告诉新民晚报新民网记者,“交通肇事”是一个过失行为,而孙浩杰在明知民警阻止的情况下,强行左转、拖行带倒民警的行为,已经属于主观故意行为,适用的应该是故意伤害罪。
同时,由于茆盛泉在事件发生时是正在执行公务的交警,孙浩杰的这一行为也构成了妨害公务罪。
司法实践中,如果行为人的暴力行为造成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重伤或因重伤导致死亡的结果,甚至故意杀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按处理牵连犯的原则,以重罪吸收轻罪,“也就是说,在本案中,更可能以故意伤害罪定罪,进行从重处罚。”
根据《刑法》第234条的规定,“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此外,对于孙浩杰“在行驶了100多米后,发现反光镜里面有很多人,感觉出事了。靠边停车后,又返回事发现场,跟民警说,这个人是他撞的”这一情节,潘轶告诉新民晚报新民网记者,能否认定为自首,要看他的返回现场是否存在被警方截停等情节,“如果是迫于警方压力被截停而返回,认定为自首的可能性不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