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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邢波律师介绍:

资深刑事律师,2010年开始专精刑事业务,2013年加盟盈科并创建济南盈科刑事部,十多年精办刑事案件近千件,多数取得良好效果,帮助众多被告人重新获得自由、尊严并恢复名誉,深得当事人好评。

山东大学刑法硕士,兼任山东省刑法学研究会理事、山东律协刑事诉讼委员会副主任、济南律协常务理事兼纪律委员会委员。

在刑事领域人脉资源广阔、深厚,办案经验丰富,在取保候审和争取缓刑方面有独特的方式和经验

宗旨:全力办好每个刑事案件,全力争取最佳办案效果

  电话:139-5319-1508 


      二、团队业务范围:

  监委调查的贪污贿赂、挪用、玩忽职守等职务案件、经济金融领域的吸收公众存款和非法集资、网络犯罪、银行卡犯罪、传销、诈骗等案件,毒品案件、杀人伤害强奸等人身案件、各类刑事案件的申诉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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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营某局长蒋某某省法院申诉改判无罪、滨州朱某骗取贷款案(15.3亿不起诉)、日照袁某贷款诈骗罪13亿不成立、枣庄王某非吸案1300万不起诉、潍坊王某某非吸案不起诉、淄博陈某虚开增值税专票9000万短刑、威海某局长郭某贪污受贿两罪短刑、德州警官邢某免予刑事处罚保留公职、济南武某恶性杀人案死缓保命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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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潭大学“情杀案”即将宣判 嫌疑人三次被判死刑

日期:2015/3/20  点击次数:904

  湘潭大学“情杀案”即将宣判 嫌疑人三次被判死刑

  2015年3月20日讯,湖南湘潭大学“情杀案”,或将于近日宣判。该案早在2013年4月17日就已开庭,但开庭后将近两年时间里,湘潭中院却迟迟未予宣判。

  2003年,湖南湘潭大学机械工程学院2002级研究生周玉衡遇害,同学院2003级的研究生曾爱云作为犯罪嫌疑人被警方拘押。此前的11年间,曾爱云三次被湘潭中院判处死刑,湖南高院维持过一次死刑判决,但未获最高法核准。

  钟致远认为,该案案发证据和作案时间存疑,关键证人未出庭却被判了伪证罪等,使该案拖了11年没有终结。

  “情杀”

  2003年9月,在工作两年后,曾爱云回到母校湘潭大学,攻读机械工程学院的研究生。一次聚餐,他结识了同学院的女生李霞,两人互有好感,关系逐渐密切。

  曾爱云是湖南邵东县人,导师对他的评价是:成绩好,外向,能力强,尊敬教师。

  在和曾爱云相识前,李霞与研究生院党支部书记周玉衡已恋爱四年。曾爱云出现后,她决定与周分手。

  得知事情原委后,周玉衡心生不满,他后来还从同学口中得知曾爱云有“作风问题”。10月27日,他将这一传闻告诉了李霞,还劝她回到自己身边。

  当天19时30分,和李霞在一起的曾爱云打电话给周玉衡,为自己辩解,并约他20时在图书馆前见面,表示愿把李霞送还给他。20时许,周玉衡在陈华章的搀扶下,如约来到图书馆,与曾爱云、李霞见面。

  陈华章是曾爱云“有钱一起花”的朋友,也是周玉衡的师兄,时年25岁。

  碰头后,彼此间也没有过多交谈,周玉衡便被陈华章扶回宿舍。当时,李霞就已注意到,周玉衡看起来头昏乏力,感觉不放心,准备和陈一起送他回去,但被陈拒绝了。

  23时40分,一位加班的老师因厕所没灯,欲在草地上方便时,发现了周玉衡的尸体,随即报警。

  曾爱云被警方初次讯问时,根本不承认去过案发现场,他坚称当晚始终和李霞在一起。但在29日凌晨,几经讯问后,他改变了口供,承认周玉衡是其所杀,并供述了杀人过程。本案被冠以湘潭大学“情杀案”。

  湘潭检方认为,周玉衡是被陈华章和曾爱云合谋杀害的。当晚周玉衡遇害之前,喝了陈华章放了安眠药的水,坐在工科南楼308室椅子上昏昏欲睡时,被曾爱云从背后用绳子勒住颈部致死。此后曾和陈一同将周的尸体拖入电梯至一楼,抛尸于楼外草地上。

  检方认定,曾、陈二人杀害周玉衡的动机是:陈与周是同一导师,但导师偏爱周,陈心怀妒忌;而曾与周的女友李霞关系密切,周将曾以前品行不端的情况告知李霞,并规劝李霞,引来曾的不满。

  案发证据存疑

  2004年7月14日,湘潭中院第一次开庭审理此案,曾爱云当庭翻供,称遭受刑讯逼供,做了有罪供述。此后历次庭审,他都否认杀人。

  而后,他的命运在一次次审判中不断被改写。他曾收到过3份湘潭中院下发的死刑判决,1份湖南高院的维持死刑判决,以及最高法院的不予核准死刑裁定。陈华章则每次均被判无期徒刑。

  钟致远律师自2005年介入此案。他认为,警方认定曾爱云杀人的证据——凶案现场留有与曾爱云所穿皮鞋的鞋底花纹种类同一的残缺鞋印,椅子后背有曾爱云手印,曾爱云裤子口袋中还发现一根与作案的棕绳种属一致的纤维——存在疑点。

  “口袋里的纤维是在没有任何人见证的情况下取得的。”钟致远说,公安机关的鉴定技术只能认定口袋里的纤维与棕绳上的纤维种属一致,不能认定就是杀人棕绳上的纤维。

  钟致远还质疑,曾爱云的鞋子在市场上随处可买,而且308室有众多师生出入,警方在侦查时却不提取其他人的鞋印做排除。至于椅背上的手印,该室老师证明,室内打扫卫生时一般不擦靠背,只擦座位,而在事发前几天,曾爱云曾来过该室,并在周玉衡椅子周边停留过。

  此外,该案中所有物证,包括杀人用的绳索、抹去血迹的抹布、死者的手机、死者用过的杯子、吃剩的安定片、购买安定的病历本和处方等都是在陈华章处查获的。

  “但在现场勘查笔录中,却没有关于陈华章的任何指纹和足迹。”钟致远告诉澎湃新闻,公安办案人员对陈华章所做的“供述笔录”也充满疑点。

  他供述称,当晚他在308室看书时,曾爱云勒死了周玉衡,他听到椅子倒地声音后,看到周玉衡倒在了地上。但陈华章身材较矮,加之书桌隔板挡住视线,陈华章不可能看到倒在地上的周玉衡。

  2008年,钟致远曾请湘潭大学法学院两女生到案发现场,在法学院老师见证下做了模拟实验,也证实陈华章的供述存疑。

  钟致远告诉澎湃新闻,湖南省高院曾请来公安部法医学司法鉴定中心的专家对陈进行心理测试,“可以认定陈华章对周玉衡实施了堵嘴、勒颈、抛尸等行为”。但心理测试仅能作为案件参考,并不作为判决依据。

  伪证罪

  李霞是本案的关键证人,但遗憾的是,她自始至终未出过庭。

  钟致远还说,本案中,李霞的证词在恐吓和违法取证的情况下,出现反复,做出不利曾爱云的证言。案发头两天,她在湘潭大学办公室、湘潭市公安局重案大队做了5次供述,均称案发当晚曾爱云始终和她在一起。此后,她因涉嫌包庇罪被关进看守所,又5次供称当晚曾爱云曾离开她约20分钟。而这20分钟恰是警方认定曾爱云去杀害周玉衡的时间。

  “在湘潭中院第四次一审中,法院还当庭认定因侦查机关存在诱导式的问话,李霞不利于曾爱云的证言为非法证据,予以排除。”钟致远说。

  2004年7月,该案第一次开庭前夕,关在看守所里的李霞曾给湘潭中院领导写信,请求出庭作证,与办案人员及嫌犯陈华章当面对质。曾爱云的辩护律师也向湘潭中院提交同样的申请,但都遭到拒绝。同年11月,李霞因“伪证罪”被湘潭雨湖区法院判刑两年,缓期两年执行。那一年,她24岁。

  “这种本末倒置的司法奇闻,只能说明当年的办案机关未审先判、迫不及待欲置曾爱云于死地。” 钟致远说,以后的几次庭审,他均向法院申请通知李霞出庭作证,但都被她拒绝。“因为这个案子,她被学校开除学籍,此后到外地打工,受到的影响也比较大。”

  在梳理材料时,钟致远还发现了一个细节:李霞在供述中曾说,案发当天22点40分左右,曾爱云的手机放在她那里,她听到短信震动后,就把手机还给了曾爱云。

  钟致远认为,这恰是证明曾爱云有没有作案时间的重要证据:警方认定曾爱云作案时间为22点28分至48分之间,若查看曾爱云手机短信清单,就可证明彼时两人是否在一起。

  “蹊跷的是,办案机关虽扣押了曾爱云的手机,证据中却没有列出曾爱云的短信清单。”钟致远说,周玉衡、李霞、陈华章的手机短信都有记录清单。

  疑案从拖

  2014年以来,澎湃新闻先后多次报道了曾爱云案超期审理问题。因该案长期久审不判饱受各界质疑,湘潭中院当选澎湃新闻评选的“2014年度最任性的政法机关”之一。

  澎湃新闻给予湘潭中院的“颁奖词”为:11年前,湘潭大学发生一起“情杀案”,警方认定该校研究生曾爱云为犯罪嫌疑人。曾爱云3次被湘潭中院判处死刑,都被撤销。2013年,该院第四次开庭审理此案,至今不判。此案屡上久押不决案件榜,任凭各界疾呼,该院岿然不判,树立了“疑案从拖”的典型。

  1月12日,屡次拒绝采访的湘潭中院,通过官方网站发布了对澎湃报道的回复称:“因案情重大疑难复杂、部分事实不清,湘潭市人民检察院先后二次以需要补充侦查为由建议我院延期审理。上述情况均向被告人曾爱云的辩护人钟致远律师进行了通报,并向其解释了案件尚未宣判的原因。钟致远律师表示理解,但是希望尽快结案。”

  不过,上述回应并未得到律师钟致远的理解和法律界人士的认同。

  钟致远在接受澎湃新闻记者采访时表示,自己从未对该案久审不决向法院方面表示过“理解”;而湘潭中院以所谓“检察院提出补充侦查建议延期审理”为由解释该案至今未判,更被诸多法律界人士质疑“闪烁其辞、误导舆论”——即使按照法院的说法计算,法律规定的补充侦查的期限也早已过去,该案的审理依然大大超出刑事诉讼法关于案件审限的规定。

  上海律师丁金坤分析,按照《刑诉法》及其司法解释,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审判期间,若公诉机关建议延期审理,最多不超过两次,而且每次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移送法院后,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这样来算,湘潭中院应在开庭后11个月内宣判,如果经上级法院批准,可再延长三个月。”丁金坤说。

  事实上,钟致远表示,从未收到过上级法院批准延期审理的通知,湘潭中院的上述回复也并未提及上级法院批准延期。

  著名刑辩律师朱明勇则质疑湘潭中院的回复“避重就轻”,既不通报湘潭检察院两次补充侦查的起止时间,也不肯说明补充侦查期满后法院延期审理该案是否获得了法定的手续。“就算中间有两次补充侦查,该案还是大大超过了审限。超过审限就是违法,按照最高检原副检察长赵登举的说法,超期羁押属于违法羁押,本质上就是非法拘禁。”

  2月4日,钟致远还到湘潭中院复印了湘潭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材料,但发现“没有任何新东西”。(一号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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