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3月31日讯 薛某现年50岁,离异后独自居住在丰台区。2013年1月28日晚,薛某和54岁的女子靳某一同在朋友家吃饭饮酒,两人都喝了二三两白酒及一瓶啤酒。晚上9时30分许,靳某和薛某一起离开,约10时许一起回到薛某的暂住地。法院查明,次日凌晨,薛某持菜刀多次砍击靳某头部,造成靳某失血性休克死亡。
据小区保安员介绍,薛某在案发后跑出单元楼,边跑边向他摆手,并大声说“我家闹鬼了,快点儿跟我抓鬼去。”当时,薛某的手上、脸上都有血,浑身哆嗦,精神状况不是很正常。保安拿了一根警棍跟薛某过去,到房间门口看见地上趴着一个人,就让薛某报警。薛某随后打了110,说自己杀人了。
薛某到案后供述,她和靳某饭后打了一辆出租车离开,她记得自己好像在刘家窑附近下车,出租车送靳某走后,她又换了出租车回家。她记得自己到家后开过电视和冰箱,后来感觉有个像鬼一样的男人亲近她,她很害怕,嚷着推开对方往卧室跑,但对方跟着她。“我怕他杀我,觉得见鬼了,就跑进厨房拿出菜刀对着那个男的头部砍,然后乱砍一气就跑出家”。薛某说,警察赶到后,说她伤的是女人,她这才看到躺着的是靳某。她称双方认识一年多,关系不错。
经鉴定,薛某被诊断为酒精所致精神障碍——复杂性醉酒。实施违法行为时辨认、控制能力明显受损,评定为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
据薛某的前夫及亲属证言,薛某的父亲有精神病,曾将薛某的母亲杀害后入院治疗。薛某的性格特别暴躁,曾与前夫不分场合、不分地点就动手打架。薛某不爱与人接触,爱抽烟,经常自言自语,有时候还哭,但薛某没有进行过治疗。
案件审理期间,薛某及亲属赔偿靳某的近亲属经济损失共计60万元,获得对方谅解。
法院认为,薛某持刀数次砍击被害人头部,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鉴于薛某作案时系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自首且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得到对方谅解,对其减轻处罚。法院一审判处薛某有期徒刑7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