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4月1日讯 30岁的赵某是一家国企员工,是被害人小华(化名)的姑父。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10月4日0时许,被告人赵某进入大兴区榆垡镇某村的小华家院内,在小华的房间里,强行与她发生性关系,后被控制。
据小华说,10月3日晚上9时许,她在家里的卧室休息,姑父赵某推开卧室门进了屋,问她什么时候开学等问题,聊了3、4分钟就走了。后来小华就睡了,不久就感到有人掀她被子,她醒来发现姑父在床边站着,她赶紧从床上坐起来,问他“你找我干吗,你有什么事?”而姑父没有说话,随后把她扑倒在床上,预谋不轨。而这期间,小华用脚踹他,用手推他,并连喊救命,但还是被强行发生了性关系。她告诉父母后报警。
赵某的供述中称,那晚在小华家喝酒直到深夜十点半,酒席散后,他就回到了距离小华家60米远的自家。半小时后又返回翻墙进入小华家。但他称自己喝多了,记不住究竟是否和小华发生了性关系。
庭审中,其辩护人认为,本案的证据不切实充分。被告人赵某系偶犯、初犯,饮酒后做出的行为属于激情行为,没有潜在动机。
经审理,大兴法院认为,赵某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被害女性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判处其有期徒刑5年。
记者今日了解到,因坚持认为侦查证据不足,赵某已提起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