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4月23日讯 记者近日从东城法院获悉,去年向天安门城楼毛主席像投掷墨水瓶的孙某,被东城法院一审以犯寻衅滋事罪,判处孙某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
2014年3月6日12点,42岁的孙某为达到个人目的,在天安门城楼南侧小广场向天安门城楼毛主席像投掷墨水瓶,造成毛主席像污损。事发后,现场临时采取清场等措施,孙某后被民警当场抓获。
据了解,孙某此前曾因信用卡诈骗罪,被海淀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于2013年1月4日刑满释放。
此案开庭时,孙某表示认罪。东城法院认为,孙某无视国法,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其行为妨害了社会管理秩序,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孙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酌情处理。故判决孙某犯寻衅滋事罪,处有期徒刑1年2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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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抛撒传单获刑11个月
因在公交车上向窗外抛撒数百张传单,造成公交车停驶,影响交通秩序,60岁的顾某被东城法院一审以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11个月。
法院查明,2014年3月23日11时许,顾某为达个人目的,乘坐120路公交车由东向西行驶至天安门城楼南侧时,向车外抛撒事先准备好的传单,上述行为造成公交车停驶在长安街,影响后续车辆正常行驶,多名工作人员处置现场,路边多名群众围观,现场秩序混乱。
法院认为,顾某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行为妨害了社会管理秩序,已构成讯息滋事罪,依法应予以惩处,故作出上诉判决。
■ 释法
寻衅滋事罪
寻衅滋事罪,是指肆意挑衅,随意殴打、骚扰他人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刑法将寻衅滋事罪的客观表现形式规定为四种: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有以上四种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