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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案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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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邢波律师介绍:

资深刑事律师,2010年开始专精刑事业务,2013年加盟盈科并创建济南盈科刑事部,十多年精办刑事案件近千件,多数取得良好效果,帮助众多被告人重新获得自由、尊严并恢复名誉,深得当事人好评。

山东大学刑法硕士,兼任山东省刑法学研究会理事、山东律协刑事诉讼委员会副主任、济南律协常务理事兼纪律委员会委员。

在刑事领域人脉资源广阔、深厚,办案经验丰富,在取保候审和争取缓刑方面有独特的方式和经验

宗旨:全力办好每个刑事案件,全力争取最佳办案效果

  电话:139-5319-1508 


      二、团队业务范围:

  监委调查的贪污贿赂、挪用、玩忽职守等职务案件、经济金融领域的吸收公众存款和非法集资、网络犯罪、银行卡犯罪、传销、诈骗等案件,毒品案件、杀人伤害强奸等人身案件、各类刑事案件的申诉业务。


       三、近年结案:

  东营某局长蒋某某省法院申诉改判无罪、滨州朱某骗取贷款案(15.3亿不起诉)、日照袁某贷款诈骗罪13亿不成立、枣庄王某非吸案1300万不起诉、潍坊王某某非吸案不起诉、淄博陈某虚开增值税专票9000万短刑、威海某局长郭某贪污受贿两罪短刑、德州警官邢某免予刑事处罚保留公职、济南武某恶性杀人案死缓保命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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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被羁押1172天死刑改判无罪获33万国家赔偿

日期:2015/4/28  点击次数:819

  2015年4月28日讯 同居女友失踪后,姜某被列为嫌疑人,此后被判死刑缓期执行,案件重审后,法院以证据不足改判其无罪。

  因被羁押1172天,姜某提出国家赔偿要求。记者昨日获悉,市一中院于2014年判决姜某获赔33万元。

  男子从死缓改判无罪

  姜某称,自己和刘女士是事实婚姻关系,两人开了一家美容美发店。2009年1月18日,刘女士失踪,被列为嫌疑人的姜某从2009年7月14日开始被羁押,此后被逮捕并公诉。2010年11月5日,一中院作出判决,以犯故意杀人罪,判处姜某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判决姜某赔偿刘某家人等各项损失共计68万余元。

  姜某不服,提出上诉。2011年9月1日,北京市高院裁定,以原审刑事部分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为由,裁定撤销一审判决,将该案发回重审。

  2012年9月28日,一中院重审判决,以公诉机关指控姜某犯故意杀人罪的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为由,判决姜某无罪。当日,姜某被取保候审,当时,他已经实际被羁押1172天。

  法院向其亲友澄清案情

  一中院重审对姜某作出无罪判决后,市一分检提出抗诉,姜某也提起上诉,认为一审法院未作出全面客观的判决,未对民事部分一并审理,未保护其共同财产,要求撤销一审判决并对附带民事部分一并作出判决。姜某还以重审无罪为由,向一中院申请国家赔偿400余万。

  2013年12月5日,市高院作出刑事裁定,驳回一分检的抗诉和姜某的上诉,维持原判。

  一中院随后按照姜某的要求,向其前妻、原工作单位的部分同事等说明刑事案件的相关情况,为姜某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并公开向其赔礼道歉。

  一中院承担33万元赔偿

  对于姜某的国家赔偿申请,一中院认为,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侵犯公民人身权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同时确认姜某一审有罪判决是一中院作出,该判决侵犯了姜某的人身权,故一中院应作为赔偿义务机关,承担相应的国家赔偿责任。最终,一中院作出决定,向姜某支付侵犯人身自由赔偿金23万余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万元,驳回姜某的其他国家赔偿申请。

  ■ 追访

  当事人:共同财产遭侵占应获赔

  姜某称,在他被警方刑拘前,曾多次请求保护他与刘女士共有财产并提交了70多页的证据,而在第一次有罪判决后,他当庭表示上诉,要求宣判无罪,确认其与刘女士的共同财产。

  2011年9月1日,北京市高院作出发回重审的裁定,在此期间,姜某为了维护人身权和财产权,先后写了十余份陈述申辩材料,虽然最终判决宣告他无罪,但对他共同财产没有依法予以保护。

  姜某认为,由于国家机关不履行保护其共同财产的义务,不作为,渎职、纵容等导致他与刘女士的共同财产被刘女士的弟弟侵占,国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故其申请国家赔偿,请求确认并归还其共同财产。

刑案流程: 侦查公诉审判  刑拘逮捕取保  自首立功缓刑  从轻减轻从重  附带民事诉讼  上诉抗诉复核
具体罪名: 侵犯财产犯罪  人身伤害犯罪  经济秩序犯罪  社会秩序犯罪  公共安全犯罪  贪污受贿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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