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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案流程:
具体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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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邢波律师介绍:

资深刑事律师,2010年开始专精刑事业务,2013年加盟盈科并创建济南盈科刑事部,十多年精办刑事案件近千件,多数取得良好效果,帮助众多被告人重新获得自由、尊严并恢复名誉,深得当事人好评。

山东大学刑法硕士,兼任山东省刑法学研究会理事、山东律协刑事诉讼委员会副主任、济南律协常务理事兼纪律委员会委员。

在刑事领域人脉资源广阔、深厚,办案经验丰富,在取保候审和争取缓刑方面有独特的方式和经验

宗旨:全力办好每个刑事案件,全力争取最佳办案效果

  电话:139-5319-1508 


      二、团队业务范围:

  监委调查的贪污贿赂、挪用、玩忽职守等职务案件、经济金融领域的吸收公众存款和非法集资、网络犯罪、银行卡犯罪、传销、诈骗等案件,毒品案件、杀人伤害强奸等人身案件、各类刑事案件的申诉业务。


       三、近年结案:

  东营某局长蒋某某省法院申诉改判无罪、滨州朱某骗取贷款案(15.3亿不起诉)、日照袁某贷款诈骗罪13亿不成立、枣庄王某非吸案1300万不起诉、潍坊王某某非吸案不起诉、淄博陈某虚开增值税专票9000万短刑、威海某局长郭某贪污受贿两罪短刑、德州警官邢某免予刑事处罚保留公职、济南武某恶性杀人案死缓保命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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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民银行卡遭异地盗刷 银行储户被判各担半责

日期:2015/5/14  点击次数:774

  2015年5月14日讯 人在户县,银行卡却在异地被盗刷。认为银行未尽到保障储户财产安全的义务,姚先生起诉银行要求赔偿。近日,西安中院二审判决,姚先生与银行各自承担一半责任。

  >>储户

  两分钟收两条短信 4万多元存款仅剩6.94元

  姚先生是户县人,平时在户县工作、生活。2014年4月25日,他在户县某银行支行办理了一张银行卡,并存入现金。同年7月3日下午5时许,他收到了客服短信,提示其储蓄账户异地消费支出13410元,还没等他反应过来,一分钟后他又收到另一条短信,提示其储蓄账户异地消费支出3万元。此时,他的银行存款活期余额仅剩余6.94元。

  收到短信后,他迅速联系该发卡行进行查询要求办理挂失业务,银行客服为他办理了永久挂失业务并建议报警。他报警后,公安机关已经立案,目前正在侦破中。

  >>一审

  技术漏洞造成储户损失 银行应担全责

  事发后,姚先生找过银行要求其承担损失,但银行只是表示同情,称会积极配合公安机关破案,但并不愿意承担责任。协商未果之下,他将银行起诉到户县法院,要求银行赔偿全部存款损失43410元。

  庭审中,姚先生认为,作为银行储户,持有其银行卡,银行应当保障储户的财产安全,他的银行卡被盗用,银行应当负赔偿责任。

  被告银行不同意原告诉请,称两笔交易是通过POS柜员交易渠道完成的,均为正常交易,没有密码或密码不符是无法完成交易的,而银行卡密码由储户保存,密码和银行卡相符时发卡行应当履行支付义务,原告存在密码保管不善的责任,银行已为原告办理了银行卡挂失,履行了安全义务,银行卡是否被盗用无公安机关及生效法律文书的认定,应当先刑事后民事。

  户县法院一审认为,原告在被告处办理存款及银行卡业务后,已经形成合法有效的储蓄存款合同关系,双方均应严格按照合同履行各自的合同义务,被告有义务保障存款安全。被告由于技术漏洞而未能保证银行卡的唯一性和不可复制性,由此造成储户损失,银行有义务负全部责任赔偿储户损失。被告无证据证明2014年7月3日原告持涉诉银行卡在异地进行POS消费,而原告所持的银行卡未丢失,未给予他人,故对原告请求赔偿损失43410元,法院予以支持。而被告称原告存在密码保管不善的情形,由于未能提供相关证据,法院不予采信。

  >>二审

  卡信息及密码泄露责任不明 损失应由双方各半承担

  一审宣判后,银行不服并上诉至西安中院。西安中院经审理认为,姚先生办理银行卡业务后,双方已经形成储蓄存款合同关系,银行负有保障储户及时存、取款项及信息保密义务,储户负有保管好银行卡和不泄露相关信息、密码的义务,在姚先生银行卡中43410元在异地POS机上被分两笔消费的事件中,应系银行卡信息被他人获取所致。现相关刑事案件未侦破,根据现有证据,对涉案银行卡信息及密码被泄露的过错责任,尚不能单独归结于姚先生或者银行任何一方,根据公平原则,损失应由双方各半承担。

刑案流程: 侦查公诉审判  刑拘逮捕取保  自首立功缓刑  从轻减轻从重  附带民事诉讼  上诉抗诉复核
具体罪名: 侵犯财产犯罪  人身伤害犯罪  经济秩序犯罪  社会秩序犯罪  公共安全犯罪  贪污受贿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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