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5月19日讯 黄政耀,今年63岁,曾任福建省福清市司法局局长。因利用业余时间为人翻译公证文件挣翻译费,被指控涉嫌贪污,福清市法院一审判处其有期徒刑11年。昨天,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二审判决,认定黄政耀不构成犯罪,并宣布对黄政耀当庭释放。
重获自由的黄政耀是否还能官复原职?该获得什么样的赔偿?当初的办案人员是否应该承担责任?记者通过采访一一解答。
现场
家属一颗红心两手准备
昨天早晨,在福州中院门口,黄政耀的近40位亲属守候在外面。近11时许,押解着黄政耀的警车到达法院。
当警车呼啸着驶入法院时,在门外等候的亲属们也聚拢到了法院门外。因旁听名额有限,只有黄政耀的女儿和妻子在内的6人被允许进入法庭旁听宣判。
“在附近买了鲜花,但不知道结果如何,也不敢把花拿出来。”黄政耀的一位亲属称,如果黄政耀被宣判无罪释放,我们就把花献上去,这些年他不容易。黄政耀的另外一位亲戚告诉记者,为了今天的宣判,家属们从心理上都做了两手准备,如果二审法院仍然维持原判,家属们会继续申诉;如果宣判无罪,他们将带着黄政耀回老家进行庆祝。
11时左右,现年63岁的黄政耀身着米色短裤白色背心,在法警的搀扶下缓缓走入法庭,站在被告人席位前,他挣了一下手铐,面无表情地看着审判席。
走出法院闭眼失声痛哭
经二审法院审理查明,一审判决中认定黄政耀占有翻译费的事实清楚,法院予以确认。
但二审法院指出,黄政耀的这一行为不构成贪污罪。
二审法院认为,首先,黄政耀利用个人专长,在业余时间翻译涉外公证文书,其收取的翻译费应归个人所有,翻译费虽存放于福清公证处副主任林某处,但不宜据此认定为刑法第91条规定的“在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集体企业和人民团体管理、使用或者运输中的私人财产”,因此黄政耀收取的翻译费不能认定为公共财产。法院称,黄政耀的行为并未导致国家、集体或他人的财产利益受到损失,不具有社会危害性。
因此,二审法院认定,原判法院认定的黄政耀构成贪污罪不当,应予以纠正。福州中院判决,撤销福清市法院的一审判决,判决黄政耀无罪。
法官当庭宣读完黄政耀无罪的判决书后,法警解开束缚黄政耀的手铐,并带着这位前司法局长到隔壁房间签署与释放相关的法律文件。离开法庭时,黄政耀转身向身后旁听席的亲属说了一句,“再等会儿”。
11时45分,黄政耀在女儿的陪伴下急切地走出法院,并向在门外久久等候的亲属挥手示意。早有准备的两名亲属将一捧鲜花送了上去。此时,这位满脸花白胡须的前司法局长紧闭双眼,失声痛哭。
追问
1终审获判无罪,原司法局长会官复原职?
年龄已到或办理退休
宣判后,记者第一时间致电福清市司法局,但对方公布的电话一直无人接听。
随后,记者拨打了福清市司法局上级指导机关福州市司法局,对于黄政耀获判无罪的消息,该局办公室王姓主任称,尚不知情,但其表示十分高兴,“这可是件大好事”。
案发前,黄政耀是福清市司法局局长。针对无罪释放后,他是否会官复原职的问题,王主任说:“这事应该由福清市政府讨论,但就黄政耀现在的年龄来看,已经到了退休的年限,如果他的人事关系还在当地司法局,应当为其办理退休手续。”
2被终审法院判决无罪,是否会启动追责程序?
存在故意陷害可追责
对此,中国政法大学刑事诉讼法学教授洪道德告诉记者,就此案而言,启动追责程序恐怕困难。
洪道德解释称,像呼格吉勒图案、念斌案这样司法机关有明显过错的案件,是有明确的负责人,比如侦查机关中,案件的相关负责人等,都会成为被调查追责的对象。而本案中,黄政耀被认定“贪污”,是基于法院对于法律认识不清,而且当时中国大的社会环境也没有现在开放,人们的认识也还停留在改革开放之初。因此,此案并没有具体过错的责任人。“除非存在有人故意陷害黄政耀,从而达到某种目的”。
313年“戴罪之身”是否可以申请国家赔偿?
赔偿中应包括翻译费
洪道德教授介绍,根据我国的国家赔偿法二审法院改判无罪的,作出原生效判决的人民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国家赔偿金主要有几个部分,一是人身自由赔偿,也就是黄政耀被羁押的时间,这其中不包括取保候审的时间。赔偿标准则为2014年全国职工日平均工资进行计算,羁押一日就赔偿一日。
洪道德称,其次是黄政耀在侦查机关被扣押的财产,比如他应得的那部分翻译费用,以及相应的精神抚慰赔偿金。
案情回顾及历程
上个世纪八九十年代,福清市有很多人走出国门,出国公证业务占到福建全省四分之一。
出国人员在办理公证手续时需要翻译一些文件,由于福清市公证处没有翻译人员,也没有翻译设备,需聘请福清当地中学的老师做翻译,公证处的工作人员将代为收取的翻译费直接付给翻译老师。
后来,负责翻译的老师移民。有人听说福清市司法局局长黄政耀精通英语、西班牙语等多国语言,便上门求助。
据了解,黄政耀本科毕业于复旦大学,研究生毕业于中国社科院。曾在海军某部长时间工作,后来从部队转业到福清市司法局,历任公证处副主任,司法局副局长、局长。
据黄政耀亲属介绍,黄最早开始利用业余时间兼职翻译是在1989年。每次翻译文书收费20元,均由公证处公证员负责代收,黄政耀获取其中8元,另外12元则给公证处工作人员,作为代收翻译件的劳务费等。
1989年至2002年的13年期间,黄政耀的20元翻译文书收费价格均保持不变。
2002年9月7日福清市检察院认为,黄政耀收取的翻译费属国有资产,对其以贪污和滥用职权两个罪名立案追诉;对帮助黄收取翻译件和翻译费的林某以私分国有资产罪、贪污罪进行追诉;对福清市公证处以私分国有资产罪进行追诉。
2003年2月福清市检察院将黄政耀和公证处公诉至法院,起诉书认定黄“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利用职务之便贪污所得178318元”。
2003年3月黄政耀在被公诉后一个月获得取保候审。同月,福建省司法厅致函司法部,请示关于公证文书的翻译问题。据回函显示,司法部当时派出中国公证员协会、司法部律师公证工作指导司组成联合调查组到福州调查。
2003年5月10日调查组得出结论,本案中翻译行为应当界定为翻译者与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承揽合同行为,而非公证处行为。公证处未提供翻译服务不能收取费用,故翻译费属劳动者合法收入,而非公证处收入,更非国有资产,福清市检察院的指控缺乏政策法律依据和证据支持,不能成立。此后,黄政耀被取保候审。福建当地政法系统多次开会讨论该案,均没有明确结论,此案一拖便是6年。
2009年4月7日检方对黄政耀做出收监决定。因当时警方未找到黄,便将其列为网上追逃。2011年,黄归案后被关押。黄到案后,一审法院恢复审理。
2012年3月因超期羁押,黄政耀再次被取保候审。
2014年黄政耀案件即将开庭前,其被再次收监。
2014年6月10日福清市法院一审判处黄政耀有期徒刑11年。值得一提的是,检方指控黄的涉嫌滥用职权罪,法院未予采纳。随后黄政耀不服判决提出上诉。
2014年10月15日案件二审开庭。
2015年5月18日福建中院对黄政耀案进行宣判,撤销一审法院判决,判决黄政耀无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