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6月3日讯 70多岁的吴老汉在村民张某寻衅滋事犯罪中做了证,结果被张某打伤。警方调查时没有村民敢再做证。记者昨天获悉,顺义法院一审以打击报复证人罪,判处张某有期徒刑1年10个月。
张某50多岁,顺义某村村民,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1年11月被判处有期徒刑11个月,后被监外执行。张某供述称,他因为寻衅滋事判刑后,听说吴老汉做证说他打了人,但是他没打人,就怀恨在心想打击报复吴老汉。2013年8月31日下午,他喝完酒准备回家走到村口时,看见吴老汉和几个人待着,他就上前骂了吴老汉几句,动手抽了吴老汉一个嘴巴。吴老汉摔了一个跟头后就跑,他追上去把吴老汉按倒在地,用脚踢其头和身上,后来被人拽家去了。半小时后,吴老汉被拉上救护车。
吴老汉称,以前张某动手打人的案子他做过证人,张某知道此事,就一直骂他,直到把他打伤了。他被打倒后就晕了,再醒来时在医院。
案发后,民警就此案走访周边群众,几名现场目击者均不愿意做证。村委会表示,大部分村民反映不敢做证。
庭审中,张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对于吴老汉的民事索赔,他表示愿意赔偿,但暂时没有赔偿能力。
法院认为,张某的行为已构成打击报复证人罪,一审判处其有期徒刑1年10个月,赔偿吴老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4.3万余元。
>>链接
【打击报复证人罪】
刑法第308条规定:对证人进行打击报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证人规定】
刑诉法第61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保障证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
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62条: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毒品犯罪等案件,证人、鉴定人、被害人因在诉讼中做证,本人或者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面临危险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采取以下一项或者多项保护措施:
(一)不公开真实姓名、住址和工作单位等个人信息;
(二)采取不暴露外貌、真实声音等出庭做证措施;
(三)禁止特定的人员接触证人、鉴定人、被害人及其近亲属;
(四)对人身和住宅采取专门性保护措施;
(五)其他必要的保护措施。证人、鉴定人、被害人认为因在诉讼中做证,本人或者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面临危险的,可以请求予以保护。
人民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依法采取保护措施,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