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6月5日讯 六名男子在海口使用“伪基站”设备发送短信息5845956条,法院对其分别宣判。
据介绍,2013年10月份,卢道冲(男,1978年出生,海南省澄迈县人)为拓宽其经营的意盛堂公司的广告业务,从广东省深圳市非法购进一套“短信机”(即“伪基站设备”),该设备由电源、主机、电脑、天线、手机、变压器组成,可以在一定区域内干扰公共电信网络信号,强行向不特定的手机用户发送短信息。后卢道冲多次为海南国瑞文化公司的法人代表的林强(男,1978年出生,海南省文昌市人)介绍“伪基站”设备发送短信息广告业务,经林强演示操作“伪基站”设备的功能后,林强在明知卢道冲利用“伪基站”发送短信广告业务的情况下,于2013年12月11日与卢道冲签订《“圈地e信”批量发送服务协议》,让卢道冲用“伪基站”帮其发送广告业务从中赚取利润。协议签订后,林强支付卢道冲价值70218元的酒及人民币6240元的短信息广告费用,委托卢道冲发送有关“西凤酒”、“海宁皮革”、“锦江之星”、“美都家电”内容的广告短信息。
2013年10月,卢道冲招聘黄磊(男,1990年出生,江西省德兴市人)负责“伪基站”发送短信息广告的业务推销,2013年12月上旬的一天,黄磊前往海南泰日晖公司开发的“城市花园”销售中心向销售经理王碧玉(另案处理)推销“伪基站”短信广告业务,2013年12月10日,黄磊代表意盛堂公司与泰日晖公司签订《“城市花园”圈地e信批量发送服务协议》,约定以2万元的价格为该公司发送120万条短信广告。黄磊从此次业务中获得人民币7000元的提成。
2013年12月,卢道冲招聘公维强(男,1982出生,海南省澄迈县人)利用“伪基站”设备发送短信息广告,后公维强多次在海口市区内及文昌市的繁华地带发送内容为“城市花园”、“海宁皮革”、“锦江之星”、“西凤酒”、“绿地荣域”、“美都家电”、“泉海好家园”的广告短信息。2014年3月17日,唐维浩(男,1982年出生,海南省澄迈县人)进入意盛堂公司,公维强将“伪基站”设备的使用方法授于唐维浩,2014年3月18日、3月19日唐维浩、公维强在海口市区内发送内容为“泉倾天下”的广告短信息。
2014年3月20日,公安民警抓获正在使用“伪基站”设备发送短信息的唐维浩,并当场缴获“伪基站”设备一套,随后,公安民警在唐维浩的指引下将卢道冲、公维强抓获;公安民警又分别于同年4月8日、5月3日将林强、黄磊抓获。经海南省公安厅网络警察总队对扣押的“伪基站”设备中的笔记本电脑进行检查,截止2014年3月20日,被告人卢道冲、公维强、唐维浩等人使用“伪基站”设备发送短信息5845956条,造成5845956个手机用户通信瞬时中断。
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卢道冲、公维强、唐维浩、林强、黄磊使用未经国家型号核准的“伪基站”发送广告信息,强行拆除手机合法用户与运营商网络之间的正常联系达5845956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公用电信设施刑事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采用截断通信线路的手段破坏正在使用的公用电信设备造成1万以上用户通信中断的,属于危害公共安全,故六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一审法院判决被告人卢道冲犯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被告人公维强犯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被告人唐维浩犯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被告人林强犯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被告人黄磊犯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判后,卢道冲、公维强、林强不服一审判决,向海口中院提出上诉。
二审法院经审理查明认定的事实和原判认定的事实相一致,有经原审庭审举证、质证、认证的证据证实。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海口中院最终作出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