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   律师简介   |   经典案例   |   取保候审   |   不予起诉   |   免予处罚   |   判处缓刑   |   联系我们
刑案流程:
具体罪名:

16088666859491575副本.jpg

关于我们>> 更多

一、邢波律师介绍:

资深刑事律师,2010年开始专精刑事业务,2013年加盟盈科并创建济南盈科刑事部,十多年精办刑事案件近千件,多数取得良好效果,帮助众多被告人重新获得自由、尊严并恢复名誉,深得当事人好评。

山东大学刑法硕士,兼任山东省刑法学研究会理事、山东律协刑事诉讼委员会副主任、济南律协常务理事兼纪律委员会委员。

在刑事领域人脉资源广阔、深厚,办案经验丰富,在取保候审和争取缓刑方面有独特的方式和经验

宗旨:全力办好每个刑事案件,全力争取最佳办案效果

  电话:139-5319-1508 


      二、团队业务范围:

  监委调查的贪污贿赂、挪用、玩忽职守等职务案件、经济金融领域的吸收公众存款和非法集资、网络犯罪、银行卡犯罪、传销、诈骗等案件,毒品案件、杀人伤害强奸等人身案件、各类刑事案件的申诉业务。


       三、近年结案:

  东营某局长蒋某某省法院申诉改判无罪、滨州朱某骗取贷款案(15.3亿不起诉)、日照袁某贷款诈骗罪13亿不成立、枣庄王某非吸案1300万不起诉、潍坊王某某非吸案不起诉、淄博陈某虚开增值税专票9000万短刑、威海某局长郭某贪污受贿两罪短刑、德州警官邢某免予刑事处罚保留公职、济南武某恶性杀人案死缓保命等等。

免费咨询电话

刑案流程您的位置:刑事辩护律师网 > 刑案流程 > 侦查公诉审判

包钢原建设部部长杨光因受贿等被判刑14年

日期:2015/6/6  点击次数:713

  2015年6月6日讯 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法院一审宣判,内蒙古包钢(集团)公司原建设部部长杨光犯受贿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14年。杨光当庭表示认罪服法,不再上诉。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杨光身为国家工作人员,2003年至今在其担任包钢建设部指挥、部长期间,为他人安排工程、在资金计划上给予照顾、在工程上为他人提供方便,收受他人贿赂人民币193.8万元、美元2万元、宝马X1汽车1辆(价税合计人民币30.63万元)。案发后,被告人杨光家属向侦查机关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检察院退缴全部受贿赃款。

  法院还查明,被告人杨光尚有人民币1123多万元不能说明合法来源。据统计,杨光家庭财产共计价值人民币18969015.01元、美元5000元,其中房产12套,价值人民币7536318.72元,银行存款人民币10724054.69元,保险支出人民币140582.80元,股票投入人民币48500元,扣押金条2块价值人民币37620元、现金人民币5000元、美元5000元,支付购车款人民币162238.80元,受贿所得宝马X1汽车价值人民币306300元,支付北京车库租金人民币8400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杨光身为国有企业工作人员,利用其担任包钢(集团)公司建设部指挥、部长职务上的便利,私自收受项目单位送给其的购物卡、宝马车及现金共计人民币2244300元、美元20000元,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被告人杨光身为国有企业工作人员,其家庭财产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对其家庭财产中共计人民币11233708.50元的财产不能说明合法来源,差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故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刑案流程: 侦查公诉审判  刑拘逮捕取保  自首立功缓刑  从轻减轻从重  附带民事诉讼  上诉抗诉复核
具体罪名: 侵犯财产犯罪  人身伤害犯罪  经济秩序犯罪  社会秩序犯罪  公共安全犯罪  贪污受贿犯罪
Copyright by 2012-2020 北京市盈科(济南)律师事务所 鲁ICP备14012398号-5 ALL Rights Reserved
盈科律师   律师执业证号:13701201010155935  电话:13953191508   QQ:1269258450
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经十路11111号济南华润中心38-39层  鲁ICP备14012398号-5
您是本站第 4815445 位访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