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   律师简介   |   经典案例   |   取保候审   |   不予起诉   |   免予处罚   |   判处缓刑   |   联系我们
刑案流程:
具体罪名:

16088666859491575副本.jpg

关于我们>> 更多

一、邢波律师介绍:

资深刑事律师,2010年开始专精刑事业务,2013年加盟盈科并创建济南盈科刑事部,十多年精办刑事案件近千件,多数取得良好效果,帮助众多被告人重新获得自由、尊严并恢复名誉,深得当事人好评。

山东大学刑法硕士,兼任山东省刑法学研究会理事、山东律协刑事诉讼委员会副主任、济南律协常务理事兼纪律委员会委员。

在刑事领域人脉资源广阔、深厚,办案经验丰富,在取保候审和争取缓刑方面有独特的方式和经验

宗旨:全力办好每个刑事案件,全力争取最佳办案效果

  电话:139-5319-1508 


      二、团队业务范围:

  监委调查的贪污贿赂、挪用、玩忽职守等职务案件、经济金融领域的吸收公众存款和非法集资、网络犯罪、银行卡犯罪、传销、诈骗等案件,毒品案件、杀人伤害强奸等人身案件、各类刑事案件的申诉业务。


       三、近年结案:

  东营某局长蒋某某省法院申诉改判无罪、滨州朱某骗取贷款案(15.3亿不起诉)、日照袁某贷款诈骗罪13亿不成立、枣庄王某非吸案1300万不起诉、潍坊王某某非吸案不起诉、淄博陈某虚开增值税专票9000万短刑、威海某局长郭某贪污受贿两罪短刑、德州警官邢某免予刑事处罚保留公职、济南武某恶性杀人案死缓保命等等。

免费咨询电话

刑案流程您的位置:刑事辩护律师网 > 刑案流程 > 侦查公诉审判

重庆一领导闻听纪委调查立马上交受贿款 仍被判刑5年

日期:2015/6/24  点击次数:746

  2015年6月24日讯  纪委反腐调查,受贿者发现与自己有关联的人被查,为掩饰犯罪或万一落网后减轻罪责,受贿者立即让丈夫向纪委廉政账户上交部分受贿款,但法院认定这不属于“及时上交”,属于受贿性质。昨日,市二中院披露,这起受贿案的女主人公潘某系忠县一家医院药剂科原主任,因在负责医院药品采购工作中受贿近10万元,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

  2012年,忠县纪委在反腐调查中发现有药品供应商向医院行贿线索,并寻踪追查发现忠县一家医院药剂科主任潘某有重大嫌疑。潘某在得知与自己有关联的药品供应商被查消息后,害怕查到自己头上,同时也为了表示清白,便于2012年3月26日至4月5日,让丈夫代为向忠县纪委廉政账户上交受贿款5.3万元。

  2014年5月29日,潘某在负责医院药品采购过程中收取好处费的形迹败露,随后因涉嫌犯受贿罪被忠县检察院传唤到案。面对纪委和检察机关掌握的大量证据及线索,潘某向审查人员如实供述了受贿事实。

  忠县法院一审后认为,潘某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药品供应商好处费10.8万元,已构成受贿罪。鉴于潘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在案发前上交5.3万元,可酌情从轻处罚。

  法院一审判决:潘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没收财产5万元;追缴潘某违法所得10.8万元(含已上交的5.3万元),上缴国库。

  一审判决后,潘某不服,向市二中院提起上诉。自己用受贿款为医院购买公用设备的7000元以及主动上交纪委廉政账户的5.3万元不应计入受贿额,犯罪后具有自首情节,原判量刑过重。

  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潘某收受好处费中的7000元为医院购买了公用设备(展示冰柜),不属受贿性质。及时上交的一名药品供应商送的2000元好处费也不宜认定为受贿性质。上交廉政账户的好处费不属“及时上交”,属受贿性质。同时,潘某没有主动投案,是在司法机关掌握受贿线索并采取调查措施期间供述的受贿事实,不属自首。

  二审法院终审判决,潘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没收财产3万元。受贿所得9.9万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刑案流程: 侦查公诉审判  刑拘逮捕取保  自首立功缓刑  从轻减轻从重  附带民事诉讼  上诉抗诉复核
具体罪名: 侵犯财产犯罪  人身伤害犯罪  经济秩序犯罪  社会秩序犯罪  公共安全犯罪  贪污受贿犯罪
Copyright by 2012-2020 北京市盈科(济南)律师事务所 鲁ICP备14012398号-5 ALL Rights Reserved
盈科律师   律师执业证号:13701201010155935  电话:13953191508   QQ:1269258450
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经十路11111号济南华润中心38-39层  鲁ICP备14012398号-5
您是本站第 4849164 位访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