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6月30日讯 29日,南京交警公布了“6·20”宝马肇事案的车速,经鉴定,肇事的宝马车速高达每小时195.2公里。每小时195.2公里是什么概念?这一速度已经达到了普通动车的时速。
肇事宝马车司机被提请批捕
6月20日,南京市秦淮区石杨路与友谊河路交叉路口发生一起惨烈交通事故,一辆宝马轿车将一辆马自达牌轿车撞成两截,马自达车中乘客与司机飞出跌落地面,当场死亡,引发社会高度关注。
29日,南京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发布通报说,经对事故现场勘查、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视听资料、检验鉴定等方面的调查和证据收集,警方现已查明,犯罪嫌疑人、宝马车司机王季进存在违反限速规定超速行驶行为,经鉴定,车辆通过事发路口时行驶速度高达每小时195.2公里。
警方通报,宝马车不仅存在超速行为,还存在闯红灯行为。通报说,在直行、左转信号均为红灯的状态下,肇事嫌疑人驾车从左转弯车道直行通过路口,引发事故,造成二人死亡、一人受伤、多车受损,且事发后弃车逃逸。
警方认定,王季进超速、闯红灯行为是造成事故的直接原因,承担事故全部责任。目前,警方已依法向检察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王季进。
行为或超出交通肇事罪范畴
根据刑法第133条的规定,对交通肇事罪规定了三个不同的刑级:犯交通肇事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肇事后逃逸或者其他恶劣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
虽然王季进的行为构成肇事逃逸,由于马自达轿车内的两名人员系当场死亡,不属于逃逸致人死亡的规定,因此按照南京警方刑拘时的罪名,即便王季进负事故全部责任且具有肇事后逃逸等情节,按照刑法,其面临的法定刑责也仅仅只是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按刑法理论和现有刑法规定,交通肇事罪是过失犯罪,刑法这样的规定也许并不算低。但王季进的行为很可能已经超出了交通肇事罪的范畴。
对于王季进的行为,有关法律人士认为,可以认定他对“发生车祸致人死亡”是间接故意的,且危害到了社会不特定多数人的安全(造成2死1伤的严重后果),应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量刑。而一旦用该罪名定罪量刑,王季进则要被处10年以上刑罚,包括无期徒刑或死刑。这与交通肇事罪的量刑有很大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