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7月1日讯 “警察查车”竟是诈骗?近日,珠海一冒充警察查车的案件在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两被告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八个月。
案情显示,2014年9月10日零时30分许,原审被告人魏某某、吴某伙同罗某东、吴某俊(均另案处理)等人经预谋后,携带手铐、假警察证件窜至珠海市香洲区南屏大桥巴士站附近,冒充人民警察对被害人李某松驾驶的红色男装豪江摩托车(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656元)和被害人李某周驾驶的红色男装南爵摩托车(经鉴定价值人民币2240元)进行盘查后,以要将摩托车开回交警大队为借口,分别驾驶李某松、李某周的摩托车离开现场。因李某周及时用遥控器关掉电源,李某周的摩托车没有被开走。
三天后,下午3时许,魏某某窜至珠海市香洲区南屏大桥巴士站附近,见被害人杨某文驾驶一辆红色男装豪江摩托车(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611元)经过时,自称是珠海市公安局香洲交警大队的民警,欲对被害人杨某文的摩托车进行查扣时,被民警当场查获。2014年10月20日,民警在珠海市香洲区翠微泓宜汽车美容会所内将原审被告人吴某抓获。
一审法院判决,以招摇撞骗罪分别判处原审被告人魏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原审被告人吴某有期徒刑八个月。针对上述判决,原审被告人魏某某上诉提出:被害人李某周、杨某文的摩托车没有被开走,是犯罪未遂,原判量刑过重,请求从轻判处。
珠海市中院经查,原审判决在审理查明部分已认定,被害人李某周的摩托车因李某周及时用遥控器关掉电源,摩托车没有被开走,但上诉人魏某某等人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将被害人李某松驾驶的红色男装豪江摩托车开走占为己有,其行为已构成招摇撞骗罪既遂,最终,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维持原判,判处魏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吴某有期徒刑八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