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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案流程:
具体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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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邢波律师介绍:

资深刑事律师,2010年开始专精刑事业务,2013年加盟盈科并创建济南盈科刑事部,十多年精办刑事案件近千件,多数取得良好效果,帮助众多被告人重新获得自由、尊严并恢复名誉,深得当事人好评。

山东大学刑法硕士,兼任山东省刑法学研究会理事、山东律协刑事诉讼委员会副主任、济南律协常务理事兼纪律委员会委员。

在刑事领域人脉资源广阔、深厚,办案经验丰富,在取保候审和争取缓刑方面有独特的方式和经验

宗旨:全力办好每个刑事案件,全力争取最佳办案效果

  电话:139-5319-1508 


      二、团队业务范围:

  监委调查的贪污贿赂、挪用、玩忽职守等职务案件、经济金融领域的吸收公众存款和非法集资、网络犯罪、银行卡犯罪、传销、诈骗等案件,毒品案件、杀人伤害强奸等人身案件、各类刑事案件的申诉业务。


       三、近年结案:

  东营某局长蒋某某省法院申诉改判无罪、滨州朱某骗取贷款案(15.3亿不起诉)、日照袁某贷款诈骗罪13亿不成立、枣庄王某非吸案1300万不起诉、潍坊王某某非吸案不起诉、淄博陈某虚开增值税专票9000万短刑、威海某局长郭某贪污受贿两罪短刑、德州警官邢某免予刑事处罚保留公职、济南武某恶性杀人案死缓保命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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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四人以投资房产为名非法集资一亿元被提起公诉

日期:2015/8/2  点击次数:883

  2015年8月2日讯 以投资房地产等为名义,以高额利息为诱饵,向社会公众大量借款高达一亿余元。近日,夏某等四人被公诉机关以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为由提起公诉,浙江温州永嘉法院受理该案。

  葛某(已判决)与妻子张某(已判决)在温州设立了两家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被告人夏某于2008年加入上述两家公司,并担任副总经理,随后开始向社会公众借款。被告人许某于同年开始在上述公司从事财务工作,在明知葛某、张某等人向社会公众吸收大量资金的情况下,仍然负责两家公司融资、投资记账及收款、归还本金、支付利息等工作直至案发。

  2010年开始,夏某、余某、周某和葛某、陈某(另案处理)等人合伙投资青田房地产项目,约定分头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但共同承担债务,后夏某、余某、周某和葛某以互换借款人、担保人的方式吸收了大量资金,并由葛某投资到青田房地产项目中。

  2010年1月至2011年7月期间,夏某、余某、周某和葛某以投资青田房地产、购买别墅等为名义,以高额利息为诱饵,向社会公众大量借款共计人民币一亿余元,其中以投资青田房地产名义借款4千万元,葛某将其中2.5千万元借款用于投资青田房地产项目,其余借款用于购买别墅、向银行抵押贷款、归还他人借款本金和利息等。

  公诉机关认为,夏某、周某、余某、许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刑法,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法院将择日公开开庭审理该案。

刑案流程: 侦查公诉审判  刑拘逮捕取保  自首立功缓刑  从轻减轻从重  附带民事诉讼  上诉抗诉复核
具体罪名: 侵犯财产犯罪  人身伤害犯罪  经济秩序犯罪  社会秩序犯罪  公共安全犯罪  贪污受贿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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