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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案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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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邢波律师介绍:

资深刑事律师,2010年开始专精刑事业务,2013年加盟盈科并创建济南盈科刑事部,十多年精办刑事案件近千件,多数取得良好效果,帮助众多被告人重新获得自由、尊严并恢复名誉,深得当事人好评。

山东大学刑法硕士,兼任山东省刑法学研究会理事、山东律协刑事诉讼委员会副主任、济南律协常务理事兼纪律委员会委员。

在刑事领域人脉资源广阔、深厚,办案经验丰富,在取保候审和争取缓刑方面有独特的方式和经验

宗旨:全力办好每个刑事案件,全力争取最佳办案效果

  电话:139-5319-1508 


      二、团队业务范围:

  监委调查的贪污贿赂、挪用、玩忽职守等职务案件、经济金融领域的吸收公众存款和非法集资、网络犯罪、银行卡犯罪、传销、诈骗等案件,毒品案件、杀人伤害强奸等人身案件、各类刑事案件的申诉业务。


       三、近年结案:

  东营某局长蒋某某省法院申诉改判无罪、滨州朱某骗取贷款案(15.3亿不起诉)、日照袁某贷款诈骗罪13亿不成立、枣庄王某非吸案1300万不起诉、潍坊王某某非吸案不起诉、淄博陈某虚开增值税专票9000万短刑、威海某局长郭某贪污受贿两罪短刑、德州警官邢某免予刑事处罚保留公职、济南武某恶性杀人案死缓保命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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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贩子通过“中间人”出售毒品被判刑

日期:2015/8/4  点击次数:849

  2015年8月4日讯 一男子想利用中间人出售毒品的方式规避法律的惩处,殊不知天网恢恢疏而不漏,该男子终为自己的违法行为付出代价。2015年7月28日,贵州省黔西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刑事案件,一审以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刘喜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2015年3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刘喜安排陈月娥(另案)在贵州省黔西县茨园路大洋百货超市门口向粱某某贩卖毒品海洛因0.07克,得款100元。同年3月11日,粱某某再次电话联系刘喜购买毒品海洛因。双方约定在黔西县茨园路大洋百货超市门口交易。刘喜再次安排陈月娥携带毒品海洛因至约定地点以140元价格向粱某某贩卖0.13克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并从粱某某身上查获其向陈月娥购买的毒品。经鉴定,查获毒品可疑物内检出二乙酰吗啡成分。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刘喜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法规,明知是毒品海洛因而予以贩卖0.20克,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之规定,构成贩卖毒品罪,应当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予以确认。刘喜曾因贩卖毒品被判过刑,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毒品再犯,依法应从重处罚。归案后,被告人刘喜如实供述其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第三百五十六条、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黔西县人民法院作出如上判决。

刑案流程: 侦查公诉审判  刑拘逮捕取保  自首立功缓刑  从轻减轻从重  附带民事诉讼  上诉抗诉复核
具体罪名: 侵犯财产犯罪  人身伤害犯罪  经济秩序犯罪  社会秩序犯罪  公共安全犯罪  贪污受贿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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