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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案流程:
具体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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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邢波律师介绍:

资深刑事律师,2010年开始专精刑事业务,2013年加盟盈科并创建济南盈科刑事部,十多年精办刑事案件近千件,多数取得良好效果,帮助众多被告人重新获得自由、尊严并恢复名誉,深得当事人好评。

山东大学刑法硕士,兼任山东省刑法学研究会理事、山东律协刑事诉讼委员会副主任、济南律协常务理事兼纪律委员会委员。

在刑事领域人脉资源广阔、深厚,办案经验丰富,在取保候审和争取缓刑方面有独特的方式和经验

宗旨:全力办好每个刑事案件,全力争取最佳办案效果

  电话:139-5319-1508 


      二、团队业务范围:

  监委调查的贪污贿赂、挪用、玩忽职守等职务案件、经济金融领域的吸收公众存款和非法集资、网络犯罪、银行卡犯罪、传销、诈骗等案件,毒品案件、杀人伤害强奸等人身案件、各类刑事案件的申诉业务。


       三、近年结案:

  东营某局长蒋某某省法院申诉改判无罪、滨州朱某骗取贷款案(15.3亿不起诉)、日照袁某贷款诈骗罪13亿不成立、枣庄王某非吸案1300万不起诉、潍坊王某某非吸案不起诉、淄博陈某虚开增值税专票9000万短刑、威海某局长郭某贪污受贿两罪短刑、德州警官邢某免予刑事处罚保留公职、济南武某恶性杀人案死缓保命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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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华超市董事长王宗南获刑18年 挪公款1.95亿

日期:2015/8/11  点击次数:733

  2015年8月11日讯 8月11日上午,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原上海友谊(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友谊集团”)总经理、上海联华超市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华超市”)董事长王宗南挪用公款、受贿一案作出一审判决,对王宗南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一百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一百万元;挪用公款违法所得120万余元、受贿款269万余元及受贿收益833万余元予以追缴。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王宗南在担任友谊集团总经理、联华超市董事长期间,于2001年至2006年间,伙同原联华超市总经理良威、董事张增勇、财务总监徐苓苓、人事总监道书荣(均已被判刑),利用各自的职务便利,先后十余次共同挪用联华超市及其下属单位公款共计1.95亿余元用于上海立鼎有限公司、上海泉润有限公司注册、验资、受让股权、参与房地产投资等经营活动,并谋取个人利益。其中,王宗南获取非法收益计120万余元。此外,被告人王宗南还在友谊集团与上海复星高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复星集团”)合作成立上海友谊复星(控股)有限公司后,利用职务便利,为复星集团谋取利益。2003年,王宗南向复星集团董事长郭某提出其父母欲购买复星集团下属房产公司开发的别墅,郭某同意。同年1月至9月间,王宗南父母以每平方米3,000元,总价208万余元的低价购得本市松江区涞亭南路两套别墅。经估价,2003年上述两套别墅的市场价与王宗南父母购房实际价格差额合计269万余元。此后,上述两套房产分别于2010年、2013年转售他人,销售得款共计1,480万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王宗南利用职务便利,伙同他人共同挪用公款1.95亿余元,还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贿赂269万余元,其行为分别构成挪用公款罪、受贿罪,挪用公款情节严重,依法应两罪并罚,据此,依照刑法和相关立法解释的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刑案流程: 侦查公诉审判  刑拘逮捕取保  自首立功缓刑  从轻减轻从重  附带民事诉讼  上诉抗诉复核
具体罪名: 侵犯财产犯罪  人身伤害犯罪  经济秩序犯罪  社会秩序犯罪  公共安全犯罪  贪污受贿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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