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8月28日讯 昨天,天津港“8·12”特别重大火灾爆炸事故第16天,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通报,根据查明的情况和有关法律法规,事故所涉及政府部门11名相关责任人被依法立案侦查并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瑞海公司及其安评公司目前已有12名犯罪嫌疑人被依法刑事拘留、2人被依法监视居住。下一步,国务院调查组将深入调查,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将进一步加大侦查工作力度,对涉嫌犯罪的一查到底,绝不姑息。
□追责
六部门被指监管不力
最高检通报称,天津港“8·12”特别重大火灾爆炸事故发生后,检察机关积极介入事故调查。经调查发现,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作为天津港危险化学品经营管理行业主管部门,对危险化学品经营业务负有审批、监管等职责,有关责任人员未认真履行职责,违规发放经营许可证,对瑞海公司违法违规经营活动监管不力。
天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和滨海新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作为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部门,对辖区内企业特别是危化品经营企业的安全生产负有监管职责,有关责任人员监管不力,对瑞海公司存在的安全隐患和违法违规经营问题未及时检查发现和依法查处。
滨海新区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作为辖区各类建设项目的规划管理部门,对辖区内企业经营危险化学品仓储业务规划负有审批职责,有关责任人员明知瑞海公司经营危险化学品仓储地点违反安全距离规定,未严格审查把关,违规批准该公司危险化学品仓储业务规划。
天津新港海关有关责任人员在危化品进出口监管活动中对工作严重不负责任,对瑞海公司日常监管工作失察,对其违法从事危化品经营活动未及时发现并查处;给不具备资质的瑞海公司开辟绿色进出关通道,放纵瑞海公司从事违法经营活动。
天津港(集团)公司作为港区企业管理单位,对辖区内经营企业负有安全生产监管等职责,有关责任人员疏于管理,对瑞海公司存在的安全隐患和违法违规经营问题未有效督促纠正和处置。
专案组还发现,交通运输部水运局副巡视员王金文,违法行使职权,帮助不符合安全规定的瑞海公司通过安全评审,致使不具备资质的瑞海公司通过了危险化学品经营有关资质的审批。
11名官员被立案侦查
据通报,根据查明的情况和有关法律法规,检察机关对11人依法立案侦查并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涉嫌玩忽职守罪10人
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主任武岱(正厅级)
原天津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副局长李志刚(副厅级、已退休)
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港口管理处处长冯刚
天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副局长高怀友(副厅级)
滨海新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局长曹春波
滨海新区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副局长朱立明
天津海关副关长兼新港海关关长王家鹏(副厅级)
天津港(集团)有限公司总裁郑庆跃(正厅级)
天津港(集团)有限公司总裁助理李洪峰(副厅级)
天津港(集团)有限公司安监部副部长郑树国
>>涉嫌滥用职权罪1人
交通运输部水运局副巡视员王金文(副厅级)
涉事企业12人被刑拘
另据记者从公安部获悉,事故发生后,公安机关立即开展调查工作。8月14日以来,依法对瑞海公司及相关人员以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非法储存危险物质罪立案侦查。8月20日,依法对提供安全评价报告的天津中滨海盛安全评价监测有限公司及相关人员以涉嫌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立案侦查。目前,已对瑞海公司董事长于学伟,副董事长董社轩,副总经理曹海军、刘振国、田旺,前法定代表人李亮,安保部经理郭向滨,财务总监宋齐,操作部副经理李雅翔,天津中滨海盛安全评价监测有限公司评价师曾凡强等12名犯罪嫌疑人依法刑事拘留;对在事故中受伤的瑞海公司总经理只峰、主管安全的副总经理尚庆森两名犯罪嫌疑人依法监视居住。
□动态
145名遇难者全部确认身份
昨天,记者从事故现场新闻中心得到消息,截至当日下午3时,共发现遇难者145人,已确认身份145人。其中,公安消防人员21人,天津港消防人员67人,民警9人,其他人员48人。
目前,尚有失联人员28人,其中包括公安消防人员3人,天津港消防人员13人,民警2人,其他人员10人。住院治疗人数为474人,其中危重症7人,重症21人,累计出院323人。
高浓度氰化物处理设备启用
昨天,位于爆炸核心区水坑南侧的原汽车存放区内的积水废水已经基本抽干。该停车场区域面积约3万平方米,爆炸事故发生后,曾有4000-5000吨的积水。
位于核心区的高浓度氰化物处理设备投入使用,整套设备由调节池、一级臭氧破氰反应塔、二级臭氧破氰反应池、活性炭与脱氰菌深度处理、次氯酸钠二级深度处理5个环节组成,日污水处理能力1000至5000立方米。
另外,占地总面积约2万平方米的防渗池即将投用。防渗池建在距核心区约4公里处的天津港海铁一号路,用于存放从事故现场清理出的污染土。池内铺有用2层防渗膜和3层土工布构成的防渗层,池底的防渗层上方还覆盖有约5厘米厚的沙子和8厘米厚的连锁砖。
又有3家房企愿回购受损房屋
昨天下午,继首批5家地产企业宣布组成“天津地产企业社会责任联盟”后,又有3家地产企业宣布加盟,分别是:万科集团天津万港投资有限公司、天津瑞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大振华(天津)海湾工程开发有限公司。他们承诺对受损房屋业主提出的诉求将依法依规、合情合理地予以受理和解决。
日前,天津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天津泰达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天津住宅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天津海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和天津天保控股有限公司5家国有房企发起组建“联盟”,表示将按照“市场原则”对居民愿意出售的房屋进行购买,待房屋修缮完成后,再适时进入市场公开出售。
今起评估居民室内财产损失
天津政府官网昨天发布公告称,定于8月28日起开展居民室内财产损失评估工作。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经向天津市保险行业协会咨询,择优选择4家保险公估公司。4家机构将按照统一的工作流程和定损标准开展评估工作,受损居民可从中自主选择确定1家。4家机构分别是:民太安财产保险公估股份有限公司、泛华保险公估有限公司、北京安恒信保险公估有限公司、北京君恒保险公估有限责任公司。
保险公估公司负责对此次事故受损房屋室内的财产,包括装修(不包括选择被收购的房屋),家具、家电及洁具,生活用品以及其他财产(不包括现金及贵重物品)损失,经过评估后给予货币补偿。受损房屋的主体、外檐、楼顶、门窗、电梯等公共部位由政府相关部门进行修缮,不在此次损失评估范围。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
渎职侵权犯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滥用职权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超越职权,违法决定、处理其无权决定、处理的事项,或者违反规定处理公务,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根据《刑法》相关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徇私舞弊犯滥用职权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重大责任事故罪,根据《刑法》第134条,是指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犯本罪者将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非法储存危险物质罪,《刑法》第125条中规定,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