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0月15日讯 近日,惠州大亚湾区法院审结一宗盗窃案,两男子里应外合盗窃公司价值15万元的原油,被判处一年二个月到五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联系公司内鬼实施盗窃
今年4月,被告人林某祝在罗某飞(另案处理)的提议下,准备到惠州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马鞭洲岛盗窃原油。于是林某祝联系被告人谢某强,决定于谢某强值班时实施盗窃。
同月18日22时许,被告人林某祝与罗某飞、罗某敏(另案处理)在澳头滨海公园会合后,驾驶一艘飞艇前往马鞭洲岛,与谢某强共同实施盗窃原油。直到次日凌晨0时30分许,两艘装油船到达马鞭洲岛,罗某敏从船上拉一条胶管接到油罐阀门上,再将胶管的另一端接到船上油箱上。大约40分钟左右,第一艘船装满了。被告人林某祝等人用同样的方式给第二艘船继续装载原油。约过了半小时,被告人林某祝、罗某敏听见谢某强在对讲机上说,被发现了。罗某敏马上关闭油罐阀门,收拾好胶管,一起乘坐飞艇逃离到滨海公园码头。
被盗石油原油价值15万
上岸后,一名约四五十岁的男子开着一辆银灰色微型面包车接应被告人林某祝等人。在车上,罗某飞拿了4万元给林某祝,并送林某祝到澳头中海酒店门口,林某祝下车后坐车回到东莞。同月21日,被告人林某祝约谢某强、“老罗”到澳头嘉宾饭店吃饭时,林某祝让谢某强不要害怕,事情会摆平的,并将5400元给了谢某强。
同月26日,被告人谢某强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公安机关通知中海油销售公司安排林某祝、谢某强到大亚湾区公安局接受调查。被告人林某祝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并如实交代犯罪事实,被告人谢某强在其公司员工的陪同下当天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事后谢某强的家属代其退赃5400元,林某祝的家属代其退赃34600元。经鉴定,被盗的石油原油为67.348吨,价值150860元。
两人自首并退赃获轻判
大亚湾法院认为,被告人林某祝在犯罪中负责联系装油船并实施了从油罐阀门接管盗油,是主犯,但其地位作用相对罗某飞较小;且其直接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积极退出赃款,因此予以减轻处罚。被告人谢某强在作案时负责望风,起辅助作用,可认定从犯,其自首并积极退出赃款,也予以减轻处罚。综上,依法判决被告人林某祝、谢某强犯盗窃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一年二个月,并分别处罚金2万元、1万元。缴获的赃款4万元用于发还给被害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