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0月10日讯 女子搭话分散被害人注意力,公然抢夺一装有3965元现金的挎包,逃跑中被路人捉获,遂用嘴咬路人手指逃脱,继续逃跑数米后摔倒,抢包客终被捉。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日前对该起犯罪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邹某因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二千元。
2015年4月23日15时许,被告人邹某在重庆市渝中区菜袁路袁家岗小苑附近,主动上前搭话分散被害人王某注意力,进而公然夺取其随身携带的装有现金3965元的挎包。
王某随即追赶并呼救,被告人邹某逃跑至渝中区菜袁路草坪车站时,被正在候车的赵某捉获。被告人邹某为挣脱抓捕用嘴咬赵某的右手大拇指,致赵某因疼痛放手。
被告人邹某继续逃跑,并将所抢挎包扔掉,逃跑数米后摔倒遂被群众捉获。民警赶至现场后追回赃物并发还被害人王某。
被告人邹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上述事实。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邹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公然夺取他人财物,为抗拒抓捕当场使用暴力,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鉴于被告人邹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依法予以从轻处罚。
据此,法院遂作出了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为抗拒抓捕当场使用暴力的抢夺按照转化型抢劫定罪量刑
《刑法》第269条规定,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刑法第263条关于抢劫罪的规定定罪处罚。此种情况为法律规定的转化型抢劫。此种情形下抢夺转化为抢劫必须具备以下三个条件:一是实施了抢夺行为;二是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三是目的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
本案中,被告人邹某抢夺既遂后,被害人王某随即追赶并呼救,路人赵某此时参与抓捕并捉获邹某,邹某为挣脱赵某的抓捕用嘴咬其大拇指,致使赵某因疼痛而放手,其行为具备当场性且暴力行为,其目的是为了阻止被他人抓捕,从而非法占有王某的财物,属于法定的转化型抢劫,应当依刑法第263条关于抢劫罪的规定定罪量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