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0月24日讯 法医与医务人员勾结,社会人员充当“司法掮客”,在人身伤害案件中对被害人进行虚假伤情鉴定,易导致错误刑事立案。10月21日,在省检察院组织的“讲检察官故事,树文明形象”活动中,记者采访了新乡市人民检察院检察技术处的检察官。该处检察官在信访案件中发现,鉴定机构存在“收钱后为一方利益代言”、“花钱买鉴定”的乱象,其中,原阳县312份鉴定分类中,耳膜穿孔就有73个,且伤后4天发现穿孔的就占45%以上。在检察官的追查下,3名法医被判刑,同时该案也改变了我国耳膜穿孔轻伤鉴定标准。
个案|被打当天耳朵没啥事,过了十来天耳膜穿孔了
“作为审案的重要依据,如果法医鉴定结果出现虚假,带来的可能就是黑白颠倒冤假错案。”新乡市人民检察院检察技术处主任法医郭胜华,谈起几起因不服鉴定引起的信访案时表情凝重。自2005年以来,原阳县接连出现数起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不服公安局法医伤情鉴定,当事人家属不断上访事件。
原阳农民别先生,就是上访群众之一。别先生的妻子因琐事和邻居发生争执,一个月后,警方拘留了别先生的妻子,称打架导致邻居耳膜穿孔,应追究刑事责任,并对她实施了逮捕。随后,法院依据原阳县法医出具的轻伤鉴定,以故意伤害罪判处别先生的妻子有期徒刑1年。
“碰都没碰对方,怎么会穿孔?”别先生一家对这份轻伤鉴定并不认同。在妻子被关押期间,别先生为此四处上访。作为资深法医,郭胜华也感觉不对劲儿:“‘受害人’被打当天没说耳朵有啥事,过了十来天耳膜穿孔了,而且还有新鲜血迹。按照常理,耳膜穿孔一般当天就有明显症状,不会在几天后才发作。即使当时有穿孔,十来天后也该结痂了。”
数据|原阳县312份鉴定,外伤性耳膜穿孔有73例
事实上,郭胜华在日常文证审查过程中,也发现了原阳县公安局损伤鉴定存在耳膜穿孔较多的异常现象。为查清真相,他与省检察业务专家张彦民、省检察技术先进个人冯喜晨一起,在原阳县检察院的配合下,对原阳县公安局2003年至2005年上半年的法医鉴定书进行了文证审查。
在历年的办案过程中,耳膜穿孔占轻伤案件的比例一般是3%。但经过归类分析,在对原阳县312份鉴定分类中,郭胜华发现,外伤性耳膜穿孔有73例,占全部鉴定的23.4%,伤后4天发现穿孔的占45%以上。从这73份轻伤鉴定日期来看,只有5起是事发当天做出的耳膜穿孔鉴定,其他的都是时隔3到11天不等,而从受伤到发现时间最长的竟达27天。排除各种客观因素引起的差异,郭胜华认为很可能有造假的情况。
73例耳膜穿孔案件中又有多少存在着类似问题呢?由于涉案人员较多、年份较久、范围较广等原因,给案件侦破带来了很大难度。经过长时间分析研究,郭胜华他们共认定6起耳膜穿孔鉴定不符合外伤性耳膜穿孔的病例发展过程,存在明显错误。
调查|法医向当事人要钱,大多数还是法医亲戚朋友充当中间人
办案人员发现,做轻伤鉴定的都是些农民,社会关系相对简单,法律意识和医学常识都相对薄弱,他们是怎样想到使自己故意构成轻伤呢?据嫌疑人胡某供述,她和邻居吵架后,听说轻伤能讹人,就通过同村村民找到法医队长,给了法医1000块钱,还吃了顿饭,一共花了1300块钱。随后,在发生冲突后的第5天,她亲手用牙签将自己的耳膜穿透。
随着案件的深入,检察官发现,“原来是法医给当事人暗示要钱,大多数还是法医的亲戚朋友充当中间人”。经新乡市人民检察院指定新乡市卫滨区检察院对该案审查,并移送审查起诉,法医黄某、宋某、李某身为公安机关的法医鉴定人员,因不认真履行职责,导致多起外伤性耳膜穿孔的法医鉴定错误,致使他人被错误逮捕、判刑,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被认定构成玩忽职守罪,先后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零6个月不等的刑罚。而对于错捕、错诉、错判被羁押的当事人也已按法律程序予以释放并进行赔偿,诬陷人的当事人也先后被追责。针对案件暴露出的问题,检察院及时向警方提交了检察建议书,警方已采取相关措施进行了防范。
意义|新鉴定标准出台,耳膜穿孔从轻伤中删除
“一旦‘鉴定权’被用于寻租牟利,将对司法公正造成巨大伤害。”新乡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王林海告诉记者,他们发现围绕司法鉴定已形成一条灰色利益链:社会人员充当“掮客”,专业医师伪造伤情,法医违法出具鉴定结论,“伤者”拿着鉴定结论诬告陷害索取巨额赔偿,无辜者被错误刑事立案甚至追责。
“人身伤害案件中,伤情鉴定对于案件定性和当事人权益影响至关重要。”根据刑法相关规定,伤害程度达到轻伤才能构成故意伤害罪并追究刑事责任,轻微伤则不构成犯罪。轻伤和轻微伤,一字之差,对案件当事人而言,却是罪与非罪的界限,这给法医权力寻租留下了空间。在另外一起轻伤造假案件中,双方本来协调好,一方给伤者5万元了结纠纷,可后来伤者拿出5万元弄了个轻伤鉴定,开口又要50万元。
要彻底规避司法鉴定腐败漏洞,应在强化监管的同时,完善司法鉴定相关制度规范,王林海副检察长认为,该案同时也改变了我国的耳膜穿孔轻伤鉴定标准。该案发生后,2014年1月,新《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正式实施。此前,我国法医学人体伤情鉴定标准是1990年颁布的《人体重伤鉴定标准》、《人体轻伤鉴定标准》和1996年颁布的《人体轻微伤的鉴定》。虽经过十几年的实际操作,但人们对旧标准部分条款的理解和适用仍存在分歧,如同一个人的同一个伤情鉴定,不同的机构可能会得出重伤、轻伤甚至轻微伤不同的结论。为规范法医学人体伤情鉴定工作,我国修订并出台的新标准改变了以往耳膜穿孔鉴定方式,并将耳膜穿孔从轻伤中删除,归为轻微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