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1月3日讯 一男子嫖娼后发现钱包里的3000元现金不见了,返回寻找卖淫女时,碰到一路人。男子以为这名路人与小偷是一伙的,便向对方索要赔偿。不料,这名路人竟然也是一嫖客,他以为对方是要嫖资的,被迫支付了6000元。
记者昨天从洪山区法院获悉,法院给这起误会引发的“抢劫案”定性,4名男子因抢劫罪获刑。
男子嫖娼弄丢了3000元
今年2月6日22时,男子老曾(化名)吃完饭去洪山区和平街大洲村想要嫖娼。“一名20多岁的女子领着我来到一栋私房的一楼。我脱掉衣服后躺在床上,她就给我按摩,正在按的时候我听见房门有异响,我就问女子是怎么回事,女子说‘你要是怕就算了’,她便要我走,也没有向我要钱。”老曾说。
老曾从巷子里出来走了几分钟,就看见巷子口站着几个人,其中一个高个子的男子叫他站住,他以为这些人和那个女子是一伙的,是要按摩的钱,便从钱包里拿出了一百元钱给他,那一群人都围过来,要他把同伙交出来,他说没有同伙,结果对方动起手来。老曾挣脱逃走后,又被他们追上来暴打了一顿。
“他们可能是要敲诈我,我就问他们到底是要多少钱,他们说要我退‘根子’3000块钱,其中一个人说被我的同伙骗了3000块钱,当时我便答应了。”老曾说。
向冤大头“索赔”1万元
老曾被他们押着来到建设一路天桥旁边的银行,从ATM机上面取出来3000元钱。这时,又进来几个人,说要一万元钱。老曾没答应,那个矮个子的男子就过来用膝盖撞击他的腹部,老曾没法,又分两次从银行里取了6000元,最后3000元钱刚取出来,就进来两个民警抓住了他们。
据调查,带这伙人殴打老曾并向他要钱的高个子男子名叫汪某,另三名男子分别是刘某、黄某和刘某某。
检察机关指控,2015年2月6日晚,汪某嫖娼后丢失3000元,怀疑系卖淫女及其同伙所为。当晚22点,汪某邀约被告人刘某等寻找卖淫女时,与路过此地的老曾相遇。汪某等人以老曾系卖淫女同伙为由,对老曾拳打脚踢,强迫老曾归还3000元,后又将老曾挟持到银行ATM机室,强行要老曾再交出7000元。
检方指控其4人犯了抢劫罪,但4人辩称,他们认错了人,是敲诈勒索。
法院认为“索赔”属抢劫
洪山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汪某为了找寻丢失的钱款,邀约刘某、黄某等人参与其间,起初本意并非抢劫,但偶遇老曾后,置老曾提出“认错人”的说法于不顾,对老曾实施了暴力殴打,执意向其索回3000元的“被盗款”,后来,还临时起意逼迫老曾继续取款“赔偿”。汪某等人的行为符合抢劫罪的本质特征。
法院最后判决,汪某、刘某某因抢劫罪判刑3年6个月,刘某、黄某因抢劫罪判刑3年。